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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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机电设备管理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我矿机电设备管理水平,保障设备安全运转,促进机电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备管理规程、矿井机电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相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赵固一矿所有单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管理目标:实现大型固定设备台台完好,全矿机电设备管理达到“95338”标准,即设备综合完好率达到 95以上,设备待修率 3.3以下,事故率 0。8以下.第二章机电设备选型第五条第五条 矿井设备的选型应严格执行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
2、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 号)、关于发布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6146 号)及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0849 号)等文件要求,杜绝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的非矿用产品和禁用淘汰设备入井使用,确保全矿设备安全正常运转。第六条第六条 所有矿用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1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等资质证书或标志,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煤安标志证号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在网上公布为准,矿用产品厂家提供的安全标志和证书,入库时验收员必须与网上公布的安全标
3、志证号核对无误后,方可签字验收。第七条第七条 设备选型应考虑到工艺布局与生产条件,尽可能选择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的设备,不能选取正淘汰或即将淘汰的设备。第三章设备管理职责第八条第八条 职责划分(一)矿长是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第一责任.机电矿长具体分管矿井机电设备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二)机电科作为矿井机电运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按照上级要求,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和执行细则,并贯彻实施;2。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年度设备采购计划及大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全矿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和技术
4、改造计划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和方案实施;4.负责矿井机电设备的采购、验收、库存、发放、使用、2回收、维修、报废及内部调拨等工作;5.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周期性及预防性检修计划的编制及组织实施工作。(三)各使用单位对设备的领用、运输、安装、回撤及现场使用负直接管理责任。第九条第九条 机电科对矿井机电设备实行帐、卡、物三对照,并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十条第十条 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每月要进行定期清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安排整改.第四章设备入库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新设备验收入库程序:(一)由机电科牵头,财务科、企管科、监察科(纪委)参加,对照装箱单核对设备、附件及各种资料等是否相符,并查验
5、设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证书。(二)查看设备状况,检查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受潮、锈蚀等情况,发现问题按以下程序处理:1.在验收单上详细描述设备存在的缺陷、部位及严重程度;2。由机电科负责通知设备采购部门,要求设备供货方到矿查验;3。通知矿验收参加单位暂停办理设备入库的有关手续。(三)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3验收单,设备管理员要依据设备开箱检查验收单对设备进行编号、造卡并登记设备入库单和设备台帐.(四)验收入库后,设备、工具、附件及随机备件要登记建帐,设备的主要参数由设备管理员登记齐全,图纸、资料交由机电科档案管理员存档。第十二条第
6、十二条 修复的设备验收入库程序:(一)矿内部修理设备由机电科、企管科、劳资科参加验收;对外委托修理设备由机电科、财务科、企管科、监察科(纪委)参加验收。(二)根据机电科下达的修理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参加验收的人员对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或试验。(三)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填写设备检修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四)验收合格后,机电科设备管理员负责办理入库手续,对入库设备进行登记、建帐、造卡,并实现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回收设备的验收入库程序:(一)回收设备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厂维修人员、区队设备管理员参加验收,鉴定.(二)各单位必须按照机电设备回收单要求,按期回收井下闲置设备,入井更换的设备
7、在新设备领用之日起 5 日内,必须上交机电科,由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机修厂维修人员、区队设备管理员共同验收后入库管理。(三)机电科设备管理员根据验收情况,在设备验收入4库后,要详细录入设备回收台帐.第五章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各单位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并报机电科备案。领取设备时,必须由区队设备管理人员到机电科办理设备领用手续,未办理出库手续的设备严禁出库。抢险救灾或情况特殊时,经机电科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发放,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手续。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单位井下需新增设备时(刮板机、皮带机等修理时间超过 7 天以上设备),必须提前 7 天向机电科设备组和
8、电管组提出申请,设备组应根据井下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落实设备到位,电管组应根据区队申请设备使用的容量及地点,进行供电设计和计算。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区队设备管理员到设备库领用设备时,必须由机电科专职防爆员对所领用机电设备的完好情况、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还要进行性能试验,经检查检验合格后,由防爆员开具防爆设备入井证,设备方可入井使用。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设备入井时,运输队拥罐工应认真核对设备和防爆设备入井证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安排设备入井,并将防爆设备入井证存档(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可经值班矿领导同意后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次日补办相关手续,防爆组人员做好井下设备防爆性能检测工
9、作)。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所有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有出、入库单据、设备编号;区队领用设备必须经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现场5确认,下井设备保证完好使用;电气设备下井前地面必须试验,试验不少于 10min.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设备出入库情况及时填写设备台帐,做到帐、卡、物、地点四对照.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外借、拆卸设备零部件。如因生产原因需拆卸设备零部件时,需按照赵固一矿设备拆卸部件审批表(见附表 4)审批,经分管矿领导、机电科值班人员审批同意方可拆卸。备用配件根据物资管理中心确定的到货日期,由使用单位按时恢复,并由机电科组织验收后方可入库销账,区队拆卸零部件急用计划必须在 2
10、4 小时上报物资管理中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正在运行的设备或拆除的设备变更使用单位时,由移交单位提出设备移交申请,由接收单位分管矿领导签字同意后交机电科,机电科组织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到现场清点设备后,双方设备管理人员 24 小时内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根据矿井生产计划,需对矿井机电设备进行调配时,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机电科的调配指令,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第六章设备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机电科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对闲置设备应及时下达回收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进行回收,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一)机电科实行包保制度,对区队井下使用设备进行6管理,机电科包队人员
11、按区队所在巷道地点建立详细的设备台账,每月 5 日、15 日、25 日由机电科分管科长组织包保人员、区队相关人员进行盘查,排查结果交设备组核对;闲置设备下发回收通知单要求区队回收上交。(二)机电科设备组必须对区队领用设备建立设备台账,每月机电科科长组织设备组人员对各区队在用、备用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盘查,结合机电科包保人员每月 3 次排查,对区队使用、损坏或丢失设备进行核对,根据核对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根据工程转换或单位变更,3 天内机电科分管科长组织对设备进行排查,进行设备账目变更及下发回收通知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将井下闲置设备回收上井,并在 24 小时内交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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