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管理制度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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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建管理制度15篇【第1篇】安全基建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安全施工管理,明确目标,实现安全生产的既定目标,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转型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12345”的发展思路和 “三步走”战略步骤,狠抓六项重点工作,完善六大系统,落实“六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坚定信心,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努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良好型、本质安全型、和谐温暖型现代化煤炭生产企业建设步伐。 2. 矿年度安全基建目标为零死亡事故,确保实现年度安全基
2、建,质量标准化,力争动态达标。 3.考核条件:出勤达到规定天数,个人无严重“三违”,无轻伤事故,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二级非人身伤亡事故,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 4.实现安全生产目标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安全奖,否则每发生一名重伤或重大险情事故的单位、专业,在执行年度考核办法给予罚款的同时扣奖金的50%直到扣完为止。 5、月度安全生产目标 结合每个月的现场实际情况,各单位部门制定出月度安全基建考核目标,确保班组无轻伤,施工单位无重伤以上事故,月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1).出勤达到规定天数,完成月度进尺目标,个人无严违,无轻伤事故,区队杜绝轻伤事故、安全质量标准化达到行业级。 (
3、2).月度实现安全施工达到考核条件的单位,以单位工程进行奖励,否则按年度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6. 考核奖惩 每年、每季、月度末由安全部统计各专业、单位、个人的事故、工伤、严违情况,由安监科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1.事故的经济处罚 (1)对轻伤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的,由事故发生专业组织分析;对发生事故的单位罚款2000元,对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人均罚款200元;单位党政领导及区队班子成员人均罚款1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50元。 (2)对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非人身事故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专业领导组织分析,写出分析报告,通报全矿;对发生事故的单位人均罚
4、款100元;事故所在班组人均罚款200元;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当班的工区管理人员人均罚款400元;单位的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300元;专业分管领导罚款300元;专业科室的科长、副科长各罚款300元。 (3)对重伤以上事故的处罚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由矿党政领导组织分析,并报集团公司研究处理;矿组织召开全矿的事故分析会议;全矿人均罚款100元;事故发生单位人均罚款500元;事故所在的班组人均罚款1000元;班组长、安全员、事故责任者人均罚款2000 元;矿级领导及班子成员人均罚款1000元;专业分管领导、专业科室的科级、副科级管理人员各罚款800元;一般工作人员罚款500元,同时按责任的
5、大小,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4)对火灾、被盗或其他影响企业形象重大事故的处罚对发生损失价值1000元以上的火灾事故、出现价值1000元以上的被盗案件,责任单位包赔损失,并加罚款2000元,专业分管领导、单位领导、责任人各罚款500元,视其情节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在电视屏幕曝光亮相。 (5)对严重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的处理按照集团公司及本矿的有关规定,发生一人次“严违”,对个人罚款50-100元,并在电视屏幕曝光亮相。 2.事故的行政追究 (1)凡是发生重伤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单位,除执行罚款外,对跟班的领导、班组长、安全员、责任者一律降级;情节严重的开除矿籍。 (2)发生重伤以上
6、事故,除执行规定的罚款外,专业副总及业务科室的专业分管科长、副科长免职。事故单位的领导撤职;事故责任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长一律开除矿籍,其他班子成员一律免职,同时承担罚款。 3.安全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标准参照矿有关规定 4.安全风险抵押金按阶段考核:阶段内全矿杜绝重伤以上的事故,返还风险抵押金;全矿实现安全生产,专业内重伤指标超过规定,专业内的所有人员及联责人员风险抵押金归矿,并按原标准重新交纳;全矿未实现安全生产,所有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全部归矿,按原标准重新交纳。 通过以上手段,落实年度工作措施,强化安全基础工作,确保年度安全基建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2篇】基建规划处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7、要始终坚持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建施工方针。 2、基建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由市安检大队和施工单位负责。 3、在基建过程中,必须把学生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施工区要相对独立(有独立围墙),原则上应是远离学生教学区和生活区的情况下施工。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不得让学生进入施工区域。 4、在基建过程中,对民工的安全问题,应由承包方来负责。对民工的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不得随意进出教学区和生活区,宿管要做好防盗工作。 5、基建规划处要经常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建施工项目进行检查、督促,确保施工的安全。 【第3篇】基建工程安全供用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8、条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供、用电管理,规范各级供、用电行为,确保施工现场不发生任何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唐保定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施工现场所有参建单位和人员的安全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 依据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安全标志规范和大唐河北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编制。 第二章 施工供、用电管理内容 第四条 在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安全监察部办理了正式用电手续的施工单位,才允许正式用电,并将用电批准手续交监理单位。 第五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
9、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机构,要求将该机构负责人、电气负责人、一、二类工作票签发人及电工班组成人员,以文字形式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和监理单位。无安全用电管理机构或未办理正式用电手续的单位,不予供电。 第六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及有关安全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各用电单位安装的电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监察部及监理单位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者,有权停止供电。 第八条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和材料。 第九条 任何用电单位不得向外转供电,违者停止供电。 第十条 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作负责人及有证电
10、工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专业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指导,接受公司和监理单位查证上岗监督。无证者不准从事电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经检查无心脏病、精神病、癫痫病、聋哑、色盲和其他不适于从事电气工作的病症。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理论知识及操作技术,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 (三)熟练掌握触电急救和人工呼吸法。 (四)取得经施工单位培训、地方技术监督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的特殊工种岗位证。 (五)各施工单位用电设施的安装必须办理用电申请表,并经工程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
11、任何负荷。 (二)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同时触及不到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三)要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四)要有专人监护。 (五)要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第十四条 施工用变压器应装设在不得低于0.5m的高台上,周围应装设不低于1.4m的栅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警告牌。变压器应接地良好,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十五条 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 第十六条 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
12、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的构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得低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 第十七条 一切用电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中性点不接地系统应采用接地保护,中性点接地系统应采用接零保护,接地保护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 第十八条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及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行灯应有保护罩。 第十九条 严禁用三芯软线再外敷一根导线的方式代替四芯制。 第二十条 在光线不足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 第二十一条 接引至移动式手提电动机械的零线必须采用软铜
13、绞线,其截面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小于1.5mm2。 第二十二条 地线及零线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挂勾。 第二十三条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v电器设备,应设单独的保护接零,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作接零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临时电源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由电气专业部门统一架设安装,正常维护由电气专业人员进行。各单位或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如发现违章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第
14、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作业应办理工作票手续并设专人监护。工作结束后要办理终结手续,对现场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异后,方可恢复送电。 第二十七条 严禁约时送电的方式在线路或设备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二十八条 高低压设备停送电,要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绝缘手套、绝缘绳、绝缘靴、验电笔、验电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工具。 第二十九条 对准备进行工作的电气设备检修、试验,断开电源后,必须将电源回路的动力和操作熔断器取下,就地操作,把手拆除或加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警告牌。 第三十条 凡在供电范围内的高低压电气设备上工作,及在各自管理的电压等级在380v以上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无论设备是否带电,必须办理工作票和
15、工作许可证手续,作好安全措施,经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工作票上签字后方可工作。施工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需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报安全监察部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无票和搭票工作,严禁超时停送电,杜绝习惯性违章。 第三十二条 工作票的使用范围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执行。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四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第二种工作票应在开工前一小时交给工作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 各用电单位需在配电变压器台架或低压侧工作时,应断开变压器高压侧开关后,在本单位办理工作票及许可手续,必须悬挂有关警示牌并加强监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电气设备停止运行(包括事故停电和拉闸)后,在未拉开有关
16、刀闸或断开开关及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电气设备,更不得擅自进行工作,以防突然来电。 第三十五条 事故紧急抢修可不填写工作票,但应严格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第三章第二节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作票有效时间为许可开工时间至计划工作终止时间。如需延长工作时间,应由工作负责人于计划工作终止时间以前一小时,办理好延长手续并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签字后,方可进行延期工作。 第三十七条 已终结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工作票的合格率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工作票中所列三种人应由各单位明文确定,并报安全监察部门及监理单位,非明文确定的人员不得在工作票上签字,各用电单位的电气工
17、作负责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班人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九条 各用电单位必须按公司的要求设置安全警示牌及各种标示牌。 第四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及上级有关制度,制订强制性的安全施工用电奖惩制度。各用电单位在进驻施工现场十五日内,将制订本单位安全用电管理制度送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监理单位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用电单位应保持电气设备的完好,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公司安全监察部门随时组织检查、抽查,不合格者立即整改。 【第4篇】基建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则 集团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在确立承建(揽)单位后,必须签订商务(技术)合同。否则不得进入施工和开展业务。商务(技术)合同签订由基建部牵头,煤矿承办。 二、合同签订
18、1、签订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施工或承揽单位已经确定。 (2)投资计划已经下达或投资已经落实。 (3)合同价款或结算方式已经确定。 (4)项目前期准备包括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已经审定。 2、签订原则 (1)认真审核承建(揽)单位的资质。 (2)严格合同条款审查。坚持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原则和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 3、签订程序 按集团公司现行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即经建设单位审核后,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审定,主管领导批示,总经理批示,最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三、合同的管理 1、商务(技术)合同签字盖章后,具备法律效应。发包方与承建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基建部、煤矿要跟踪合同的履
19、行情况,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并将有关要求事项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有关领导。 3、基建部、煤矿要明确专人,按项目、单位、工期、投资、价款支付办法等设立专项台帐。 【第5篇】基建管理经济处罚工作制度 1. 为防止发生事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实现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每个职工都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对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职工对他人的违章行为有制止和向上级反映的义务。对领导违章指挥有拒绝执行的权力。 3.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论是否产生后果,均应承担责任,按本规定给予罚款处理。情节比较
20、严重的,屡教不改的可以加重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4. 在日常的安全检查中,在同一科队一个月内查出违章3 起(含3起)以上,对该科队主管领导罚款50元、对单位罚款200元。 5. 在各种特殊安全活动期间查到违章违纪行为,一律加倍处罚。 6. 根据具体情况有些问题可由安全部门规定为整改项目,在限定整改期内完成,可不罚款。 7. 对所查的违章违纪罚款,由安全部门开出罚款通知书经主管领导签字后生效,交煤矿财务扣款。 【第6篇】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全防护管理要点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华能长兴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升降机安装与使用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参加电厂基建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各
21、参建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本标准适用于齿轮齿条式、钢丝绳式和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梯、矿井提升机、无导轨架的升降平台。 本标准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不小于500kg的强制式、曳引式和液压直顶式简易升降机。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055-2007 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l0054-2005 施工升降机 db 42-200
22、7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技术规程 jgj 160-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术语和定义 施工升降机 用吊笼载人、载物沿导轨做上下运输的施工机械。 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齿轮齿条传动的施工升降机。 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 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混合式施工升降机 一个吊笼采用齿轮齿条传动,另一个吊笼采用钢丝绳提升的施工升降机。 货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货物,禁止运载人员的施工升降机。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 用于运载人员及货物的施工升降机。 导轨架 用以支撑和引导吊笼、对重等装置运行的金属构架。 底架 用来安装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及围栏等构件的机架。 地面防护围栏 地面上包围吊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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