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_陈卫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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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来五年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建议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摘要 :改革 30 多年来,中国司法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在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维护社会正义和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看到这些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许 多更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司法改革面临更大的困难。司法改革本是一项涉及机制设置、权力机 关协调等多方位的全面改革,需要一种宏观的、战略性的规划。然而,目前的司法改革措施大多停留在工作 机制层面上,深层次的体制改革尚未展开 9司法体制是国家政治体制的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政 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的
2、十六大报告提出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深 化司法体制改革 ,因此司法体制改革不只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也不只是法学家研究的问题,而是党中央从 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角度提出的一项政治任务。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 深水区 ,今后将向纵深发展。目前应该依照司法权的性质和司法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提出总体发展战 略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具体部署,面对现实存在的问题,统筹设计未来的整 体司法制度构建 9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职权;司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007-905X(2012)02-0020-08 自 19
3、78年党的十一届二中全会确定恢复与健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方针以来, 30 多年风雨兼程,中 国的司法建设和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1997 年 9 月,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 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司法改革由此进入 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的全面发展阶段。 2002 年 11 月, 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 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司法改革作了明确阐述,将 司法改革问题提升到新的高度 :2004 年,党中央颁布 了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为司法 改革指明了方向。 2007 年 10 月党的十七大提出 深化 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
4、置 ,规范司法行为,建 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这确立了社 会主义司法制度建设的方向、目标,即建设公正高效 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将公正、高效、权威三者辩 证地统一起来,力图通过公正赢得权威,以高效体现 公正,以权威保障公正。 2008 年 11 月,中共中央政治 局通过了关 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 题的意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法治 国家的战略高度,对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战略部署。 一、 司法改革举措的回顾 (一)司法职权的配置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 首先,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 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预。
5、 这一规定在宪法高度上确定了审判权 的独立性和专属性。 其次,在确立审判权独立地位的同时,宪法第一 百二十八条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 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权力机关的监督 是我国宪法上规定的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司法机关 必须在权力机关的监督下行使职权。实践中,国家权 力机关对司法职权的监督力度和效力也在逐渐加强。 再次 ,上下级法院之间由最初的领导与被领导关 系逐渐改革为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同一法院内部,改革了司法管理制度,由政审不分改为 收稿日期: 2011-12-05 作者简介:陈卫东,男,山东蓬
6、莱人,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相分离,逐步形成全方位、立体化 的综合性审判管理格局等。可见,在渐进式的司法改 革中,司法职权的配置趋于合理化和科学化,这对审判 独立和公正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司 法程序趋于规范化和公开化 近年的司法改革着墨最多的是在司法制度和司法 程序层面上。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均先后出台了许多 创新的措施,具体表现为 :改革审判组织与审级制度, 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 ;完善再审和执行程序,保障 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权利实现 ;强化刑事侦查程 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增加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参与权 利 ;增强
7、检察院对侦查行为和民事审判的审 查监督和公诉权行使的自由裁量空间 ;改革庭审制度, 强化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性,使之更公开化以及量刑规 范化改革。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死刑 复核权长期下放却导致死刑司法的不一致,有些地方 甚至出现了像聂树斌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 案这样的冤假错案,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动摇 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改革 开放 30 多年来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措施之一,它有 利于统一死刑判决和执行标准,使死刑程序更规范化 ; 有利于在制度上保证死刑 的公正,体现对生命权的终 极关怀和尊重 ;有利于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 查程序的
8、一连串变革,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 也将随之化解。 总的来说,作为我国政治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司 法改革已进人 深水区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已发展 到相当程度。 二、司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 ) 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危机在一定程度上蔓 延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都是以提高司法公信和 司法权威作为改革目标,然而近年我国的司法公信和 司法权威却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滑坡。具体表现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了多 元 化的利益群体,社会纠纷日益增多,作为纠纷解决重 要组成力量的司法机关却因为各种原因而缺位。一方 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制定各种立案受理标准,将许 多类型的纠纷排除在司法
9、解决之外,使得利害关系人 被迫寻求非司法解决的途径,降低了对司法解决纠纷 的信任度。只有涉法问题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起诉、涉 法问题都有可诉性,才能提高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 和公正。另一方面表现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时有发生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加深了 司法的信任危机 ,使得部分公民在发生纠纷时会尽可 能地通过非司法途径解决。 在我 国近年发生的具有影响性的案件中,行政解 决纠纷的能力远超出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进一步强 化了政府所体现出来的行政权威。如不久前发生的温 州动车事故,其赔偿标准从最初的 17.2 万元到 50 万 元,再到 91.5 万元的 三级跳 ,促成这一结果的直
10、接原 因竟是浙江某省长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一通 电话 。再比如说 ,近年我国许多大型企业造成的环境 污染事故频发,这本来应该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 破坏 环境罪 适用的最佳时机 ,然而由于这些大型企业的背 后牵连着地方政府利益,这些本应经过司法途径处理 的纠纷最终以行政方式解 决。这就使得部分公民在自 身涉及纠纷时,倾向于绕开司法解决途径,采用各种方 式来吸引行政领导人的注意,通过行政方式来解决纠 纷。 此外,对普通公民来说,法院 门槛 高,存在他们 看不见、听不到的幕后交易。如果司法体制改革不能 从制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法官还是当着双方的面说一 套,背着某一方又做一套,或者不管各方怎么说,
11、最后 还得听领导的,那么司法以任何方式进行改革 ,都无助 于司法廉洁。如果不能保证程序公正,如果当事人缺 乏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无论哪种形式改革的都不能 防止司法腐败。上述多种因素作用在一起,形成 了司 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下滑趋势,大量的社会纠纷涌人 行政解决途径,不论是司法机关已经受理的还是司法 机关没有受理的纠纷,当事人都试图通过以影响行政 领导人的方式来获得对自己更为有利的纠纷解决结 果,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的危机。 (二)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主体的公民缺少有效 参与 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真正主体的普通公民,在司法 改革过程中缺少有效参与,导致司法机关对公民的司 法诉求与利益
12、吸收不够,普通公民既不能根据自己的 实际需要和切身利益提出其所关切的实际问题,又不 能参与到司法改革的具体讨论与设计过程中。当前, 我国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严重的问题是,在具体司法 改革举措的提出、论证与决策过程中,决策者很少真正 去了解、去聆听普通公民的呼声,这就造成现实中的法 律信仰的普遍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公信的 危机,导致公民对司法改革的漠视,影响司法权威的确 立。 虽然我国在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过程中已经有人 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等公民参与司法的形式,但是 当前的司法改革基本上是权力本位的,以权力运作为 主旋律,改革的出发点往往在于便利国家权力的行使 , 这就造成陪而不审、监而
13、不督,走形式、装门面等现象 十分突出。在很大程度上,前一阶段的司法改革举措 仍然建立在 限权 权力制约权力 等认识层面之上, 缺少 授权 、 权利制约权力 等民本意识。我国现有 的以提高司法公信和维护司法权威为目标的诸多司法 改革举措大多建立在司法的民主性基础上,司法改革 在司法民本性上着力不够,司法改革的部门化、神秘化 和精英化,使得司法改革与普通公民的距离越来越远, 以至于我国司法的公信和司法的权威仍然停留在较低 水平,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应当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 解决纠纷的需求,应以公民更好地接近正义为目标,然 而,多年的改革似乎在司法形象的亲和性、司法服务的 可接近性等方面并没有取得实质性
14、的突破。 与此不同 ,许多国家在进行司法改革中,都较为注 重在决策中听取民意。韩国 1999 年 5 月成立了作为总 统咨询机构的司法改革促进委员会,该委员会的 31 名 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仅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和法 律界人士,而且包括社会各界、各阶层具有代表性的人 士。日本成立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 ,其委员构成包 括教授 4 名、经济界人士 3 名、律师 3 名、作家 1 名、市民 团体 1 名。日本还立法要 求审议会在向内阁提交司 法制度改革意见报告书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审议会还不定期地在不同地方就不同问题召开司 法改革地方听证会。不论采用何种方式,公民都是司 法改革的推动者
15、、参与者及评价者 ;缺失公民参与的司 法改革方案,都是缺乏正当性基础的,往往也难以实现 改革的初衷。 (三)司法职权配置仍未摆脱行政化、地方化和部 门化的窠臼 一个社会法律的最终目的,都是保证公民行为有 序,并维护国家的稳定。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促使司 法活动不断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在各种价值冲突中进 行司法改革所面临的法治悻论很 大程度上使司法过程 参与利益衡量与分配权力成为一种趋势。在我国的司 法改革过程中出现了法院在整个国家权力机构中的定 位偏离,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核心问题仍然没有得到 解决。 首先 ,法院内部的权力配置不科学而导致司法行 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法院内部决策过程、法官之间
16、的行政化色彩浓厚。一是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最终决 定权违背司法亲历、公开、责任自负等司法活动规律。 二是法院内部机构设置的等级化 :审判权力由各个法 官 各庭庭长 主管副院长 院长方向集中。法院现 行的办案机制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办案需要层 层请 示汇报、研究讨论、审批把关,这种办案机制实际 上造成了审权与判权的分离,不仅人为地拖延诉讼时 间,还模糊了责任界限 ,一 旦发生错案 ,要么是罚不责 众,不了了之,要么是让直接办案人员背黑锅。责任追 究的模糊化又为司法权滥用提供了滋生土壤,使得关 系案、人情案屡禁不绝。行政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使得 有办案经验的人员大部分被提升到领导岗位 ,从而不 再亲
17、自承办案件,反过来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 进一步加剧了司法公信的危机。三是不同审级法院之 间关系异化为隶属化。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下级法院不 断地就具体案件的审理向上级法 院请示、汇报,上级法 院不断地向下级法院发布指示、命令的现象,这些现象 严重违反了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和直接审理的原则, 影响了各级法院和法官在司法活动中的独立性,导致 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其监督纠错功能, 其次 ,法院与地方权力机关的关系不合理而导致 司法地方化。法治国家要求法院居于社会关系调整过 程中的核心地位,而我们的法院在整个国家的权力机 构中仍处在相当边缘化的地位。由于权力配置的技术 性原因,司法实际上依附于
18、行政 ,造成了法院受制于行 政。虽然司法机关的人事任免归各级人大,但是法官 的职级待遇、职务升迁、政治命脉都掌握在地方政府或 党委,故在审判、执行中不得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态度 o 一些地方的党委在事关本地区局部利益问题上,往往 以党委指示来干预法院依法办案,政法委员会往往成 了司法机关联合办公的机关 行政首长的指示、批示 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法院的审判。此外,司法的地方 化以及司法体系自身的缺陷导致司法趋于功利化 9少 数法官主动或者被动地、公开或不公开地利用手中的 审判权与当事人搞权钱或者权权交易,以权谋私,贪污 受贿,枉法裁判等。为小团体的利益和一己私利,为维 护本地利益而搞地方保护主 义,为
19、保护亲朋好友的财 产不被执行,公开或暗地里允许违法事实存在 ,导致司 法权被滥用 ,错案冤案频出,司法的权威被严重破坏。 再次,法院与其他权力机关部门利益的冲突而导 致司法部门化。以往的改革方案大多是由公、检、法等 职能部门自身设计和实施的,不可避免地带有部门利 益的特征,具有本部门的扩权倾向,而由此产生的矛盾 和争议也多是各部门之间权力和利益的冲突。我国公 检法三机关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在国家 政治体制构架中,各机关相互独立,各有自己的特别优 势,各司法机关在公共选择过程中也是追求自身利益 的最大化。在司法实践中 ,为了保持自己的优势,各个 机关必然会不断张扬和强调这种优势以谋
20、求社会对自 身的重视。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已出现各司法机关因 特定的利益、立场衍生出扩张自身权力范围的 屁股指 挥脑袋 倾向 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表明,司法机关已 经将自身的部门利益渗透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之中, 对于一些改革草案常常从自己利益的角度来理解与展 开:在有利于自己的利益时,往往极具改革热情,而在 有损自身利益时,则更多是浅尝辄止,甚至使改革方案 直接流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各种正当与不正当的 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容易形成所谓的 部门利益 ,这不 仅增加了改革的成本,而且这些部门还可能会以正当 利益掩盖不正当利益的策略来阻碍改革的进行。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 坚持党的领导
21、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 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必 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决策、循序渐进、分步推 进。首先,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矛盾 纠纷多发的情况下,只有在党的领导下 ,才能从大局出 发,确保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从而有利于维护国 家安 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 发展。其次,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之一,必然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权力重新配置必然 涉及部门权力的增加和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改 革如果由改革对象来设计和主导,就很难达到预期的 目的。因此,司法改革要获得突破,一定要有一个超越 被改革者利
22、益的部门来主导和推动。只有党才有能 力、有魄力去协调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涉及的部门之 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只有在党的领导 下,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的统筹,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二 ) 推进公民参与 我们十几年来所称呼的并致力于的 司法改革 , 究其本意应该是 改革司法 ,即司法改革的对象应该 是司法机关及其相应的司法制度,因此司法体制改革 的重要参与者就应当是普通公民。尽管中央决策层、 实务界与理论界在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但是 司法体制改革的受益者是普通公民,因此未来的司法 体制改革在参与主体方面应做出适当的调整,应当让 公民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参与者与
23、决定者。司法体制 改革改什么、怎么改,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的意愿,不能 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违背,这就要求司法改革方案的 确定和实施应当最 大限度地满足公民的现实司法需 求,对司法改革的评价也应当以满足公民需要的程度 为标准。我们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广 泛发动群众 ,吸收公民参与,把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变 成培育法治思想和法治精神的过程、重塑司法公信和 司法权威的过程。 (三) 尊重司法规律 司法规律是整个司法过程的标尺,只有围绕司法 规律这根标尺开展具体的司法活动,才能保证司法活 动的准确性。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是要对引发司法职 权脱离司法规律要求的因素作出修正,把司法职权配 置中不符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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