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条年与《合同法》解释三第条第款年是否相互矛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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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知乎问题:合同法第51条(1999年)与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2012年) 是否相互矛盾?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解释三第3条第1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例如,A擅自将B寄放在他那儿的古玉卖给C,C为善意取得,而B对此表示不承认。那么如果按照这两条法律,不是会有两个相反的结果吗?一个合同有效,一个合同无效。回答:唐嘉佳(totally attracted by the beauty of science)3 人赞同了该回答首先,
2、说题主的案例吧,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是有效的。北大的尹田教授在所著物权法一书中对这个问题有专门的论述,理由如下:1)合同无效是对交易的否定,善意取得是对交易的肯定,两者水火不容; 2)转让合同自始无效,依法导致动产交付绝对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我国不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交付属于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无效,其效力自始不发生),故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 3)转让合同无效时,善意取得的适用不具有正当性。 因此我们认为,当买卖合同因为其他原因,比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无行为能力而归于无效,依法不能发生善意取得。但是法律上并不把“出卖人无处分权”作为合同无效的情形,而
3、是区分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规定: 1、买受人不构成“善意”,买卖合同可能无效,可能效力待定。如果买受人因为重大过失而对出卖人的无权处分不知情,这时买受人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买卖合同因为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而效力待定。如果买受人与出卖人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属于法定的合同当然无效情形,合同无效。2、对于善意买受人,买卖合同有效。基于保护买受人对物权公示产生的信赖利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被认为是有效的。在符合善意取得的其他要件时,依法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回到题主的问题,我们要解决的是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无处分权“情形下法律的适用问题。这两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身并不相同,后者只针对买卖合同,讨论两者的矛
4、盾有所不当。立法者在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以特殊规定的形式来说明自己的立场,我们在法律的适用和解释中自然也应当尊重这一立法目的。正如上文分析,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出卖人的无权处分不能导致合同的当然无效。在当事人构成善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一立法立场从该条第二点也可以看出,出卖人的无处分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无法转移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请求权正是建立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之上。无处分权可能导致履行不能,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当今社会日渐频繁的交易,需要我们对善意受让人提供这样一种保护,即肯定此种情形下的合同效力,从而与物权领域的善意取得制度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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