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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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评级业务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用评级业务透明度,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 7 号文件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 )自律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 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进行自律管理。第
2、三条第三条 经交易商协会注册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适用本规则。第四条第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本规则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第五条第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2遗漏。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不同媒体或渠道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保持一致,且在交易商协会认可渠道披露时间不晚于通过其他媒体或渠道的披露时间。第六条第六条 已披露信息存
3、在差错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更正并披露,并说明差错原因、更正内容,已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第二章第二章 基基础础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第七条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基本信息至少应当包括:(一)公司法定名称;(二)成立时间;(三)实收资本、净资产;(四)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五)股权结构;(六)组织架构;(七)人员情况;(八)注册地址及邮政编码、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公司网址、联系电话、传真、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第八条第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对评级业务制度分层分类披露。评级业务制度应当包括开展评级项目的业务制度和程序文件,以
4、及评级业务其他方面的政策与流程。第九条第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评级体系文件。评级体系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与信用评级业务类别或行3业对应的评级方法和模型、违约率定义、预期违约率表格。第十条第十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包括利益冲突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评级质量控制、合规管理、评级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制度等。第三章第三章 信用信用评级结评级结果及果及质质量量统计统计情况披露情况披露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披露评级结果。评级结果包括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加盖信用评级机构公章,评级小组成员应保
5、证信用评级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评级报告应当在概述部分说明评级观点和评级依据,优势、关注(风险)及未来展望部分应当充分揭示影响因素及变化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应当重点说明受评对象在跟踪期间内的变化情况,不应简单重复首次评级和前次评级的一般性内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根据受评对象在跟踪期内的变化情况,对原有信用等级是否进行调整做出明确说明。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在报告概述及正文,或公告中说明调整前原级别和评级时间、调整依据、下一步跟踪安排等。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主体信用等级作出调整的,应同时评估本机构所评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信
6、用评级机构披露关注公告的,应当明确关注事件情况、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跟踪安排。4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未按照跟踪评级安排及时披露跟踪评级信息的,应于跟踪评级安排规定的披露时间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公告,说明原因、计划披露时间、可能对受评对象及其信用等级产生的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无法在计划披露时间完成跟踪评级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计划披露时间前公告。每次公告的计划披露时间不得超过 2 个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决定终止已公布评级结果和报告的,应当在评级作业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公告终止原因、最近一次的评级结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对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
7、工具进行评级的,应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信用评级机构网站以及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其他渠道公开披露评级结果,并及时更新跟踪评级结果及其他意见;对定向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评级的,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披露;信用评级机构受投资人委托进行评级的,应根据信用评级服务协议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公布主动信用评级结果的,应当将主动评级结果特别标注,以区别于委托评级结果,并披露主动评级信息来源、评级方法和程序;信用评级机构对受评对象的主动评级转为委托评级时,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主动评级信用等级。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采用实际违约率、级别迁移率、利差及级别调整统计等质量检验方式,对本机构出
8、具的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进行验证,并公开披露检验结果。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自本机构成立以来所有的初始评级、跟踪评级、评级终止等历史评级结果,5并在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布的评级结果列入历史评级结果表格。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对于新承接客户中之前由其他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以表格形式披露其更换评级机构信息和相应的评级结果。第四章第四章 专项专项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渠道公开披露上一年度信用评级业务开展和合规运行情况
9、报告,并由信用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报告:(一)在评级结果披露后发现存在利益冲突相关情形的;(二)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已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的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终止评级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级机构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提交报告,说明发生原因以及可能对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或评级结果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信用评级机构的名称、注册
10、资本、经营范围、已注册的6业务资质类别、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二)法定代表人、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岗位发生变动;(三)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新增、修订或废止评级方法和模型;(五)信用评级机构不再满足注册申请条件的;(六)信用评级机构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七)涉及信用评级机构的重大诉讼、仲裁;(八)信用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评级从业人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处分;(九)信用评级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11、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十)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可能影响信用评级机构正常经营的;(十一)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重大事项。第五章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信息披露事务务管理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设置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联系方式,7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应对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
12、,并形成书面工作档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在评级信息依法披露之前,除用于监管要求、评级协议约定用途、委托方及受评对象外,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向内部其他人员和外部泄露相关评级信息。第六章第六章 自律管理与自律管理与处处分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开展及合规情况进行调查。信用评级机构应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级机构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未按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诫勉谈
13、话、通报批评、警告,并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并处责令改正。信用评级机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给予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交易商协会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后,将限制、8暂停其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或注销其相应业务注册。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给予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或认定不适当人选。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在信息披露工作中,信用评级机构及负有直接责
14、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交易商协会可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 表)9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 D 表)表)一、一、说说明明1.信用评级机构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
15、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 表)的要求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其中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注册文件表格体系(R 表)规定应当披露内容的,参照 D 表的内容编制。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表格体系(D 表)包括 DB 表(基础信息披露表)、DR 表(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和 DS 表(专项信息披露表)。(1)DB 表(基础信息披露表)列式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的DB-1(基本情况)、DB-2(评级业务制度)、DB-3(评级体系文件)、DB-4(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具体内容;(2)DR 表(信用评级结
16、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列式信用评机构应当披露的 DR-1(信用评级结果)、DR-2(评级结果质量统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3)DS 表(专项信息披露表)列式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披露的DS-1(业务开展及合规运行情况)、DS-2(利益冲突事项)、DS-103(重大事项公告)等方面的具体内容。3.信用评级机构的信息发生变化,属于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业务信息披露规则中规定的重大事项及利益冲突事项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披露;更换评级机构信息应于每月前 5 个工作日内披露;季度利差分析情况应于 1 月 31 日、4 月 30 日、7 月 31 日、10 月 31 日前披露;其他
17、信息应当分别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更新披露。4.信用评级报告中,除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注册文件表格体系中 P 系列表要求披露信息外,信用评级机构还应根据 DR-1-1 至 DR-1-3(信用评级报告-概述页、声明页、附录)进行补充披露。5.信用评级机构可根据本机构具体情况构建和披露内部制度体系,但至少应涵盖 DB 表(基础信息披露表)中 DB-2(评级业务制度)和 DB-4(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内容。6.相关文件应以中文形式披露,如同时披露多种语言版本,以中文版为准。7.本表格下列用语的含义:(1)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
18、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子公司:是指信用评级机构的出资额占其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其股本总额 50%以上的公司;信用评级机11构的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二、信用二、信用评级评级机构信息披露表格(机构信息披露表格(D 表)表)1.D 表目表目录录表格名称表格名称子表名称子表名称DBDB基础信息披露表基础信息
19、披露表DRDR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信用评级结果及质量统计情况披露表DSDS专项信息披露表专项信息披露表2. DB 表(基表(基础础信息披露表)信息披露表)序号序号内容内容DB-1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情况DB-1-1公司法定名称公司法定名称DB-1-2成立时间成立时间DB-1-3实收资本、净资产实收资本、净资产DB-1-4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经营范围、已注册的业务资质类别股权结构股权结构1、直接或间接持有评级机构股权或表决权 5%(含)以上股东名称,及其出资 额或者所持股份、出资方式、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的说明;2、控股股东名称,控
20、股股东为法人的,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包括国籍、从业经历等基本情况;3、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注册地址、经营范围、 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若信用评级机构是该机构股东,还应包括信 用评级机构的持股比例、持股时间;4、子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时间、注册 资本、注册地址;5、可实施影响的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持股比例、持股 时间。应当披露的可实施影响的机构指,评级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或表决 权 5%(含)以上,且与评级机构存在业务往来或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的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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