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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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落实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质量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严肃责任追究,总结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释义见附录 1,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见附录 2,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见附录 3。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第二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公司实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第六条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质量月报中及时反映事故概况、原因分析、事发后
2、果、纠正措施及调查处理情况.第七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须在事发后 20小时内书面上报事故快报。事故快报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产品、服务)概况。(二)事发经过和后果。(三)事发原因初步分析。(四)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臵情况。(五)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第八条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责任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 1 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质量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第九条 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完毕并经权威机构鉴定、验收合格后,责任单位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质量事故报告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所属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3、瞒报质量事故,一经发现并查实,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权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组织调查.(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组织调查;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组织调查,事发单位配合.(四)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做好配合和协助工作。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和事发单位应依据上述调查权限成立调查组,赴事故现场展开调查.第十三条 调查组组长及成员组成:(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
4、事发单位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成立以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的质量分管领导及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牵头成立以质量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为成员的调查组.(四)为满足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的需要,调查组在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或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或鉴定,或者聘请行业内的权威专家参与调查组的有关工
5、作.(五)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组织调查的,公司和事发单位应按要求派员参加.第十四条调查组成员中的专业人员至少 2 人以上,且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调查质量事故所需的专业知识或业务专长。(二)与事故责任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具有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认真负责、保守秘密的道德品质。第十五条 调查组的主要职责:(一)查清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和对后续工作、使用功能、寿命等的影响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的后果。(二)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三)查明质量事故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建议。(五)编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六条
6、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情况,索取相关证据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更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生质量事故时事发单位与事故有关的生产技术、工艺及管理背景情况。(二)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及补救措施。(三)质量事故的性质、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四)质量事故应汲取的教训以及防止事故再发生的措施。(五)调查取证的重要记录、证据和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事故调查主持单位,经其审核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非公司组织的质量
7、事故调查报告应同时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九条 事故结案处理的权限 公司按照“四不放过”和分级处理的原则,实行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事发单位负责处理结案,处理结案情况应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二)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第三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其自行负责事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案情况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其他设计和工程企业发生的较大质量事故,由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根据调查组提出的处理建议,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和决定.(
8、四)事故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条 事故等级及相关责任的认定应以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调查报告结论及责任认定意见为主要依据。按照相关单位应负责任的大小,将质量事故责任分为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依据所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生质量事故的将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对事故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3。第二十二条 对于非责任质量事故,在能够及时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无责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对有关单位减免处罚.第二十三条 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单位,由公司有关领导与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
9、话,督促其分析问题,改进工作.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附件 3的处罚标准加罚 50%:(一)迟报或漏报质量事故.(二)同一单位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质量事故,在处理第二起及以上事故时。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责任单位按照附件 3的处罚标准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处罚:(一)谎报或瞒报质量事故。(二)不立即组织事故处理或应对不力,导致事态扩大、影响恶劣的。(三)伪造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和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故意混淆事故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第
10、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发生事故的基层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第二十八条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将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对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结论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等报送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单位在收到公司质量管理部门下达的处罚通知后,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罚款上缴至公司指定帐户。第三十
11、条 质量事故发生部位现场处理完毕后,必须重新进行质量验收,经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施工(生产)环节或投入使用。第三十一条 事故责任单位应认真总结事故教训,编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及预防措施,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杜绝类似事故重复发生。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责对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档案(副本)进行保管,所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质量事故档案进行保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录:1.有关术语释义2.质量事故的定义及分级标准3.质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附录 1有关术语释义1.“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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