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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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7篇【第1篇】油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加强成品油库存的安全管理,确保加油站职工的安全健康和罐区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的储罐区管理。 三、职责 1、站长是储罐区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站罐区的安全、维护、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库管的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标准、作业规程,做好成品油购销登记工作,并建立台帐; 2、副站长负责加油站罐区的安全、物资管理检查工作; 3、副站长负责罐区的安全保卫检查管理工作。 四、储罐区基本要求 1、罐区所有设施必须配置接静电装置,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并进行定期检
2、查。 2、罐区油罐罐口盖必须用绝缘物品制作。罐区按照规范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三定”(定位置、定数量、定责任人)。 3、油罐区严禁烟火,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4、如在储油罐区及附近用电、用火或机械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在得到批准后,指派专人进行安全监督,并在现场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灭火车、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5、罐区内不得堆放易燃杂物。 6、罐区必须上锁,并由专人保管钥匙。 7、卸油时必须按“卸油操作规程”执行。 8、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2篇】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出入库安全管理 编号:aq-bzh-40 版本号:01 第一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不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公司由于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公司、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
4、二条危险化学品储存注意事项: (一)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 闪点 爆炸极限 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二)包装储存 运输的技术要求; (三)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审查批准。不得储存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反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第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时候
5、,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粘贴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仓库内粘贴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当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六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对本部门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第七条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
6、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在储存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九条 有毒化学品的储存,应当对有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 措施,防止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有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第十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储存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第十一条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
7、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检验合格,方可使用。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年。生产技术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有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部门应当将储存有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
8、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十四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转产、停产,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刚
9、入库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主要包括产品标识、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漏应急处理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注册的危险化学品是指gb13690 - 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及gb12268 - 92危险货物品名表中规定的爆炸品中的化学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以及其他有资料表明属危险化学品的物品。 第十八条 对要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九条
10、对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备和注册,并应取得批准。 第二十条 应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安全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出库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和记录,并确认其处于安全状态,以及告知接收人员有关出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出入库管理的未尽事项请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3篇】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只准驾驶员一人进入库区。 3、站区内车辆停靠好后必须全车熄火,不准在站区内修车或急刹车。 4、汽车槽车经过安全员检查许可后,方可进
11、行充装。在安全员有事外出时,生产部门主管可代行安全职责。 5、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槽车证明、执照齐全、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表、紧急切继阀、液位计安全可靠,并认真做好记录。 6、充装工必须做好充装过程的记录。 7、充装过程必须有人监督。 8、充装完毕后必须安全员检查后方可出库。 9、一台车辆在充装时,另外车辆不得发动。 10、充装过程发生泄漏,必须立即停止充装,并及时处理。 11、有事故隐患车辆或证照不齐车辆严禁充装。 12、超过检验期车辆严禁充装。 13、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严禁超装。 【第4篇】石油气汽车槽车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 1、入库车辆必须先通过安全检查,被许可后才能进入库区。 2、汽车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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