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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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北京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公司所有施工现场使用吊篮均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高处作业吊篮是指悬挂机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上,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通过钢丝绳沿里面上下运动的一种非常设悬挂设备。第二章第二章吊篮租赁安全管理吊篮租赁安全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
2、提前做好吊篮使用计划,公司范围内使用吊篮,必须在公司合格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名录中选用吊篮.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与租赁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附表一)。严禁未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书的吊篮进场、使用。如果由专业分包单位租赁吊篮,出租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以及使用单位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第四条第四条签订租赁合同时,各单位应审查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二、高处作业吊篮(整机)合格证;三、高处作业吊篮的出厂型式检验报告及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抽验报告
3、(每个型号抽 1 台,有效期 2 年);四、每次安装拆卸前,吊篮安装拆卸人员应持有(本市或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五、高处作业吊篮用钢丝绳质量证明书;六、高处作业用安全绳检测报告;七、安全锁在有效期内的校验证明;新出厂的安全锁自出厂之日起在 12 个月之内有效;八、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第五条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不得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第三章第三章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吊篮安装、移位及拆除安全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前,产权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总包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吊篮在现场的实际使用位置及架设位置结构
4、进行了解.吊篮产权单位专业人员依据了解的内容对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详尽勘查,并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吊篮安装拆除方案。产权单位制定安装拆除方案,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各单位应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分公司、公司审核审批程序。第七条第七条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产权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吊篮在拆除时要遵循“先安装后拆除,后安装先拆除的原则,依据安装工艺流程反向执行。第八条第八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吊篮拆装单位在安装或拆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现场机械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旁站监督.第九条第九条各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安装单位自验合格后,组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
5、、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施工机械检查验收表(表 AQ-C9-2)(附表二)。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停用 5 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第四章第四章吊篮使用安全管理吊篮使用安全管理第十条第十条吊篮应由专人操作。为了保证安全使用,吊篮操作人员必须接受吊篮产权单位的培训,培训合格后,在取得产权单位核发的“吊篮施工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吊篮,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由使用单位依据“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附表三)的相关要求指派。二、产权单位应按“高处作业吊篮操作规程”和“使用步骤”的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同时
6、应针对现场及设备情况重点讲解安全应急措施及注意事项,并指导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实际操作。三、使用单位应提供操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由产权单位按考试结果及现场实操情况发“吊篮施工操作证(仅限本工地使用,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于使用吊篮的每个施工现场,产权单位均应派驻专业人员负责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检查工作,确保吊篮的安全技术性能和安全装置符合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原则上,每 30 台吊篮现场派驻至少 1 名专业人员,以此类推,遇安装、拆除时,适当增加专业人员。每班作业前,产权单位的专业人员应对吊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时,严禁超
7、过吊篮的额定载荷。作业时,吊篮下方严禁站人,严禁交叉作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严禁违章操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每班作业前,操作人员应当对吊篮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及时处理,排除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吊篮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吊篮上的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自锁器将安全带连接到生命安全绳或其他安全装置上,严禁超载或带故障使用.安全绳应当固定于有
8、足够强度的建筑物结构上。严禁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结构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架空输电线场所,吊篮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如果条件限制,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利用吊篮进行电焊作业时,严禁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吊篮内严禁放置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严禁将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严禁作业人员从窗口上、下吊篮(首层平网除外)。夜间严禁使用吊篮.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高处作业吊篮的专业电箱,应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可视做现场的开关箱,现场的配电箱内接驳的吊篮数量应根据现场吊篮电源线长度及负荷
9、情况合理配置。现场吊篮专用配电箱和吊篮自配的电气控制箱严禁接驳其它用电设备.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同一电动吊篮严禁两人以上同时作业。第五章第五章附则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没有签订吊篮租赁合同,吊篮进场安装、使用的,处罚项目部 10000 元,处罚项目负责人 1000 元。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吊篮两人以上(不含两人)同时作业;将安全绳、安全带直接固定在吊篮机构上;作业人员中途上下吊篮;利用吊篮做电焊接线回路,每发现一处处罚项目部 3000 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凡发现劳务分包企业租赁吊篮用于工程建设的,处罚项目部5000 元,处罚项目负责人 500
10、0 元,并责令其停止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现场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公司文明安全施工处罚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附表一:电动吊篮安全协议电动吊篮安全协议甲方(电动吊篮承租方):乙方(电动吊篮租赁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第一条:电动吊篮概况:(一)租赁机械设备名称:(二)机械规格型号:(三)租用工程名称:(四)工程地点:(五)租用
11、期限: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负责提供工程概况、施工现场平面图和周边环境情况,提供安装位置的强度(受力点),并有足够的工作空间,提供总电源箱。(二)甲方在租用期间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设备的安全装置,吊篮安装完毕后不得随意改动.(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督促产权单位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五)电动吊篮安装完毕或二次移位完毕后,组织吊篮的验收工作。(六)对吊篮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杜绝违章操作。作业人员上吊篮时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
12、七)施工吊篮在拆除、安装作业时,应给乙方划分作业区并负责现场协调工作。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甲方提供的现场平面图,编制电动吊篮的安装、拆除专项方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负责电动吊篮的运输、安装及过程中的安全和使用中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留有书面资料.(四)负责电动吊篮的电源专用箱(保证一机、一闸、一漏),电源线走向合理。对各种型号吊篮要有荷载标牌和编号。(五)提供电动吊篮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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