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安全管理规定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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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安全管理规定15篇【第1篇】电厂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职责,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全厂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安全检查是检查疹断安全管理、基础建设、设备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人人有责。 1.3 安全检查有:春季安全检查、秋冬季安全检查、防汛(汛前、汛后)安全检查、迎峰度夏检查、节日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 1.4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三和罗湾水力发电厂、罗湾检修分公司、靖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
2、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机构 3.1 各级管理部门、班组,均为本部门、班组的安全检查的管理机构。 3.2 安全生产部为安全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思想、安全责任、规程制度、图纸资料、设备隐患、整改措施。 4.2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自查、检查、抽查。 4.3 组织实施 4.3.1 厂部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各
3、部门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由各班组长及部门技术人员参与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4.3.2 安全生产部是厂部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安全检查任务。 4.3.3 各部门应按照厂部下达的安全检查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实施和安全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安教科。 4.3.4 安全生产部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上报、通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下达安全整改任务书,限期整改。 4.3.5 安全检查厂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
4、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厂部对各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情况,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5.2 对开展安全检查领导重视得力、方案具体、检查认真、整改和上报及时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嘉奖100-3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领导不力、无实施方案或整改不落实、上报工作不及时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100-2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走过场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200-400元。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5、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6、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
7、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
8、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
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
10、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
11、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
12、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
13、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
14、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
15、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
16、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
17、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
18、,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
19、、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
20、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
21、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22、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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