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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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一、出入厂区人员、车辆管理(一)人员管理1、本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出入厂区必须佩带上岗证;未办理上岗证的员工, 应在门卫室登记,门卫经核实身份后,方可放行;忘记携带上岗证的员工一律须在门卫室登记后出入公司。上班期间员工外出,需出具经部门主管审批后的员工外出申请单,未出具员工外出申请单的保安不准放行,强行外出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进行通报,并做出相应处罚。2、实行迟到登记入厂制度,公司上班时间到点以后,门卫必须将迟到的员工逐一登记后方可放行。3、外来人员(业务洽谈、技术交流、客户等)因办理有关业务出入厂区的,来访者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进厂登记手续,并经门卫核对无误后,
2、领取并佩戴“访客证”后方可进厂,业务结束出厂时,由门卫收回“访客证”并签注离厂时间。严禁小孩、离职、被公司除名人员进入生产区,推销人员或与公司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公司。(二)车辆管理1、车辆入厂管理(1)本公司内部车辆公司公用车、员工私家车,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2)外单位车辆、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经常出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含外协单位以及在厂区短期施工单位的车辆),凭公司制发的“车辆通行证”进厂。、送货车辆,经门卫登记车牌号、送货单并确认后进厂。第17页共17页、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予以免检放行。、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进入厂区,由人力资源部通知门卫处,予以免检
3、放行。2、车辆出厂管理(1) 公安、消防、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特种车辆,接待上级领导、来宾车辆,职工通勤车辆出厂,予以免检放行。(2) 除上述情况外的所有车辆出厂,都必须接受门卫例行检查。(3) 对运载物资的车辆出厂,门卫要严格、认真、细致检查核对车牌号、货物出门证等,确认无误后放行。二、门卫执勤管理(一)门卫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企业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二)门卫应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服务意识,着装整洁。同时,要严格按公司人员、车辆及货物出入厂门的有关规定执行,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物资安全和内部治安秩序稳定。(三)门卫管理人员要做到二十四小时轮流执勤,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
4、离岗,串岗,有急事要离岗需向领导请假,不迟到、早退,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四)门卫值班室要保持干净和安静,物品放置应定位规范,严禁在门卫值班室饮酒、打牌、吸烟。无关人员不得在门卫值班室逗留、闲聊、嬉笑。门卫管理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按公司、部门相关管理规定严肃处理。(五)负责做好邮件的登记、签收、分发工作。三、其他管理(一)厂区车辆通行证管理1、“车辆通行证”由各部门到人力资源部申报办理。人力资源部负责“车辆通行证”的发放、回收、补办及监督使用等管理工作。2、“车辆通行证”严禁转借、伪造。3、车辆通行证持证人未使用该证时,应及时上交,人力资源部应及时回收。(二)损坏公物处理对非故意造成
5、门禁设施损坏的,由行为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对故意损坏或强行闯岗,造成门禁设施损坏的,照价赔偿。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厂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二)1、本厂内运输气体的机动车辆必须为危险品专业运输车辆,车况符合危险品车辆所需的各项要求,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的技术教育及培训,取得驾驶证和资格证后,方准驾驶。违者,按违章作业处理;2、机动车辆的驾驶员不得驾驶与车辆不相符的车辆;3、机动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后视镜、灯光、阻火器等必须保持齐全有效。对性能不完好的车辆,严禁使用;4、行车前,驾驶员应查看前方及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鸣笛后开车。在转弯时应减速、鸣笛、开方向灯;5、
6、倒车前,驾驶员应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慢速倒车;在危险地段倒车时,必须有人在车后指挥;6、机动车辆在厂区行驶速度最高不得超过千米/小时,在倒车、转弯、狭窄路、交叉口、会车、出入厂及车间的大门、厂房等危险地段,更要慢速行 驶;7、严禁酒后及疲劳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车的活动;8、限于厂内运送气瓶的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9、机动车辆运送气瓶离开装卸台后,必须关闭栏板,才能起步开车,并严禁超载运输;10、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位置,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不得站在踏板上,严禁扒车和跳车;11、属于特种作业机动车驾驶的,按其特种作业管理规定执行;12、各驾
7、驶员停车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如违规乱停将作严肃处理。13、车辆使用人员在使用前应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使用车辆各种性能正常;14、车辆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驾驶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安全管理工作;15、此制度所指的机动车辆是指为本厂生产、经营提供运输服务的各类车辆。上虞市东关气体厂厂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三)1 目的与范围1.1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物流运输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管理要点和内容。1.3
8、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厂内驾驶员、厂内机动车辆、厂内非机动车辆、厂内交通道路及厂内交通事故处理等。2 职责2.1 安全环保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生产总监负责本制度的批准。2.2 护卫队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交通安全工作检查; 安全环保部负责或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统计、分析及考核, 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及 驾驶人员安全培训。2.3 安全环保部负责厂内交通安全标志的设置、交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机动车辆的资产管理,负责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2.4 后勤部基建办负责厂区道路的隐患整改。2.5 动力车间负责道路照明的管理。2.6 企业管理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3 厂内
9、车辆安全管理3.1 厂内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3.2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3.3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3.4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3.5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3.6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牢固、齐全有效。
10、3.7 外出执行长途任务的驾驶员,出车前应接受安全教育,并对车辆状况进行严格的检查。凡车辆技术状况不好或未进行安全教育的驾驶员,不予派车。3.8 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并对其安全状况负责。3.9 各使用自行车、液压车等非机动车辆的部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对自行车安全状况负责。3.10 装卸办负责叉车、拖拉机、集装箱装卸桥、托车等定期维护保养,并对其安全状况负责。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管理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驾驶证(操作证)方准驾驶与驾驶证相符的机动车辆,严格禁止无证驾驶。4.2 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酒后开车、疲劳
11、驾驶。进入厂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和行人安全。4.4 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厂区机动车不得擅自开出厂外。4.5 各类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指示行驶,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4.6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5 厂区道路5.1 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 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米、车间进出口周围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5.2 厂区交通限
12、速为公里小时,转角处、十字路口、进入车间的汽车不得超过公里小时,叉车不得超过公里小时。5.3 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5.4 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必须到设备技术部办理手续, 且通知护卫队。5.5 所有进出厂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接受护卫队管理人员的检查和登记。6 交通事故处理按事故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7 其他相关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出入厂管理制度厂区人员车辆
13、出入管理规定(四)1. 管理 1.1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1.2 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1.3 在本厂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部门与门卫人员的检查。2. 信号、标志2.1 厂门和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单行道、交叉路口及禁止车辆停放场所等,按规定并结合厂区具体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2.2 因生产、运输或施工而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和明显标志如夜间设红色信号灯,安全警告牌,临时交通指挥等,保证车辆、行人安全。2.3 厂区交通道路,夜
14、间要有足够的照明;交叉处、弯道等要有明显的警告标志;厂门口宜设有车辆进出厂的标志、信号。3. 交通线路3.1 厂区交通道路沿线的车辆、部门严禁向厂区交通道路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消除。3.2 严禁在厂区要道和消防通道上堆砌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做阻碍交通的作业。确因生产与其它运输时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或破土施工,并经安全部门批准。3.3 交通道路两侧堆放的物资,要离道边m 以上,堆放要牢固,跨越通过机动车辆的道路拉设的绳架、管架等,其高度不得小于m。4. 车辆4.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证行驶。4.2 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
15、(铲车、电瓶车、叉车)车况要保持良好,每年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4.3 车辆职能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的保养修理制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4.4 自用的专用罐车不得任意改装,检修清洗必须按有关安全检修规定执行。4.5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车辆押运员必须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部门考核检审发给押运证后方可上岗。4.6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后方可驾驶。4.7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号。4.8 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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