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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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集15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 出口合同 合同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 卖方: 地址:中国北京 电话: 传真: 电传: 买方: 地址:美国洛杉矾 电话: 传真: 电传: 双方同意依据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1)货物名称、规格: (2)数量: (3)单价: (4)总值: (上述(2)、(3)、(4)条合计) (5)交货条件:FOB/CFR/CIF 除非另有规定,“FOB”,“CFR”和“CIF”均应依照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1990)办理。 (6)货物生产标准: (7)包装: (8)喷头: (9)装运期限; (10)装运港口:
2、(11)目的港口: (12)保险: 当交货条件为FOB或CFR时,应由买方负责投保;当交货条件为CIF时,应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险;附加险 ; (13)支付条款: 13.1信用证(L/C)支付方式 买方应在装运期前/合同生效后 日,在银行以电传/电信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行撤销的议付信用证。信用证应在装船完毕后 日内在受益人所在地到期。 13.2托收(D/P或 D/A)支付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付款跟单汇票,按即期付款交单(D/P)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向买方转交单证,换取货物。 货物发运后,卖方出具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承兑跟单汇票,汇票付款期限为 后 日,按即期承
3、兑交单(D/A 日)方式,通过卖方银行及 银行,经买方承兑后,向买方转交单证。买方按汇票期限到期支付货款。 (14)单证: 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交下列单证: (a)标明通知收货人/受货代理人的全套清洁的、已装船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并注明运费已付/到付的海运提单。 (b)商业发票 份; (c)在CIF条件下的保险单/保险凭证; (d)装箱单一式 份; (e)品质证明书; (f)原产地证明书。 (15)装运条件3 15.l在FOB条件下,由买方负责依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洽定舱位。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前 日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箱数、总重量、总体积及货物在装运港备受待运的日期以电传/传
4、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装船期前日通知卖方船名、估量装船日期、合同号,以便卖方支配装运。假如有必要转变装运船只或者其到达日期,买方或其运输代理应准时通知卖方。假如船只不能在买方通知的船期后 日内到达装运港,买方应担当从第 日起发生的货物仓储保管费用。 15.2在 FOB,CFR和 CIF条件下,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立刻以电传/传真向买方及买方指定的代理人发出装船通知。装部通知应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包装尺码、发票金额、提单号码、启航期和估量到达的目的港的日期。如货物系危险品或易燃品,也应注明危现号。 15.3允许/不允许部分装运或转运。 15.4卖方有权在 %数量内溢装或短装。 (1
5、6)质量/数量不符和索赔条款 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觉货物之质量、数量或重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可以凭借双方同意的检验组织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但是,应由保险公司或航运公司负责的损失除外。有关质量不符的索赔应由买方在货物到港后30天内提出;有关数量或重量不符的索赔应在货物到港后15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索赔要求后3O天内回复买方。 (17)不行抗力 卖方对由于下列缘由而导致不能或临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水灾、火灾、地震、干旱、战斗或其它任何在签约时卖方不能预料、无法把握且不能避开和克服的大事。但卖方应尽快地将所发生的大事通知对方,并应在大事发生后几内将有关机构
6、出具的不行抗力大事的证明寄交对方。假如不行抗力大事之影响超过12O天,双方应协商合同连续简行或终止简行的事宜。 (18)仲裁 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依据其仲裁规章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拘束力。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担当,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在仲裁期间,除仲裁部分之外的其它合同条款应连续执行。 (19)特殊条款: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卖方: 买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进展,
7、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靠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乐观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进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由于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全都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实行“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
8、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需是书面形式的规定,实行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接受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冲突,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
9、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确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解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解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担当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解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担当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简洁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担当的国际义务相冲突。由于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解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担当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
10、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状况:? (1)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依据“商定必需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解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
11、合同无效 (2)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解了国内法的适用 (3)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章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
12、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假如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照旧具有法律效力 (4)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假如依据国际私法规章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接受非书面形式 (5)假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依据法院地或仲裁
13、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消逝的冲突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需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状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明显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全都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
14、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依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需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需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状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退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进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进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接受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
15、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接受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全都,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3 买方:_ 地址:_邮码:_德律风: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卖方:_ 地址:_邮码:_德律风:_ 法定代表人:_职务:_国籍:_ 经交易两边在划1、互利原则上会商同等,达本钱和谈各条目,互助践诺: 第一条货品名称:_ 其次条产地:_ 第三条数量:_ 第四条
16、商标:_ 第五条代价:_ FOB_ 第六条包装:_ 第七条付款前提:签订公约后买方于7个银行日内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经确认的、不行撤除的、可裂开、可让渡的、不得分批装运的、无追索权的名誉证。 第八条装船:从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日期算起,45天内予以装船,若产生买方所订船舶未按时到达装货,按本公约法则,卖方有权向买方索赔损毁耽搁费,按总金额_谋划为限。是以,买方需向卖方供应银行包管。 第九条保证金:卖方收到买方名誉证的14个银行日内,向买方寄出_的包管金或银行保函。若卖方不履行本公约,其包管金买方予以充公。 第十条应附的单子:卖方向买方供应: 1.全套干净提货单; 2.一式四份经签字的.贸易发票
17、; 3.原产地表明书; 4.装箱单; 5.为出口_所需的其他紧急单子。 第十一条装船关照:卖方在法则的装货时候起码14天前用电报方法将装船前提告知买方,买方或其代办人将装货船估量到达装货港的时候告知卖方。 第十二条其他条目:质量、数量和重量的查验可于装货港一次进行,若要求供应所需的其他证件,其办理手续费、领事签证费应由买方负担。 第十三条装船时候: 第十四条装货效果:每个好天工作日,除礼拜日、节假日外,每舱口进货为_立方(吨)。 第十五条延期费慢装卸罚款:应付_载重吨船来讲,每天_U.S.D.。 第十六条不行抗力:签约两边的任何一方由于台风、地动和两边赞成的不行抗力变乱而感化公约履行时,则耽搁
18、公约的期限应相称于变乱所感化的时候。 第十七条公约争议的办理: 第十八条本公约于_年_月_日在_市用_文签订,原来一式两份,交易两边各执一份,交易两边签字见效。 买方:_卖方:_ 代表:_代表:_ 日期:_日期: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4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 住宅地:_ 法定代表人: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公正、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 风险提示:标的物信息 买卖合同中应依据标的物的类型,在合同中将其特定化。防止
19、因产品商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模糊。 二、产品质量 1、质量标准: 2、乙方对产品质量的特殊要求: 3、乙方对产品包装的特殊要求: 4、乙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产品后五日内提出确有证据的书面异议并通知到甲方;逾期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产品质量符合本合同商定要求。但乙方使用甲方产品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视为甲方产品符合合同商定要求。 三、产品价款 1、产品的单价与总价: 上述货物的含税价为:_总价款为:_ 2、甲方产品的包装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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