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666-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要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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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档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本规范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通用标准,提出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管理和过程控制的基本要求。本规范在控制施工质量的同时,为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反映建筑领域可持续发展理念,加强了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与环境保护等要求。本规范积极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借鉴了有关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广泛地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
2、 11 章、10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模板工程,钢筋工程,预应力工程,混凝土制备与运输,现浇结构工程,装配式结构工程,冬期、高温与雨期施工,环境保护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规范执行过程中,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寄送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 30 号;邮政编码:100013
3、;电子邮箱:),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建集团股份公司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寒地建筑科学研究院东南大学同济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袁振隆阳李东彬月华 何晓阳晓辉赵挺生江郭正兴郭景强军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叶可明文案大全北京榆构有限公司瑞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沛丰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建宇混凝土科学技术研究院浙江华威建材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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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当设计文件对施工有专门要求时,尚应按设计文件执行。1.0.4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混凝土结构 concrete structure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可分为现浇混凝土结构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2.0.2 现浇混凝土结构 cast-in-situ concrete structure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现浇结构。2.0.3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 precast concrete structure由预制混凝土构件或部件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简称装配式结构。2.0.4 混凝土工作性
6、 workability of concrete在一定施工条件下,便于施工操作且能保证获得均匀密实的混凝土,混凝土拌合物应具备的性能,主要包括流动性、粘聚性和保水性。2.0.5 自密实混凝土 self-compacting concrete无需外力振捣,能够在自重作用下流动并密实的混凝土。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2.0.6 先张法 pre-tensioning在台座或模板上先张拉预应力筋并用夹具临时固定,再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放张预应力筋,通过预应力筋与混凝土的粘结力,使混凝土产生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2.0.7 后张法 post-tensioning在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的构件或结构
7、中,张拉预应力筋并用锚具永久固定,使混凝土产生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2.0.8 成型钢筋 fabricated steel bar采用专用设备,按规定尺寸、形状预先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2.0.9 施工缝 construction joint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2.0.10 后浇带 post-cast strip考虑环境温度变化、混凝土收缩、结构不均匀沉降等因素,将梁、板(包括基础底板)、墙划分为若干部分,经过一定时间后再浇筑的具有一定宽度的混凝土带。3.1.1 承担混凝土结构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
8、制和检验制度。3.1.2 施工项目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应满足混凝土结构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应具备各自岗位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水平。3.1.3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认可。3.1.4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全过程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应及时存档、备案。3.1.5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订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3.1.6 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
9、、灾害与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3.2.1 混凝土结构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施工工艺,并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3.2.2 对体形复杂、体量庞大或层数较多、跨度较大、地基情况复杂及施工环境条件特殊的混凝土结构,宜进行施工过程监测,并应及时调整施工控制措施。3.2.3 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备案。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制订专门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核准。3.2.4 混凝土结构施工中采用的专利技术,不应违反本规范的有关规定。3.2.5 混凝土
10、结构施工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3.33.3 施工质量与安全施工质量与安全3.3.1 混凝土结构工程各工序的施工,应在前一道工序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3.3.2 在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自检、互检和交接检,其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的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3.3.3 在混凝土结构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验收,对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应加强质量检查或进行测试,并应作出详细记录,同时宜留存图像资料。3.3.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规定。3.3.5 原
11、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来源稳定且连续检验合格,或经产品认证符合要求的产品,进场时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放宽检验。3.3.6 材料进场后,应按种类、规格、批次分开贮存与堆放,并应标识明晰。贮存与堆放条件不应影响材料品质。3.3.7 混凝土结构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订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3.3.8 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所有试件均应及时进
12、行唯一性标识;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 的规定;其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 等的规定;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3 钢筋试件、预应力筋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数量、制作要求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3.9 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点作为确定结构位置的依据,其精度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和施工需要,并应防止扰动。3.3.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劳动保护、防火要求等
13、,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1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5.1.1 钢筋工程宜采用高强钢筋。5.1.2 在运输、存放及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避免钢筋混淆的措施。5.1.3 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5.25.2 材料材料5.2.1 钢筋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钢筋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C 的规定。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
14、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 HRBF500E 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 1.25;2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 1.30;3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 9%。5.2.3 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得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室外堆放时,应采用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5.2.4 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5.35.3 钢筋加工钢筋
15、加工5.3.1 钢筋加工宜在专业化加工厂进行。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5.3.2 钢筋的表面应清洁、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除锈后如有严重的表面缺陷,应重新检验该批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其他相关性能指标。5.3.3 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5.3.4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 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及
16、 RRB400 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5.3.5 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光圆钢筋末端应作 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 倍。作受压钢筋使用时,光圆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2 光圆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3 335MPa 级、4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 倍;4 直径为 28mm 以下的 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6倍,直径为 28mm 及以上的 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
17、径的7 倍;5 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为 28mm 以下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 12 倍,钢筋直径为 28mm 及以上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 16 倍;6 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5.3.6 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箍筋、拉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 5.3.5 条的规定;2 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90,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
18、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较大值;3 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4拉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 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 10 倍。5.3.7 焊接封闭箍筋宜采用闪光对焊,也可采用气压焊或单面搭接焊,并宜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焊接。焊接封闭箍筋下料长度和端头加工应按不同焊接工艺确定。多边形焊接封闭箍筋的焊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箍筋
19、的焊点数量应为 1 个,焊点宜位于多边形箍筋中的某边中部,且距箍筋弯折处的位置不宜小于 100mm;2矩形柱箍筋焊点宜设在柱短边,等边多边形柱箍筋焊点可设在任一边;不等边多边形柱箍筋应加工成焊点位于不同边上的两种类型;3梁箍筋焊点应设置在顶边或底边。5.45.4 钢筋连接与安装钢筋连接与安装5.4.1 钢筋连接方式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选用。5.4.2 当钢筋采用机械锚固措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等的有关规定。5.4.3 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纵向受力钢筋不宜设置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接头。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公称直径的 10 倍
20、。5.4.4 钢筋机械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 107的有关规定。机械连接接头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中受力钢筋最小保护层厚度的规定,且不得小于 15mm;接头之间的横向净距不宜小于 25mm。5.4.5 钢筋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 的有关规定。5.4.6 当纵向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每层柱第一个钢筋接头位置距楼地面高度不宜小于500mm、柱高的 1/6 及柱截面长边(或直径)的较大值;连续梁、板的上部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跨中 1/3
21、 跨度范围内,下部钢筋接头位置宜设置在梁端 1/3 跨度范围内。纵向受力钢筋机械连接接头及焊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为 35d(d为纵向受力钢筋的较大直径)且不应小于500mm,凡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接头均应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的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1在受拉区不宜超过 50%,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连接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受压接头可不受限制;2接头不宜设置在有抗震要求的框架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对
22、等强度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不应超过 50%。3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超过 50%。5.4.7 同一构件中相邻纵向受力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宜相互错开。绑扎搭接接头中钢筋的横向净距s不应小于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mm。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D 的规定。纵向受力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连接区段的长度应为 1.3(为搭接长度),凡搭接接头中点位于该连接区段长度内的搭接接头均应属于同一连接区段。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力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为该区段内有接头的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与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截面面积的比值(图 5.4.7)。
23、同一连接区段内,纵向受拉钢筋绑扎搭接接头面积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梁、板类构件不宜超过 25%,基础筏板不宜超过 50%;2柱类构件,不宜超过 50%;3当工程中确有必要增大接头面积百分率时,对梁类构件,不应大于50%;对其他构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5.4.8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范围内,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文案大全实用标准文档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 0.25 倍;2受拉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5 倍,且不应大于100mm;3受压搭接区段,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 10 倍,且不应大于2
24、00mm;4当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大于 25mm 时,应在搭接接头两个端面外 100mm 范围内各设置二个箍筋,其间距宜为 50mm。5.4.9 钢筋绑扎的细部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筋的绑扎搭接接头应在接头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2 墙、柱、梁钢筋骨架中各垂直面钢筋网交叉点应全部扎牢;板上部钢筋网的交叉点应全部扎牢,底部钢筋网除边缘部分外可间隔交错扎牢;3 梁、柱的箍筋弯钩及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点应沿纵向受力钢筋方向错开设置。构件同一表面,焊接封闭箍筋的对焊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宜超过 50%;4 填充墙构造柱纵向钢筋宜与框架梁钢筋共同绑扎;5 梁及柱中箍筋、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及暗柱箍筋、板中钢筋距构
25、件边缘的距离宜为 50mm。5.4.10 构件交接处的钢筋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优先保证主要受力构件和构件中主要受力方向的钢筋位置。框架节点处梁纵向受力钢筋宜置于柱纵向钢筋内侧;次梁钢筋宜放在主梁钢筋内侧;剪力墙中水平分布钢筋宜放在外部,并在墙边弯折锚固。5.4.11 钢筋安装应采用定位件固定钢筋的位置,并宜采用专用定位件。定位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定位件的数量、间距和固定方式应能保证钢筋的位置偏差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混凝土框架梁、柱保护层内,不宜采用金属定位件。5.4.12 钢筋安装过程中,设计未允许的部位不宜焊接。如因施工操作原因需对钢筋进行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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