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_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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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_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方法(国资委12号令)和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方法(津政令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
2、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区县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对区县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以下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 1、经天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需经市国资委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上市公司合并、分立及置换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市国资
3、委认为须要进行核准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1、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授权经营单位)及其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怪案;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授权经营单位负责怪案,其中,子企业以下所属各级单位资产帐面值或评估值3亿元以上(含3亿元),或评估资产减值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怪案; 2、未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怪案; 3、各委、局所属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怪案; 4、其他需
4、经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纳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怪案; (三)区县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核准和备案,详细方法由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实际状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和要求刻制“xx(单位名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专用章”(即专用章名称),并将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及专用章印模一并报市国资委审核备案。 第六条 授权经营单位及各区县负有国资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并于每季
5、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负责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分析资料报送市国资委,同时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 其次章 资产评估 第七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
6、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须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 4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第九条 企业发生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由以下不同主体托付: (一)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托付; (二
7、)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根据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或其上级单位托付; (三)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托付。 第十条 企业产权持有单位托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供应审计业务服务。
8、 由市国资委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须聘请经市国资委通过公开选聘方式入选的资产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照实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并对所供应状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主动协作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十三条 涉及企业价值的资产评估项目,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进行评估时,原则上要求采纳两种以上方法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列示,依据实际状况充分、全面分析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运用结果。同时,对企业进行价值评估,企业应当供应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评估基准日审计报告。 第三章 核准与备案 第十
9、四条 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状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状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状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状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支配状况。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刚好向国资监管机构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状况。国资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二)
10、国资监管机构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核准要求的,刚好组织有关专家审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核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国资监管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7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者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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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天津市 企业 国有资产 评估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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