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docx
《“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docx(8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危险作业罪”的理解与适用节选自:杨万明 主编 周加海 副主编刑法修正案十一条文及配套罪名补充规定(七)理解与适用危险作业罪【条文内容】在刑法第一百三四条后増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 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
2、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 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条文主旨】本条针对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的行为,增设危险作业罪,将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虽未实际造成严重后果, 但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正后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一)罪名确定对本条规定的罪名确定,有意见提出,“生产”与“作业”虽然 在内容上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两者并不等同,建议罪名确定为“危险 生产、作业罪”。经研究,罪名补充规定 (七)将本条罪名确定为“危险作业罪”。主要考虑:(1)本条规定的核心要件在于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达到严重后
3、果的现实危险,故罪名确定的关键在于凸显“危险”。(2)参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将生产作业统称为“作业”,更简洁明了。(二)犯罪客体危险作业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中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近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对生产、作业人员,而且对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产生较大安全隐患。这种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为更好地发挥刑法的预防、警示和教育功能,实现刑法防线前移,加强民生保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4、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三)犯罪的客观方面危险作业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 的规定,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 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或者因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 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或者涉及 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 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 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行为。危险作业罪客观方面可以简略概括为“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
5、“应批未批”。这些行为的实质,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漠视事故隐患和不特定 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盲目生产、作业。其中,第三项中 的“批准或者许可”,主要是指各类安全许可证件,包括在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许可,如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 主要包括四种情形:( 1)自始未取得批准或者许可;( 2)批准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注销等;(3)虽然有批准或者许可,但批准或者许可是非法的,如以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批准或者许可 ;(4) 超过批准或者许可的期限、范围。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边申请、边审批、边开工”等“程序性违
6、法”的情况,经研究认为,即使事后依法取得了批准或者许可,也可以认为依法取得批准或者许可前的阶段属于“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当然,获得批准或者许可本身就说明此前的行为通常没有危险性,一般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现实危险”。(四)犯罪主体危险作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五)犯罪的主观方面危险作业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六)刑事责任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危险作业罪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司法适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关于“现实危险”关于本罪门槛的规定及其准确表述是一个重要问题。在立法过程 中曾反复研究,目的是控制好
7、处罚范围,将特别危险、极易导致严重 后果发生的重大隐患行为列入犯罪,而不能将一般的、数量众多的其 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纳入刑事制裁,毕竟本罪不要求发生 现实危害结果。本条没有使用“情节严重”,而是使用了“现实危险” 的概念,这在刑法其他条文中是没有的,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是 准确表述行为的性质和危险性。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中使用了 这一概念,在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对“现实危险”也有相应的判断标 准。“现实危险”,主要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险情,或者出现了“冒 顶”“滲漏”等“小事故”,虽然最终没有发生重大严重后果,但之 所以没有发生,有的是因为被及时制止了,有的是因为开展了有效救, 有的完全是
8、因为偶然性的客观原因,对这种“千钧一发”的危险才能 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这一要件为司法适用在总体上明确了指引 和方向,防止将这类过失的危险犯罪的范围过于扩大。对于“现实危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 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 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9、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 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可见,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现实危险”,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 “隐患前置”,即先有“重大事故隐患”,后有“现实危险”。“这 里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通常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 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 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根据安全 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 的判定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其二,“监管先行”,一般先由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危险 作业 理解 适用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