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积分管理细则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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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积分管理细则3篇【第1篇】员工积分管理细则范文 员工积分管理细则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22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
2、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 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
3、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4、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 积分流程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
5、所在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 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
6、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
7、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 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
8、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 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
9、留存原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
10、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 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
11、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 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12、。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 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
13、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1日废止。 员工积分管理细则二 第一章:总则 1.1 积分定义 根据运营部员工在职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积分奖励的机制,实行逐月累计,员工离职后自动清零。 1.2 积分宗旨 提高运营部员工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加强运营部精神文明建设,优化运营部工作发展环境,夯实运营部文化基础。 1.3 适用范围 运营部全体员工。 1.4 管理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科学、务实。 1.5 积
14、分使用方法 1) 积分无有效期限制,从员工入职时开始计算,被公司勒令辞退或主动离职的员工积分将自动清零; 2) 一般情况下,积分不可无条件转赠; 3) 积分可用于奖品兑换及现场拍卖,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培训团队所有 第二章:积分管理细则 2.1 工龄积分 1)员工入职时长每满一月积1分,以此类推累计; 2)员工入职时长每满一季度积5分,以此类推累计; 3)员工的入职时长每满一年积10分,以此类推累计; 4)以上积分按月度季度年度分别计算累计,例:入职满一年的员工工龄积分为:12*1+4*5+1*10=42; 5)员工辞职后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从新计算工龄,积分按照新入职时间进行累计。
15、2.2 团队建设积分 2.2.1团队建设积分说明 1)团队获运营部及以上层级表彰,部门第一负责人加30分,经理(不包含负责人)加25分,主管加20分,组长加15分,员工加10分;团队获运营部及以上层级通报批评,部门第一负责人扣30分,经理(不包含负责人)扣25分,主管扣20分,组长扣15分,员工扣5分 2)员工个人获运营部及以上层级竞赛类奖项,一等奖加50分,二等奖加40分,三等奖加30分;员工个人获运营部及以上层级通报批评,扣50分; 3)公司或运营部层级各类活动,主动担任社团小组干部或工作人员(如演员、接待、礼仪、布置、采购等),加10分。 2.2.2团队建设积分申请证明材料 1)团队获运
16、营部及以上层级表彰,若以邮件形式表彰的团队/个人,需提供表彰邮件截图, 若以表彰大会形式表彰,需提供表彰证书电子版照片; 2)员工个人获运营部及以上层级奖项,若以邮件形式告知得奖结果,需提供表彰邮件截图, 若以活动形式公布得奖结果,需提供获奖证书电子版照片; 3)参与公司或运营部各类活动工作人员,需提供具体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内容。 2.3 运营部兼职讲师积分 运营部兼职讲师积分分为课程评级与授课时长两部分。 加分课程为运营部及以上层级需求的素质类课程,不包含二级部门内部新员工培训、业务回炉培训等业务类课程和通识类课程。 课程评级以佰仟金融运营部在职员工培训效果评估表为依据,加分标准如下: 通过运
17、营部兼职讲师招募考核的同事即为铜牌兼职讲师,未通过者为储备讲师,每年不定期有晋升更高级别兼职讲师的机会,晋升考核指标:实际授课课时、学培训效果满意度评分、课件开发数量等。 2.4 资格认证积分 2.4.1公司外资格认证积分说明 1) 自入职起,报读高一级学历或非本专业在职学位,每次加10分,不设上限; 2) 自入职起,学历升高一级或获得非本专业在职学位,每次加50分,不设上限; 3) 自入职起,获得国家认可职业资格证书,如会计资格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项目管理师等,每获得一张证书,加50分,不设上限。 2.4.2资格认证积分申请证明材料 1)当前处于在读期间,需提供学费单或教务处盖章的在校证明(
18、有证明时间); 2)学历升高一级或获得非本专业在职学位需提供电子版学位证及毕业证照片(毕业时间清晰可辨)。 3)获得国家认可职业资格证书需提供证书电子版照片(获证时间清晰可辨)。 2.4.3公司内资格认证积分说明 1)自入职起,获得公司层级金/银/铜牌面试官资格认证(普通面试官资质不予以加分),每晋升一级加5分。 2.4.4 公司内资格认证积分申请证明材料 1)获得面试官资格认证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照片(获证时间清晰可辨)。 2.5 岗位业绩积分 2.5.1 业务部门岗位业绩积分(审核、客服、催收、注册部) 2.5.1.1业务部门岗位业绩积分说明 1)每月绩效系数1,加5分; 2)每月质检
19、分数所在二级部门月质检平均分,加5分; 3)每月月考成绩所在二级部门月考成绩平均分,加5分; 4)员工个人获得二级部门业务知识或技能类竞赛名次,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0分,第三名加5分(“四大名捕”每人加5分); 5)员工个人因工作表现优秀等原因在线受客户、销售或商户表扬,每次加20分,不设上限。 2.5.1.2业务部门岗位业绩积分证明材料 1)岗位业绩积分需提供月考成绩清单、质检成绩清单、绩效系数清单; 2)员工个人获得二级部门业务知识或技能类竞赛名次的需获奖证书电子版照片或邮件截图; 3)员工个人因工作表现优秀等原因在线受客户需提供:接续录音+(客户致电的表扬录音/客户表扬邮件/客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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