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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管理制度【4篇】处方管理制度 篇一 1、目的:为加强中药饮片的经营管理,确保科学、合理、安全地经营中药饮片。 2、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适用范围:门店中药饮片经营的全过程 4、责任人:中药饮片调配、复核、销售人员 5、内容: 5.1门店所经营的中药饮片必须从配送公司购进。 5.2门店所购进的中药饮片应有包装,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必须注明批准文号。 5.3购进进口中药饮片的应有加本公司质管科原印章的进口药材批件及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 5.4该炮制而未炮制的中药
2、饮片不得购入。 5.5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质量复核、净选、过筛后装斗,做好装斗复核记录,不得错斗、串斗,及时清理格斗,防止混药,斗前应标明中药饮片名称。 5.6调配中药饮片的处方必须经执业中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销售。审核、调配和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留存五年备查。 5.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5.8严格按配方、发药操作规程操作,坚持一审方、二核价、三开票、四配方、五核对、六发药的程序。 5.9按方配制,称准分匀,总贴误差不大于2%,分贴误差不大于5%,处方配完后应先自行核对,无误后签字交处方复核员复核,严格审查无
3、误后签字方可发给顾客。 5.10应对先煎、后下、包煎、烊化、兑服等特殊用法单包注明,并向顾客交待清楚,并主动耐心介绍服用方法。 5.11经营中药饮片应配置所需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5.12中药饮片的储存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的设备,并按其不同特性进行养护。 章处方的调剂 篇二 第二十九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药师应当凭医
4、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
5、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药师应当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的药品处
6、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除麻醉的药品、精神的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篇三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
7、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
8、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
9、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篇四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1、 总则 本细则处方包括门诊处方及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
10、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2.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由医院按照相关规定的标准和山东省卫计委制定的格式印制。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任何单位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字句。 5)患者年
11、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严格遵守关于“超说明书用药”的管理规定。 10)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
12、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由医务科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和备注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更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职称变动、取得处方权的日期等)。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
13、;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3、处方权的获得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取得相应的院内处方权。 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本院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医师应当在医务科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由医务科按照有关规定,对全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院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4、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院内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进修人员、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本院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4、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和院内制剂名称。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
15、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医师应当按照卫计委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6、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院内使用。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1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
17、应当注明理由。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接诊医师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5、 处方的调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药师在本院取得相应的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药械科留样备查。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8、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
19、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修改处方,并应当记录。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
20、,不得调剂。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6、监督管理 医务科应当加强对本院处方开具的管理,药械科负责医院处方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定并执行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取消其处方权: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21、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由药械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及医保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由药械科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药械科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等。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7、相关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按处方管理办法执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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