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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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章捐赠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对外捐赠活动,正确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集团公司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xx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xxxxx 号文) 制定公司捐赠管理办法,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管理,明确捐赠权限与流程、严格捐赠审批程序,实施预算管理,并及时备案。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外捐赠工作的组织领导,集团公司成立对外捐赠工作领导组。组长:xx 常务副组长:xx 副组长:xx 成员: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各分公司党政正职,集团公司党政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部,工会,企管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财务部。二对外捐赠
2、管理细则(一)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企业对外捐赠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1)自愿无偿;(2)权责清晰;(3)量力而行;(4)诚实守信。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1)公益性捐赠;(2)救济性捐赠;(3)其他捐赠。(二)对外捐赠的方式和范围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盈利事业单位、遭受自然灾
3、害或者国家确认“老、少、边、穷”地区、社会弱势群体或个人、以及遭遇重特大事故的集团公司上下游企业等。企业外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企业应当依法拒绝。(三)对外捐赠的规模各子分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盈利能力、负债水平、财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每一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货币资金捐赠和实物资产(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捐赠规模一年累计捐赠数额不得超过上
4、年末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千分之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千分之三同时不得超过上年净利润的 10%;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或者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进行对外捐赠支出。(四)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1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提出捐赠申请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并对捐赠支出对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方面的影响 进行分析。2 各子分公司申请的捐赠项目单笔金额在5 万元以下的由各子分公司自行制定捐赠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捐赠前需要报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
5、领导组备案;捐赠项目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形成决议后实施;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 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上报 xx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各子分公司未经集团公司备案批准的不得擅自进行对外捐赠活动。3 由集团公司本部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的捐赠项目,单笔金额在5 万元以下的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对外捐赠工作组备案后实施; 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需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单笔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须经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上报ft
6、西焦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决议后方可实施;单笔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4 对于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需要超出预算范围外的对外捐赠事项,应依据上级部门安排,及时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应预算追加审批程序后运行。5 对外捐赠按照“谁申请、谁列支”的原则,即集团公司机关部室和直属单位申请捐赠的,由集团公司列支;子分公司申请捐赠的, 由子分公司列支。6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
7、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集团公司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审议批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批准,将修建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社会公共设施无偿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可以核减资本公积金,并应当与接受方签订相关协议,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7 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子分公司应将对外捐赠的本年预算,上年实际完成情况及季度台账和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按时按要求报送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领导组。(五)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审计(监察)机构或者财务管理等部门对集团本部及各子分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负有监督检查的义务,
8、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对外规范执行,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对于企业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超出关精品文章于公益、救济范围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对相关单位及部门应当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集团公司本部及各子分公司应当拒绝任何部门、机构、团体强行要求的各种捐赠,对于各种强行募捐应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向各级经贸、计划(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集团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
9、对外捐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予以重点关注。三附则本办法自 xx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对外捐赠工作组负责解释。附件 1xx 集团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的通知2 省国资委省监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规定第二篇: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救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救灾捐赠活动,加强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救灾捐赠受赠人和灾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救灾募捐主体开展募捐活动,以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支援灾区、帮助灾民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
10、所称救灾募捐主体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救灾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第五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一)解决灾民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三)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四)捐赠人指定的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要开支。第
11、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救灾捐赠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工作。第七条 对于在救灾捐赠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组织捐赠与募捐第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灾情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部署组织实施。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捐赠活动,但不得跨区域开展。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的救灾捐赠活动中,同级人民政府辖区内的各系统、各部门
12、、各单位在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内组织实施。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 30 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第十条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可以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但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所募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增加原始基金。第三章接受捐赠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
13、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第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捐赠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其自产或者外购商品的,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发票及证明物品质量的资料。第十四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确认银行票据,当面清点现金,验收物资。捐赠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的捐赠协议。捐赠人捐赠的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等政府
14、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第十六条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救灾捐赠,捐赠人凭捐赠凭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境外救灾捐赠第十七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对境外通报灾情,表明接受境外救灾捐赠的态度,确定受援区域。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中央政府的救灾捐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救灾捐赠。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接受境外救灾捐赠,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救灾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
15、理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境外救灾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对免税进口的救灾捐赠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出租或者移作他用。第五章 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
16、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 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
17、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
18、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三十条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三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
19、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第三十四条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
20、缴的款物,应当用于救灾目的和用途。第三十五条救灾捐赠受赠人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在境外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需要组织对外援助时, 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社会捐赠,统一协调民间国际援助活动。第三十七条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需要组织开展捐赠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xx 年 5 月 12 日民政部发布的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篇: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精品文
21、章第一条为鼓励社会捐赠,规范捐赠管理,保障捐赠者和海南大学(以下称“学校”)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第三条基本原则(一)自愿捐赠,无偿奉献;(二)兼顾捐赠者意愿与学校利益;(三)倡导感恩,颂扬慈善。第四条海南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称“教育基金会”)在学校领导下,负责统筹和协调学校接受捐赠中的各类事项,管理、监督学校各级各类捐赠财产的使用和投
22、资,督促捐赠协议的落实,是代表学校接受社会捐赠的唯一单位。教育基金会设秘书处,主要职责有:(一)了解和掌握社会上各类捐赠意愿,扩展捐赠潜在资源,推进落实捐赠项目;(二)编写并及时更新学校筹资项目目录;(三)协调学校各类社会捐赠及捐赠财产的使用事项;(四)监督检查捐赠协议执行情况;(五)审核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六)发布捐赠财产使用情况年报;(七)组织捐赠仪式、鸣谢纪念活动等;(八)建立完善海南大学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等资料档案;(八)做好学校与接受社会捐赠有关的其他工作。第二章接受社会捐赠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捐赠,鼓励校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向学校捐赠财产。第六条校内各单位(部门)、
23、个人在准确掌握捐赠意愿信息后, 应及时告知教育基金会秘书处。第七条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或委托校内有关单位(部门)、个人与拟捐赠者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等,商定项目联系人。第八条捐赠协议不得有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的条款;否则,不视为公益捐赠。第九条项目联系人,受学校委托且经捐赠者同意,履行以下职责:(一)充分了解捐赠者的相关信息,建立并及时完善严谨的捐赠者信息储备系统;(二)向捐赠者全面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办学历史、发展思路、学科特色、优势资源等);(三)尊重捐赠者意愿,充分沟通协商,起草捐赠协议,制定财产管理办法和拟捐赠项目实施方案、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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