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器安全技术规程9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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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容器安全技术规程9篇【第1篇】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技术措施 1钢板 1.1 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 1.1.1钢板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1的规定。 1.1.2壳体用钢板(不包括多层容器的层板)应按表2的规定逐张进行超声检测,钢板超声检测方法和质量等级按jb/t 4730.3的规定。 1.1.3受压元件用钢板,其使用温度下限按表3的规定,表3中q245r和q345r钢板在下述使用条件下应在正火状态下使用。 a)用于多层容器内筒的q245r和q345r; b) 用于壳体的厚度大于36mm的q245r和q345r; c) 用于其他受压元件(法兰、管板、平盖等)的厚度大于50mm的q245
2、r和q345r。 1.2高合金钢钢板 钢板的标准、厚度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4的规定。 2钢管 2.1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管 2.1.1钢管的标准、使用状态及许用应力按表5的规定。对壁厚大于30mm的钢管和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表中的正火不允许用终轧温度符合正火温度的热轧来代替。 2.1.2gb 9948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 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的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b) 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10和20钢管,应分别进行-20和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1j。10和20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20和0。 2.1.
3、3gb6479中各钢号钢管的使用规定如下: a)钢中含硫量应不大于0.020%; b)换热管应选用冷拔或冷轧钢管,钢管尺寸精度应选用高级精度; c)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20和16mn钢管,应分别进行0和-20的冲击试验,3个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分别不小于31j和34j。20和16mn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分别为0和-20。 2.1.4使用温度低于-20的钢管,其钢号、使用状态和冲击试验温度(即钢管的使用温度下限)按表6的规定。表中16mn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p0.025%、s0.012%的规定,外径不小于70mm,且壁厚不小于6.5mm的钢管进行-40的冲击试验,3个
4、纵向标准试样的冲击功平均值应不小于34j。 09mnd和09mnnid钢管的相关规定见4.2.2和4.2.3。 2.2高合金钢钢管 钢管的标准、壁厚范围及许用应力按表7的规定。钢管的交货状态应按表7中相应钢管标准的规定。表7中gb13296和gb/t 14976钢号中的统一数字系按gb/t20878的规定。 【第2篇】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如下: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
5、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石墨制压力容器;2.纤维增强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3.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连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它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
6、)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 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非金属压力容器: (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和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资格许可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均应严格执行本规
7、程的规定。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非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七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专业机构的审核,并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评审,为纳入相应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
8、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应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九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七条办理。 第二章 材 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标志。材料质
9、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复验:(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五)超过有效期的。复验项目应当包括:抗拉强度、抗弯强度、剪切强度。必要时需增
10、加复验的项目按本规程第十五条第5款和第十六条第5款要求。取得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产品安全质量认证并有免除复验标志的材料,可以免做复验。第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自制的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应当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包括石墨材料和金属材料。其中炭石墨材料(即不透性石墨材料)包括浸渍石墨材料、压型石墨材料、复合炭石墨材料和复合炭石墨材料。石墨材料质量应当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配套的承压金属材料质量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要求。 (二)浸渍石墨材
11、料中的基体材料,以最终成型的温度区分,分为炭质材料、石墨质材料和半石墨质材料。在材料产品说明中,应明确注明基体材料的供货状态。 (三)不同供货状态的浸渍石墨材料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用于制造换热元件的石墨材料未经设计和使用单位的同意,不得使用炭质材料或半石墨质材料。(四)压型石墨材料包括挤压、模压、等静压和振动成型石墨材料,用于换热管时,因成型工艺和后处理温度不同而被分为不同的级别,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五)用于换热器受压元件的石墨材料,必要时应增加复验热导率、电阻率、膨胀系数和渗透性等项性能。 (六)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浸渍剂和粘接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
12、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 第十六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材料的要求(一)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主体纤维材料应采用以下材料:1玻璃纤维及其制品;2碳纤维或石墨纤维及制品;3聚酰胺纤维;4其他纤维和制品。(二)纤维及其制品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玻璃钢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妥善保管和贮存纤维及制品。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或因贮存不当造成纤维及其织品性能变化时,应重新检验,以确定能否使用,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三)用于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采用以下材料,并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1不饱和聚脂树脂;2环氧树脂;3呋喃或酚醛树脂;4其它树
13、脂。(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保存所使用的树脂和固化剂的有关文件,作为质量控制的一部分,主要包括合格证、标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和储存期。(五)用于制造玻璃钢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增加复验热变形温度。如果贮存时间超过材料规定存放有效期,在使用前应进行复验,并保存相应的试验记录和报告。 第十七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术指标。 第十八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用实例的
14、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标准。在投用前应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制造过程中,应当具有可追溯性。 第二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
15、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的批准,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可由制造单位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设 计 第二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格许可、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设计单位应对设计质量负责。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不准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二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
16、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第二十四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 第二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第二十七条 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
17、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 第二十八条 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7 ;设计压力1mpa的,安全系数9 。 第三十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它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18、一)玻璃钢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两种方法:1模型容器验证法;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二)在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不论是金属内衬还是非金属内衬,在设计计算时不计内衬强度。2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容器自重和介质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它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3设计限制。4降解考虑。5制作方法。6组合单元。7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 -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四)对于复合材料复合层的设计应注明以下内容:1纤维
19、及制品类型; 2树脂类型; 3树脂含量(重量比);4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5缠绕角(纤维缠绕成型工艺)。 第三十一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作详细的记载。 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一、一般要求 第三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编制质量保证手册,制定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管理制度、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质量负责;总质量师(质量保证工程师)应由企业管理者代表或技术负责人担任,并应经培训考核
20、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即: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或注册的范围制造。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生产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一)。 第三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竣工图样应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应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二)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
21、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未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除外)。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向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二、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石墨件浸渍和粘接操作的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部门认可机构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已经取得浸渍和粘接操作证书的人员,连续六个月未从事石墨件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或不能完成一个正常的浸渍或粘接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 第三十八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艺评定(见附录a)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录b)的要求进
22、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三十九条 当石墨制压力容器的钢制外壳受压时,钢制外壳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 。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粘接工艺规程(cps)及材料修补工艺应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评定进行编制。 第四十一条 粘接工艺评定(cpq)应由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粘接工艺指导书。粘接试件应由本单位技术熟练的粘接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操作。经评定合格的工艺应保存至工艺评定失效为止。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进行修补,应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
23、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工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三条 凡是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的产品,应当制作粘接接头试件,并与产品同时粘接完成。 第四十四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的要求: (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 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容器粘接相同的条件与工艺。(四)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检验、评定应当符合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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