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管理办法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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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管理办法5篇【第1篇】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和住房储蓄银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是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
3、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七条 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 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
4、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贷款银行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至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
5、(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执行1至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执行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至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 第十三条 第二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九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
6、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
7、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个人住房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城镇居民修房、自建住房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贷款可根据本办
8、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五月九日 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年至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期限为3至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期限为5至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期限为10至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期限为15年至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
9、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五章 抵押 第十五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借款人对抵押的财产在
10、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解除抵押权时,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章 质押和保证 第二十一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
11、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12、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七章 房屋保险 第二十五条 以房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或委托贷款人代办有关保险手续。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 第二十六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八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2】 一、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房,指产权属于小
13、区,出租或出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各类房屋。 二、房管所对出租房实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制度。 三、院内的住房原则上不得对外出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的,必须征得中心领导的同意,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院内商房出租,应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治保大队登记备案。 五、房屋出租应本着“谁出租,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出租房屋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防发生违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内容。同时要求承租人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疑要及时报告派出所。 4
14、.停止租赁,须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1.承租人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证和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政府的证明,单位承租的需持有单位法人代表的委托 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应在10日内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3.严禁在承租房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4.房屋内严禁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盗安全工作。 6.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借。 八、违反本规定的处罚: 1.出租人违反规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收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违约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责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
15、违约金。 3.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处理。 个人出租房管理规定【3】 一、 认真检查,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一)出租房屋手续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规定,危房、防范设施不健全、存在治安隐患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出租房屋须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责任区民警检查符合安全标准的还必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民出租房屋,须: (1)、出示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证明、居民户口簿或房主的居民身份证,房主是暂住人口的应出示暂住证或暂住户口簿; (2)、填写租凭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凭合同 2、单位所有房出租,须: (1)出示房屋所有
16、权证明,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3)提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承租人转租、转借的房屋的,须: (1)出示本人现住地的户口证件,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治安责任和无*组织保证书、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同意转租、转借证明。 (2)提交与再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 (3)填写租赁房屋申请表。 (二)承租房屋手续 1、公民承租房屋的,应出示本人和同居一室的他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夫妻承租的还须凭婚姻关系证明。 2、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拟居人员简要状况和有关证件。 (三)、审批 上述手续,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符合规定
17、要求的,批准租赁的房屋,出租人应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或无*组织责任书),领取公安厅统一印制的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公安厅监别的“租赁房屋户”标志牌后,方可实施房屋租赁。 二、经常监督检查房屋出租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责任,自觉接受责任派出所的管理。 (二)、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或排除隐患,保障安全。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工作,发现有违法 犯罪活动及时报告派出所。 (四)、承租人是暂住人口的,应积极协助公安派出所对暂住人口进行管理。 (五)、必须把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和“租赁房屋户”标志牌放于出租房屋的显要位置。 (六)、出租合同期满
18、房屋因故暂时停止出租的,要在三日内交回租赁房屋许可证。 (七)、承租人发生变动,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经常检查教育房屋承租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主要是: (一)、认真履行责任,积极做好安全,清理*组织工作,一经发现及时告知出租人或报告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 (二)、自觉接受责任区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管理,遇有责任公安派出所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三)、是暂住人口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四)、承租的房屋只能用于居住,不准挪作他用。 (五)、不准私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 (六)、集体承租的,须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单位承租的,须指定专人配合责任区民警和公安派出所对房屋安全及
19、人员进行管理,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报送公安派出所备查。 【第2篇】房产经纪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房产经纪公司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规范销售薪酬管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行业特点,结合本公司开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办法提及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代表、销售主管、销售部经理;非销售人员是指销售人员以外的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含*集团系统内其他公司的人员)。 二、商业、公建出租合同的基本要求 1、本管理办法中所涉及的商业、公建签约租期均在10年以上。 2、签约租金单价必须高于或等于公司既定的租金标准。 三、商业、公建出租佣金结构 商业、公建出租部分提
20、取佣金以出租物业的首年平均月租金为计算依据。 佣金结构为底薪+佣金。 底薪的金额与销售住宅相同,不作叠加。 出租业务的洽谈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 谈判工作以销售代表为主,销售主管和经理为辅。 第二类 销售代表经首次接待,后期谈判工作均由销售主管和经理完成。 第三类 由介绍人或中介公司推荐,谈判工作主要由销售经理或营销总监完成,根据业务的洽谈形式的分类,销售体各自的提佣比例依据贡献大小也有所不同。 (一)佣金比例: 指标 岗位 佣金比例 计提指标 计提基数 发放依据 第一类 第二类 第三类 销售经理 4% 12% 14% 月租金 部门总体业绩 签订出租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相关费用
21、 销售主管 4% 月租金 小组业绩 销售代表 6% 2% 0 月租金 本人业绩 介绍人 6% 6% 6% 月租金 本系统非销售人员 中介公司 按中介协议约定支付中介费,不再支付佣金 注:第二类、第三类销售经理及销售主管的佣金分配比例由营销总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发放日期: 出租佣金在承租方入住并缴齐相关费用后,于次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发放。 (三)销售指标的统计口径: 凡是签定商业、公建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出租合同)和按约定交纳押金、租金等相关费用后,方可计入当月成交额。否则会出现回款额与签约额相差金额很大的情况。 (四)佣金计算及发放原则: 1、销售经理及主管: 销售经理及主管的佣金在正式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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