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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精选8篇)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为了有效控制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叉车作业活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叉车作业。 三、内容与要求 1、驾驶叉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须通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严禁无证操作。 2、严禁酒后驾驶,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和讲对讲机。 3、严禁非叉车工擅自使用叉车。 4、开车前要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安全、完好,液压管路有无漏油、断裂、门架升降是否灵敏,刹车、灯光、转向是否可靠,严禁带故障出车,不可强行通过有危险或潜在危险的路段。 5、载物重量不能超出载荷和载荷中心距特
2、性的规定,不允许装载重量和重心不清楚的物件。 6、叉取、堆放货物时,门架应处于垂直状态,并使重量均衡地落在左右货叉上。对于堆码不整齐、头重脚轻货物不得使用叉车。在小坡上叉取、堆放货物时,不应使叉车顺坡投入或侧向倾斜作业。 7、在门架处于最大倾斜位置叉取货物时,后退要缓慢。升降机向前倾斜时,禁止提升货物,升降机尚未完全向后倾斜的不准开车,提升货物时必须刹车后进行。向高处叉取或堆放货物要注意不要与天花板相碰,严禁急刹车或快速起步。 8、叉车在运行时,不准任何人上下车,货叉上严禁站人。确实需要叉车辅助人员工作时,应配有专用的用于叉车的篮子,货叉应叉入篮子下面专用的固定槽中。 9、叉车原则上不准超车,
3、但要超越停驶车辆时,应减速鸣号,注意观察,防止该车突然起步或有人从车上跳下。 10、叉车严禁载人,禁止员工贪图方便2人或多人共挤一部叉车。 11、叉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严禁吸烟操作叉车。 12、叉运危险品和易碎品,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谨慎驾驶。 13、在化工生产现场作业前,应巡视作业场所是否安全:作业中若遇跑料或危险气体浓度较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14、叉车操作人员应按叉车日常维护和检查要求对叉车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 叉车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1.目的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细则,以确保叉车运行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工及相关人员。 3.职责 3.1叉车工负
4、责叉车使用和日常检查。 3.2维修工负责叉车润滑油添加、一般故障排除和250小时、500小时的保养。 3.3使用部门负责叉车工的调度、管理。 3.4设备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外协维修以及监督管理。 3.5人力资源部负责叉车工的技能培训工作。 4 。程序 4.1叉车工要求 4.1.1叉车工必须经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未经公司的安排,叉车工不准擅自教他人驾驶叉车。 4.1.3叉车工不准酒后驾车。 4.1.4叉车工驾车要穿着整齐,不得赤膊、穿拖鞋开车作业。 4.1.5叉车工不准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如驾车去食堂吃饭、出去买东西、干私活、非规定工作
5、范围内未经部门负责人认可的帮忙等。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货叉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各油路系统所有管子、接头是否有泄露。 4.2.3检查发动机油、液压油、柴油及冷却液等液位是否在允许范围内,检查电解液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原则上规定专车专人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叉车不得开出厂门。 4.3.2启动叉车前,先检查制动踏板是否处于锁定状态,控制杆是否处于中位。 4.3.3启动叉车时,应先进行预热,等预热指示灯灭了之后再启动,启动后,立即松开点火钥匙。再次启动应隔1分钟以上,若
6、连续三次启动不成,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安排处理。发电机起动约20秒钟,平稳运行后,再开动叉车。 4.3.4叉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看清反观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亮转向灯,慢行并鸣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反观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方能行驶。 4.3.5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若下斜坡坡度较大的,叉车应后退行驶并控制好车速。 4.3.6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在出入交叉口、门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光滑、凹凸不平的地面上行驶或转弯
7、时,请减速;避免急转弯,或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严禁超载行驶、高速行驶,以保证行车安全。 4.3.7行车时,叉车工应拒绝他人上车,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8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先把货叉降低至离地面100-300mm距离并熄火后才能离开叉车。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若货叉上的货物很高,影响前进的视野,叉车应后退行驶;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高度的货物。 4.4.2不要直接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垛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易滑动之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8、4.4.3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前倾。 4.4.4利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人一定要站在放有垛板的货叉上才可工作,不准直接站立在货叉上作业。 4.4.5叉车工朝人推进货物时,应鸣喇叭,等对方应声,再慢慢推进,不准盲目朝人推进货物。 4.4.5卸下的货物应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指定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影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的地方。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严禁货叉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货叉下面严禁站人。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在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清洁; 4.5.2停放后将控制杆放在中央位置,并锁定制动踏板
9、,拔出叉车点火钥匙。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定时定期进行保养。具体参见附件叉车保养规范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报警灯亮、异常声音等现象,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安排处理。叉车工不得私自拆修。 4.6.3叉车工每周至少清洗叉车外表一次,各部位所需机油、液压油、柴油、电解液及冷却液等应及时补充加足。具体参见附件叉车保养规范 4.7叉车工及相关人员,若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叉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公司全体叉车驾驶人员。 3、职责 3.1
10、安全环保办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3.2服务部负责成品仓装卸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3 生产部负责本部门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4维修部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4 。程序 4.1资格要求 4.1.1叉车驾驶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并取得叉车驾驶操作证后方能上岗,无证人员严禁驾驶叉车。 4.1.2没有厂部的安排,叉车司机不准擅自教别人驾驶叉车。 4.2驾驶前检查 4.2.1检查转向灯、刹车、喇叭、前灯、和反观镜是否完好;叉子是否弯曲、损坏及裂纹产生。 4.2.2检查燃料系统所有管道、接头是否有泄
11、露 4.2.3检查燃料油、发动机油、齿轮油、波箱油、液压油及水箱水位、电池水是否足够。不足时应按标准要求或标准线增添后方可使用。 4.3驾驶规定 4.3.1凡使用叉车者,一定要用叉车专用锁匙,启动后不允许拨出车匙,更不能用其它非叉车锁匙启动叉车,避免损坏车锁。 4.3.2启动叉车时,每次启动不得超过5秒钟,再次启动应隔1015秒以上,若连续三次启动不成时应再隔5分钟。冬天启动时,应进行预热后再启动。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启动时,应及时通知维修部人员进行处理,避免造成蓄电池损坏。 4.3.3叉车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驶。叉车出入门口应减速慢行并响喇叭。驾驶时必须集中精神,不可麻痹大意。 4.3.4叉
12、车启动时,注意观察周围是否有其它车辆、行人或障碍物;转弯时要看倒后镜及观察左右侧的情况,要亮指示灯,慢行并响喇叭;倒车时应先看倒后镜及回头观察情况,无障碍物始能行驶。 4.3.5车辆与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距离,以策安全。叉车载有物料,在下斜坡时,应倒车行驶并控制好车速。上下斜坡时应慢速行驶,下斜坡时严禁空档滑行。 4.3.6行驶时货叉应距地面200-300mm,在行进中不允许升高或降低货物,不得急刹车和高速转弯。 4.3.7遵守工厂限速规定,车速不得超过5km/h;严禁高速行车, 以保证安全。 4.3.8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见的地方,请减速慢行,并鸣喇叭;在潮湿、不平的地面行驶及转弯时,请减速;
13、避免急转弯,避免在不牢固的物体表面行驶。 4.3.9运输途中停车时,一定要把手刹掣拉起并挂空档才能离开叉车。 4.3.10叉车出入门口应注意构筑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驶入或驶出。 4.3.11行车时,非业务需要,一般人员不得坐在叉车司机身边,更不能用来运人,或进行其它与叉车作业无关的工作。 4.3.12不得在车间或危险品仓库内擅自接驳蓄电池等叉车电路,以免产生火花 4.3.13严禁超载行驶。 4.4装卸规定 4.4.1叉车装运的货物不能太高,以免挡住驾驶员的视线,导致事故的发生;除短距离移位外,不得同时运输两板的货物。 4.4.2叉起货物时,货叉要先仰后提升,下降时,应先下降后倾斜。 4.4.3利
14、用叉车升空工作时,一定要站稳在有底板的卡板上才可工作。不准站立在铲叉上作业。 4.4.4不要运送松散的货物以免翻倒,运送前应将其固定牢固;提升物品要用卡板,不易稳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设备、空桶、易滑动之缸体或物件必须绑上绳索,绑紧后方可提升。 4.4.5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 4.4.6停车时,不要将货叉悬空。禁止叉物悬空时司机离开叉车。 4.4.7无论有无装货,货叉下面绝对不可有人停留。 4.4.8卸下的货物定要井然有序地堆放在无碍通行的地点,货物或叉车都不得停放在通道口。 4.5停放要求 4.5.1作业完毕将叉车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货叉平放地面并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整理
15、清洁; 4.5.2停放后将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刹车 4.6保养规定 4.6.1注意保养工作,驾车前检查遇有刹车不正常或其它故障要及时通知维修部门处理。 4.6.2在正常工作中,如发现叉车有异常声音或出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维修部进行检修。司机不得私自拆修。 4.6.3每周清洗叉车一次,并将空气滤清器芯吹干净。各部位所需的油、水、电池补充加足。 4.6.4各部门指定保养叉车的司机,每年应协助维修部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6.5叉车保养责任人所保养的叉车及厂内的叉车驾驶员,如违反上述的规定,按失职处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全厂通报批评和进行处罚。 5、相关记录 5.1叉
16、车检查记录 5.2制作维修单 叉车工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一、目的 :制定公司叉车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叉车驾驶安全,减少事故发生。 二、职责 1、管理部负责规划并维持厂区交通秩序,负责公司叉车驾驶人员的培训考证工作。 2、公司所属叉车由各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检查与保养。 3、安管部门负责监督稽查厂内叉车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发现不合格事即开具异常矫正单并追踪改善。 三、规定 叉车使用 1、使用前须按照国家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部件技术状况处于完好状态,并让车辆空载运转2分钟; 2、起步前应观察四周,确认附近无障碍物和人员作业时,先鸣笛(或灯光)后起步,载重时起步须用低速档
17、位; 3、空载行驶时货叉距地面10CM20CM;载货行驶时货叉离地高度15CM20CM,起升门架须后倾到限; 4、行驶时,不得将货叉升得过高。进出作业现场或行驶途中,要注意上空有无障碍物刮撞;卸货后应先降落起重架后行驶; 5、如遇前面有人,应当按喇叭提示你的行车路线。 6、转弯时须提前减低车速,禁止高速急转弯; 7、非特殊情况禁止载物行驶中急刹车; 8、下坡时严禁熄火滑行; 9、叉载物品时,应按需要调整两叉间距,使两叉负荷均衡,不得偏斜,物品的一面应贴靠挡货架;小件货物应放入集物箱(板)内,防止掉落。 10、后退时左手应抓握方向盘,右手抓住后扶手,脸朝右后方目视确认行进路线并有蜂鸣器提示行人注
18、意。 11、载物高度不得遮挡驾驶员视线。特殊情况载物高度影响前行视线时,应倒车低速行驶; 12、在进行物品的装卸过程中,必须用制动器制动叉车; 13、严禁用货叉挑翻货盘和利用制动惯性溜放的方法卸货; 14、货叉在接近或撤离物品时,车速应缓慢平稳,注意车轮不要辗压物品下的卡板和垫木,不要刮碰扶持物品之人员; 15、严禁装卸货物的同时升降货叉。严禁单货叉作业; 16、货叉在升降时,起重架应与地面垂直,不得使起重架前倾; 17、货叉举起后货叉下严禁站人; 18、载物时货叉的起升、下降和门架的前、后倾操作应缓慢平稳; 19、叉载重量应符合载荷中心曲线标示牌的规定;严禁超载; 20、严禁停车后将货物悬于
19、空中,卸货后应先降货叉至正常的行驶位置后再行驶; 21、严禁将叉车停在紧急出口及消防设施旁; 22、不使用时(司机离开驾驶室周围3M之区域及离开驾驶室时间超过3MIN以上均视为不使用),司机应将货叉落地,关掉电源,排档置于空档、手刹车拉紧并把钥匙带走; 23、驾车人员必须持叉车证,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设备(安全鞋、安全帽等);叉车操作证取得后,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年审; 24、叉车必须装置防火帽,并经常清理帽内积炭,确保性能安全可靠。 25、叉车必须随车配备灭火器,并随时保持灭火器压力处于正常状态。 26、叉车未载货时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载货时则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严禁超速行驶;
20、 27、严禁在疲劳或其它不适宜的情况下驾车; 28、严禁酒后驾车,行驶中不得饮食、闲谈、打手机; 29、在运行时,严禁任何人上下车,货叉上严禁站人。严禁2人或2人以上乘坐叉车; 四、保养 1、日常保养: 日常保养以全车清洁、润滑和检查各部状态为主。详见附件叉车日常点检表。 如日常点检发现异常,应实时联系相关人员进行处理,严禁叉车驾驶人员在无资格的情况下自行处理。 一级保养:一级保养以检查各部性能,调整间隙为主。 二级保养:二级保养以处理不良状态和调整间隙为主,首先应对叉车进行预检,记录各项不正常现象,进行相应维护。 2、保养单位 日常保养由各使用单位指定使用人负责,一级保养、二级保养由须由专业
21、人员或保养商负责。 3、异常发生对策 如出现一般故障或发生轻微碰擦事故,必须将叉车停放在安全位置,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修缮等工作。 如发生严重事故,则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并通知管理部及安管部门人员进行处理。 叉车司机不得自行维修叉车,有问题应及时报告部门主管,并联系专业人或保养商进行维修。 .目的 篇五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叉车作业需遵守的规定,以确保叉车驾驶安全。 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根据对大量厂内机动车辆伤害事故分析,影响厂内安全运输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的技术状况不良:如制动失灵,转向失灵等等。 2、驾驶员的安全技术素质。 3、厂区的作业环境。 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必须做到:
22、 1、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接受劳动部门的安全检验,并取得行驶许可证方能驾驶。 2、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行驶途中,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3、车辆在使用过程中,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以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4、应制定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制度,及时发现车辆的故障,及时排除,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5、驾驶员必须经劳动部门考核,并取得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不断学习提高驾驶技能。 6、驾驶员应熟悉自己所学驾驶车辆的性能和技术状况,并能及时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7、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凡患有驾驶禁忌症
23、的人员不得从事驾驶作业。 8、驾驶员应遵守厂运输安全规则,不超速,不超载,不开带病车。 9、不得驾驶无牌照车辆。 10、根据工艺流程,货运量和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 11、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使道路上的车辆和行人不致过于密集,道路过于拥挤易于发生事故。 12、厂内建筑物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道路的安全限界,并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线。 13、厂内的各种物品的堆放不得占用道路及阻塞交通。 14、在道路上应设立交通信号标志,在危险地点,要有限制行驶速度的标志和交通信号,驾驶员应遵守这些标志和信号。 叉车安全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叉车使用人、所有
24、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叉车的制造、销售、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检验、使用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叉车使用是指工厂、码头、仓库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叉车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叉车的安全监察工作,区、县级市质监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叉车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 叉车制造、改造、维修和销售 第四条 制造
25、叉车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不得制造叉车。叉车制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制造活动。 第五条 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叉车、部件或者试制叉车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型式试验。 第六条 从事叉车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销售叉车时,销售者应当附有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 第八条 境外企业销售境外制造的叉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明确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
26、理商应当持相关资料到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对拟在中国销售的叉车作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的进口叉车才能在中国进行销售,代理商对产品安全和质量全面负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法制造、非法改装、非法拼装的叉车。 第三章 叉车使用 第十条 叉车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叉车管理权利和和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限于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以下合称单位),包括叉车登记单位、合同安全管理专业公司、出租单位、承租单位、终端用户单位等。 第十一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叉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区、县级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使用登记证,
27、领取叉车牌照: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一式 2 份); (二)登记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厂合格证明与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 (五)操作人员证书和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或有效的安全管理合同); (六)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承诺书。 第十二条 叉车登记内容变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办理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叉车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登记单位应当及时报废,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叉车使用登记证、牌照丢失或者损毁,叉车登记
28、单位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原登记部门提交身份证明、遗失申明和申请材料。原登记部门经与登记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补发。 第十五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和资料; (二)叉车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叉车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叉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叉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六条 叉车登记单位应当对叉车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 日常维修保养应当由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作业资格
29、人员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取得相应特种设备作业资格人员的单位进行日常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叉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叉车因使用地点变化需要通过道路转移的,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 第十八条 叉车作业人员 (包括操作、维修保养等人员,下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叉车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九条 终端用户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叉车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叉车发生事故后,终端用户单位和现场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
30、二十条 从事叉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用于出租的叉车必须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叉车的承租单位应对承租的叉车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下列叉车: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经定期检验(含首检)或者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缺少安全管理资源的单位,鼓励将叉车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合同形式委托给叉车维修保养专业公司管理,由被委托的专业公司承担合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 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用叉车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叉车登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定期检验的要求
31、,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叉车,不得继续使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其牌照。 第二十四条 检验机构在接到检验申请后,应当按检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及时安排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在进行叉车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叉车登记单位和终端用户单位,并立即书面向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叉车制造、销售、登记、管理、终端用户、改造、维修、租赁等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工商、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二手叉车交易市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叉车,是指具有各种叉具,能够对货物进行升降和移动及装卸作业的搬运车辆,包括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暴叉车等。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相关记录 篇八 5.1叉车检查记录 5.2制作维修单20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