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_外国法制史小抄清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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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_外国法制史小抄清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小抄版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外国法制史小抄清楚版”。 重难点分析 第一章古希腊罗马法律思想 其次节古希腊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1柏拉图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有:志向国、政治家和法律篇。一般认为,志向国主要体现了柏拉图早期的法律思想,法律篇体现了他晚年的法律思想,就他对于西方法哲学的影响而言,前者更为重要。 2根据柏拉图所描绘的分工原则,这个国家应当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亦即三个不同等级的人组成:统治者、军入和劳动者。 3柏拉图的法律志向以正义为动身点并以它为归宿。从个人看,柏拉图的正义
2、,就是指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从一个国家看,柏拉图之正义,就是指各种天生不同等级的人,划分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他们“各司其事”和“各守本分”。 4哲学王的统治,是柏拉图毕生所追求的志向。“哲学王的统治”事实上是“才智”和“权力”的结合。推崇哲学王统治的另外一面,就是轻视法律的作用,所以志向国中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忽视法律的作用。志向国的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认为学问和教化是社会进步必需依靠的力气,是关于自由的聪慧才智的设想,不受习惯的约束,不受人类愚蠢行为和固执己见的限制,甚至能够指导习惯和愚蠢势力本身沿着通向理性生活的道路演进。 5柏拉图共产共妻制度内容:第一,禁止统治者阶层(军人和统治者)拥
3、有私人财产,包括房屋、工地和金钱,并规定他们须进入营房和公共食堂进餐;其次,废除固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性关系,代之以按统治者的要求进行有节制的交配,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尽可能优秀的后代。 6柏拉图关于教化制度的设想是实现由国家限制的义务教化制,他的教化规划分为两部分:初等教化和高等教化。初等教化的课程是:体育训练身体,“音乐课”训练精神(诗歌的探讨说明);高等教化的教化期从二十岁延长到三十五岁,课程是:数学、天文学和逻辑。 7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包含柏拉图晚期的法律思想。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一再说明他的目的是描绘其次等最好的国家,而且极力强调法律的重要性。柏拉图说,凡是法律未能独立且无权威者,国家必定灭亡;反
4、之,法律之尊严赛过统治者,那么国家必定多福。 8在志向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一人独裁)。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 9在政治家中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记:第一,依据执政人数的多少;其次,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政体分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财阀)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里,柏拉图倾向于贵族政体。 10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柏拉图倾向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亦即君主制的才智和民主制的自由相结合,混合
5、制的目的是通过“力气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或者是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和谐,从而达到政治力气稳定的局面。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1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在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是伦理学、政治学和雅典政制。 2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是关于人的道德学说,它的中心内容是讲善、美德和正义。正义可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两类。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安排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两种,所谓“安排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相称;至于“矫正的正义”就是人们之间的同等关系,它表现在对属于交换物品范围的东西进行平均安排上。正义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政治的正义。政治的正义同一般的正义和个
6、别正义相对应,可分为“自然的政治正义”和“习惯的政治正义”。 3在国家起源的问题上,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国家自然起源论。首先,他认为国家是由家庭和村落不断自然发展而形成的。亚里士多德认为,人天生是“城邦动物”或“政治动物”,进行社会结合是人的天性。其次,为了适应更广泛的生活须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村落,即高一级的共同体。最终,若干村落组合而为城邦,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国家这种集合体存在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人们生活的最广泛的恒久条件,二是最大限度发挥人们实力的唯一组织形式。 4亚里士多德把政体说明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政治所由此
7、确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亚里士多德对政体进行了划分,划分的标准有二:主权属于多少人来驾驭;统治的目的,即为实现全体市民的利益,还是只为实现自己或少数人的利益。由此标准,他把政体分为六种: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前三种是正宗政体,后三种是变态政体。亚里士多德憧憬的政体,是一种介于三种正常政体之间并汲取三种正常政体优点的中间型政体。在这种国家中,中等阶级占据优势。他反对大富大贫,提倡中等财宝,主见拥有适度的中产阶级来统治国家。 5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政体职能问题,即国家职能。他认为任何一种政体都是由三个要素构成的,这就是它的立事职能、执行职能和司法审判职能
8、,通过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它的治权。 6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有如下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规章,国家用它来驾驭权力并监察和处理违法者;其次,法律是一种秩序,普遍良好的秩序基于普遍遵遵守法律律的习惯;第三,法律是正义的体现,要使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中立的权衡。法律的目的和作用,就是谋求城邦全体公民的“公共福利”,使他们“都能进入正义和善德的制度”。 7亚里士多德对法律进行了分类。首先从法律的性质和地位上,法律可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是自然存在的秩序。自然法是正义的体现,其内容普遍适用,永恒不变,它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制定的依据。人定法是
9、自然法的体现,是由城邦制定的雨不是自然存在的法律,其内容是常常改变的。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非曲直的尺度,是正义的体现。其次,从法律的表现形式看,法律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指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人定法,不成文法指存在于城邦中的那些通行的习惯法。最终,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法律可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就是城邦的宪法。 8.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律与政体统一的思想。他认为,法律确定并服务于政体,与政体相一样。当政体的目的是促进全城邦的共同利益即促进正义和善德时,这个政体的法律也就以促进正义和善德为目的,反之则相反。 9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反对人治。对于法治,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
10、法律获得普遍的听从,而大家所听从的法律又应当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详细而言,第一,要有一个制订得良好的法律,这是前提。其次,普遍听从法律,这是关键。 10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就是理智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这里蕴含着这样的思想:他认为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缘由在于:第一,法律是依据众人的阅历审慎考虑后制定的,与一个人或少数人的看法比,具有更多的正确性。其次,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由此而来的是,法律不会说话,不受波动的感情影响,具有稳定性。第四,法律是借助规范形式,特殊是借助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明确性。第五,时代要求实
11、行法治而不能实行人治。第六,一人之治管理国家也实属困难,一个人的精力和实力很有限。 其次章中世纪法律思想 其次节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 一、奥古斯丁论法律 1奥古斯丁是中世纪基督教最有影响的神学思想家之一,他在上帝之城和忏悔录中表达了基督教初期的法律观。 2奥古斯丁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为法。永恒法是神的意志的体现,是永恒的、公正的;自然法是上帝统治人的法律,具有理性的人才能理解它;人为法是政治社会的某些规定,是对缺乏理性的人的行为的约束。人为法从属于神法。 二、阿奎那论法律 1托马斯阿奎那被认为是中世纪最宏大的经院哲学家。他把法分为四类: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 2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
12、,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是支配宇宙的大法,是各种法律的最终来源,是最高的法律。 3自然法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一种参加,是上帝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律,体现永恒法对理性动物的关系。 4总之,阿奎那在继承古罗马的自然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发展,形成他特有的自然法理论。在他的神学体系之内,自然法的地位和作用被降低了,在它上面还有永恒法,自然法是从属于永恒法的。 5神法是神的启示,又称为神祗法。它是自然法的增益,神恩的礼物。神法是对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能起修正自然法和人法缺陷的作用。 6人法是通过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依据自然法、最终是依据永恒法制定的,是反映人类理性的法律,即实在法。 第三节君主论
13、与君主主权论 一、马基雅维里的贡献 1马基雅维里方法论上的首要一点,就是在国家观上摆脱神学的束缚,用人的眼光来视察国家,从理性和阅历中而不是神学中引出国家的自然规律,这一点马克思曾赐予充分的确定。 2马基雅维里留意用人的眼光,阅历分析的方法来看待政治问题,留意思想学术的自由,攻击阅历学派教条主义的探讨方法,对宗教与道德的看法是非基督徒的。马基雅维里方法论的另一个问题是把道德、宗教从政治中解除出去。 3马基雅维里区分了君主制、贵族制和共和制,都是正常的政体,他还区分了暴君制、寡头制和群氓统治,统称为变态政体。在李维史论的探讨中,他慷慨激扬地歌颂共和制,在君主论中,他狂热地鼓吹君主制。 4马基雅维
14、里认为,法律与军队都是国家的主要基础。 5马基雅维里的两种斗争方法。 6马基雅维里政治法律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剧烈的一点,是建立在人性恶理论基础上的统治权术论。后人称之为“马基雅维里主义”。 7马基雅维里认为,君主要处理好这样几种关系:赞扬与责难、慷慨与吝啬、慈爱和残酷、受人爱戴和受人畏惧、守信和无信。 二、布丹的主权论 1方法论 布丹提倡历史的与比较的方法去探讨法学。深信政治思想必需以历史事实的视察为基础,探讨政治制度应追溯其历史的发展,各个时期不同的法律体制须作比较的探讨与分析。其后霍布斯用历史的方法探讨政治,孟德斯鸠用比较方法探讨法律,都受到布丹的影响。 布丹强调地理环境对政治的重大影响,
15、甚至提出地理环境是政治制度的母胎这种机械论观点。 2国家起源论 布丹的国家论首先是从家庭概念动身的。家庭是一切国家的真正由来和起源。他认为,唯有家庭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经过适当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的真正原型。他的家长权,近似于国家的主权。国家就是从家庭起先的。 在国家起源的要因问题上,布丹坚持暴力论与契约论的混合观点。 3。主权论 布丹指出国家的特质在于具有主权,而且主权是属于君主的。他是第一个对主权作系统探讨的思想家,故称为主权论的鼻祖。 到16世纪末,政治思想上产生了清晰的国家主权观念。对主权观念作系统探讨并成完整体系的只能称两位,一位就是法国的布丹,一位是荷兰的格老秀斯。布
16、丹的重点在于探讨主权在国内的地位,主权与国民的关系;格老秀斯重点在于探讨主权的国际地位、国家与国家的关系。 布丹断言,主权是国家问题的核心,是国家的定义中最重要的部分。 布丹关于主权的定义及其详细内容。 布丹的主权论是以肯定君主制为中心的,有力地捍卫了 15、16世纪新兴民族主权国家和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同封建阶级中心当权派联盟的肯定君主制,对近代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也起了干脆的奠基作用。 第三章近代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理论 其次节自然法理论与社会契约论 一、目然法理论 1格老秀斯的理论 (1)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值的理性吩咐,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2)格老秀斯所论述在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
17、 2霍布斯的理论 (1)霍布斯的利维坦一书,认为自然法乃是理性所发觉的一种箴言,或普遍的原则,是用来禁止人去做损害他自己生命的事情,或禁止人放弃保全生命的手段,并且去做他所认为最可以保全生命的事情。他的自然法理论是典型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他的主要目的是论述人类如何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和政治状态的,也就是如何由斗争状态进入和平状态的。 (2)霍布斯对于自然法的性质作了几点说明:第一,自然法的效能,表现为个人的自我强制和其他人的自我强制相统一。其次,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第三,自然法是真正的道德哲学。第四,自然法或理性的吩咐通过国家而表现出来,那就是法律,即制定法。 3洛克的理论 洛克在其政府论
18、中阐述了他的法律思想,他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和同等的,享有天赋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绝不是放任的状态,因为人们共同地接受自然法的约束。政府的存在是以爱护人的生存、自由和财产的权利为目标的。 4孟德斯鸠的理论 (1)孟德斯鸠指出,法律要反映一个国家的整体状况,要同政体的性质、原则相适应,要和国家的自然条件相适合,要与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相适合,与居民的信仰、性情、财宝、人口、风俗习惯等相适合,法律与法律之间要相互适合,这些巨大的“关系”,便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的探讨课题。 (2)孟德斯鸠认为,所谓自然法,就是为理性所反映的,先于理性而存在的规律。自然法在无意识之中为人类所发觉。
19、自然法包括这样四条原则:和平、找寻食物、相互仰慕、希望过社会生活。 5卢梭的理论 卢梭在论人类不同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的法律思想,卢梭称“自然状态”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他认为自然的东西是好的,而文明是人为的造作,破坏了自然的本性,自然人是华蜜的。他提倡回到自然去。 二、社会契约论 1格老秀斯的理论 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提倡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创制。 2霍布斯的理论 霍布斯主见国家起源于契约。他主见把国家权力交给一个人,详细地讲就是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他甚至公然宣称,不放弃自身的统治权力就是统治者固有的权力。臣民没有得到统治者的允许,
20、不得另订新约,更不能放弃君主而回到自然状态。 3洛克的理论 洛克说,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需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人天生是自由同等的,要使任何一个人听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只有得到他本人的同意,而这种同意是必需由契约表现出来的。详细而言,第一,每个结合者不是放弃全部的自然权利,而是放弃部分权力交给全社会,这个被放弃的部分权利,即个人惩处罪犯的权利;其次,每个结合者把部分权利交给整个社会而不是某个个人;第三,政治社会的行动应取决于社会的大多数。多数人有权实行行动,而其余的人必需听从,但他并不忽视每个缔约者
21、的意志;第四,政治社会依靠集体的力气,仍旧爱护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这些权利由自然权利变为公民享有的不行剥夺的权利。 4卢梭的理论 (1)对于社会契约论有独到、精辟、深刻见解的,是卢梭于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一书。他首先反对了两种常见的国家起源论。一种是家庭起源论。另一种是暴力论或斗争论。 (2)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赐予完全的集体。转让全部权利的理由是:第一,只有全部转让,才可以做到对于全部的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其次,只有全部转让,才能使“联合体”完备。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第四,通过这一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
22、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 (3)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人民主权论、分权论和法治论 一、人民主权论 1洛克和卢梭认为,人民应是主权的惟一全部者,提出了人民主权的理论。 2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构成的统一政治体,存在一种超乎各成员之上的肯定权力。这种权力在受公意指导时,就是所谓的主权。 3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亦即主权是一个整体的人民共同体,个人仅仅是一个成员。根据卢梭的描述,主权有如下特征: (1)主权不行转让。 (2)主权不行分割。 (3)主权不行代表。这是依主权不行转让引申出来的。卢梭主见实行干脆民主制,反对代议制。 (4)主权至上。 二、分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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