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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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_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吉林煤矿平安监察局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中心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教202213号)和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方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22155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
2、的各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运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全部,能以货币计量的房产、土地等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全部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淌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全部权和运用权相分别、行政和事业 1 资产管理分开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全部
3、,财政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监管,单位占有、运用的管理体制。 其次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局财务处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方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组织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根据规定权限审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负责直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 (五)督
4、促直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六)根据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考评; 2 (七)接受国家平安监管总局的监督和指导,并向国家平安监管总局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的详细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二)依据财政部、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和省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运用、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
5、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规定刚好、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加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探讨平台建设工作; (七) 受省局托付,管理土地、房产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办理资产运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3 (八)接受省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其次章 资产配置及运用 第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意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须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实行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
6、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限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省局进行调剂,并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备案;跨部门的资产调剂须逐级报财政部批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根据下列程序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批准: (一)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依据资产的存量状况、运用及其绩效状况,提出拟新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的资产购置安排,经本单位批准后报省局审核; (二)省局依据所属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人
7、员编制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对其资产购置安排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财政部审批; (三)经财政部批准的资产购置安排,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相关要求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选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根据政府选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选购,接受省局政府选购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运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
8、、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限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并进行可行性论证,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附可行性论证报告和拟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材料,按以下方式履行审批手续:单项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经省局同意后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批;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经省局同意,报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事业单位短期临时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的,由事业单位于每年初报省局备案,其运用与收
9、入状况,应在年度预决算中单独说明。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特地台帐,照实登记和反映资产的数量、价值、运用方式、投入单位名称等,同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 其次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运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其次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严格履行审
10、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6 其次十二条 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由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看法,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一般应附以下资料: (一) 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 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 (三) 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 (四) 资产目前运用状况说明; (五) 资产评估报告; (六) 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 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八) 处置房屋建筑物,还须要供应权属证明; (九) 拟定的资产处置方式; (十) 其他有关资料。 其次十三条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经省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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