汽车产品认证.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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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作人:聂飞,佟艳杰,刘其豪,刘杰星 一、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二、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的规则三、中国汽车型式认证制度四、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的原因(一)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1、我图强制性产品认证概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让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
2、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所谓“中国强制认证”,又称3C认证,就是(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缩写为“CCC”,简称“3C”认证)。3C认证是我国新的安全许可制度,统一并规范了原来的“CCIB认证”和“
3、长城认证”,符合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是我国质量认证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政策之一,既能从根本上强制企业提高管理水准和产品质量,又有利于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秩序。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发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从2002年5月1日起(延期至8月1日),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具体的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查询),没有通过3C认证的,一律不准出厂或进口,更不得上市销售。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3C认证实际上是英文名称“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英文缩写,也是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
4、使用的统一标志。作为国家安全认证(CCEE)、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中国电磁兼容认证(EMC)三合一的“CCC”权威认证,是中国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先进标志,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当前,中国公布的首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共有十九大类一百三十二种。主要包括电线电缆、低压电器、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玻璃、消防产品、机动车辆轮胎、乳胶制品等。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5、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三)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
6、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它是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
7、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CCC认证要求:汽车产品只有获得CCC认证后,并加贴CCC认证志方能生产和销售。CCC认证制度是从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3C标志一般贴在产品表面,或通过模压压在产品上,仔细看会发现多个小菱形的“CCC”暗记。每个3C标志后面都有一个随机码,每个随机码都有对应的厂家及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中心在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时,已将该编码对应的产品输入计算机数据库中,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质量认证中心进行编码查询CCC认证申报流程认证申报流程国家环保目录认证国家环保目录认证地方环保目录认证地方环保目录认
8、证(北京)北京)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则一、适用范围一、适用范围二、术语二、术语三、认证模式三、认证模式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四、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五、认证证书五、认证证书六、获证后监督六、获证后监督七、认证的变更七、认证的变更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八、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九、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十、认证收费十、认证收费一、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可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和O类挂车(包括完整的或不完整的)。不适用于在轨道上行驶的车辆、农业与林业用拖拉机和各种工程机械以及其他非道路车辆和
9、三类底盘。二、术语及认证模式 1、车辆的定义见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专用车辆的定义见GB/T17350-1998专用汽车和专用半挂车术语和代号;车辆的分类见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2、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三、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一)、认证申请1、申请车型系列、单元、型号的划分对于认证车辆按照车型系列、单元、型号进行划分,按单元出具认证证书。2、申请资料3、制造商在认证完成前,应制做完成各型号车辆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和式样提交认证机构。汽车产品强制认证所需资料汽车产品强制认证所需资料1车辆结构及技术参数说明(见附录1,首次申
10、请及参数发生变更)1.1专用汽车需增加填报的资料1.1.1专用装置主要总成型式、结构及生产厂(如吊臂、罐体、液压泵、取力器、各运动机构总成等)1.1.2专用装置相关尺寸1.1.3上装电气系统、液压系统原理图1.1.4上装安全保护装置的安装位置2车辆一致性证书参数(见附件3,首次申请及变更)3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首次申请及计划发生变更)3.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获证后每年)4生产企业概况(首次申请):4.1生产厂和生产情况(所申请的产品年生产能力及生产历史)4.2申请人的工商注册证明及商标注册证明5车辆的车型系列、单元和车辆型号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车辆型号及其对应的区分参数指标。
11、(首次申请和变更车辆车型系列、单元、车辆型号时)6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的编制说明。说明应具体到每一位(或每一不可分割组合)可能使用的符号及其对应的车辆技术信息。(首次申请和车辆识别代号编制规则变更时)7企业应用于区分车型的车辆外部标识信息(每一车型系列,首次申请及变更)8关于采用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用户使用维修手册(包含磨合、保养规范)的声明。(首次申请)9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首次申请及变更)10对于不能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车辆一致性证书的改装企业,须提供基础车型制造商授权其改装的证明材料。11随车装备的微功率
12、无线电设备情况(首次申请及变更)12企业所进行的耐久性试验报告和/或相关声明。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应在提交认证资料并确认试验方案后进行,试验完成后出具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认证型式试验报告。1、送样原则应从车型系列中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选择样品的原则为:以该车型系列试验涉及的各项强制性标准对车辆同一型式的判定为原则,可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选取代表性样品送样进行型式试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的,须分别进行试验,综合各项标准对试验样品的要求,确定总的送样数量和要求。若新申请认证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在其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与已获证的产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统一致时,可不要求另
13、行提供。送样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送样。送样清单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制造商应全面执行国家颁布的汽车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标准和规定,且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提供合格的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果仅对样品所进行的检测项目负责。已获得国家强制性认证或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自愿性认证的零部件和系统,当零部件和系统的结构、检测标准、检测项目不变的情况下,在汽车整车认证时不再进行检测。对于非量产车型系列的产品,在满足初始工厂审查和工厂监督审查要求,且全阶段制造商具
14、备相应项目检测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能力并符合本规则附件8第1条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附件5型式试验要求中涉及需要破坏车辆方可完成检验的项目,可采取现场试验或审查企业提供的试验和设计资料的方式确认产品与相应国标要求的符合性。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四、认证证书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除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的项目和内容外,还须随同证书出具附件,注明该证书涉及产品符合本实施规则引用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名称、编号。对于证书的变更应注明变更的版本号以明确显示该产品的变更次数。对于多阶段制造车辆应注明以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及其产品车型系列和单元信息。如前一阶段产品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注明其证
15、书编号。证书应注明本证书涉及产品是否为完整车辆。对于按照非量产车型系列认证的产品,认证证书须列明覆盖产品的车辆识别代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五、获证后的监督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审查。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生产一致性审查要求和质量保证能力审查要求,对工厂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始工厂审查相同5.1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 制造商应在认证机构确定的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日期前一个月,向认证机构提交一份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的具体要求见附件6。认证机构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后
16、应提出对工厂现场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执行报告审查的时间为每个车型系列0.5-1人日 5.1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包括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和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是工厂检查组按照认证机构确定的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的方案,到生产一致性控制的现场对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维持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工厂现场监督审查时间:生产一致性监督审查为每个车型系列1-2个人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审查为0.5-1个人日。对于已获得国家认监委认可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工厂,若证书维持有效,可免除质量保证能力审查中重
17、复的部分,并减免审查人日数。对已获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车型系列,可接受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认证的结果,并减免审查人日数。5.3用户投诉信息在监督审查中的应用企业应建立用户投诉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保存系统,并保证全面向认证机构公开用户投诉信息,不得隐瞒和销毁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查时,应将用户投诉中涉及本规则包含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问题作为审查的重要输入。认证机构应保证除向认证主管部门汇报外,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企业的用户投诉信息。认证机构和国家认监委也将建立本规则涉及的车辆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项目的用户投诉搜集、处理、反馈系统,以加强对获证企业和产品的监督。5.4监督审查
18、结果的评价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5获证后监督的分级管理认证机构应在内部建立工厂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信用水平评价系统,实现对获证工厂的分级管理。以鼓励认证规则执行好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强的工厂;而对于认证规则执行存在问题、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弱、产品存在重大缺陷的工厂加强监管。六、认证变更认证变更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生产一致性控制计划等,从而可能影响生产一致性时;需要变更获证产品的认证范围时;已获证产品发生技术变更影响与相
19、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时。应在变更涉及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向认证机构申报,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厂或进口。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变更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变更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审查,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对于认证变更,应在变更批准前重新确认本次变更涉及车型的车辆一致性证书。对于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实际状况以及遵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信用水平好的工厂,如果制造商试验室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且相应检测项目已获得认可,认证变更试验可利用制造商的检测设备在现场进行。七、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的暂停、注销和
20、撤销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当车辆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安全隐患,并经查实确为制造商责任时,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和性质可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八、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规定办法的规定9.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9.2标志加施获得认证证书的汽车,应在汽车前风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车前进方向)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挂车应在车辆的明显部位加贴规定的认证标志。应使用规格为60mm的认证标志。对于多阶段获证车辆,应保持各阶段认证标志。企业的每一辆获证车辆须在随车文件中附带附件3所列车辆一致性证书。以向消费者或有关部门明示认证产品信息和环保及燃料消耗指标。九
21、、九、认证收费认证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一收取。案例:汽车产品强制性案例: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改进和完善认证制度改进和完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监管部处长王昆关于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改进和完善的演讲。包括五个方面1、发达国家汽车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情况,因为从全球的视角考虑,汽车产品作为全球化的产业,随着它的产业布局、贸易关系的变化,发达国家的产品认证制度对于我国的认证制度的建设是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我国汽车强制认证制度基本情况。3、我国汽车强制认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4、对进口汽车有关工作的建议。5、新版实施规则的基
22、本情况在欧盟对于汽车产品认证制度是型式批准制度,也叫形势认证制度,它有两大体系,一大体系是以型式批准,就是以欧盟指令为依据,对于整车系统和零部件的批准体系,它经过型式批准之后可以使用e-mark的标志,相关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另外一个体系就是以WP29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在采用联合国ECE1958年协定的基础上,对于汽车及零件产品制订统一实施的汽车法规制度,也就是简称ECE的制度。除了欧盟国家以外还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我国的汽车产品认证制度,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内设机构包括执法监管体系进行。从认证的角度
23、,我们的第一个程序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进口出商品检验法,在此之下我们有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还有认证管理条例,包括新颁布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总局制订的规章主要是强制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层次之下,就是一些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强制认证目录主要涉及到整车,包括零部件,具体的产品涉及到十几种产品,还有一些资源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对于获得资源性产品认证部件,我们在事实准测认证的时候要予以采信。认证的规则包括程序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形成实验、工商审查、获证后的监督。收费主要涉及国家发改委收费的标准,目前我们涉及到汽车产品的认证机构,包括一些零件的认证机构,主要有以上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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