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精选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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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借款合同(精选 15 篇)关于借款合同 1(一)民间借款合同民间借款合同是指公民个人之间,出借人将属于其合法收入的货币资金借给借款人,借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货币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在借贷形式上,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借贷利息,有无 息、低息,也有高息借贷。国家对民间借款的管理:一是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不得利用民间借款合同的形式非法经营或者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扰乱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二)信贷合同信贷合同是指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将货币资金出借给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使用,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归还所借资金和利息的合同。根据不同
2、的标准,可作出不同的划分。?1按照贷款资金来源,金融机构的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2. 按照货币的种类可划分为人民币借款合同和外币借款合同人民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
3、款用途又可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信托资金借款合同、委托资金借款合同等。外币借款合同,按合同内容、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又可分为:现汇借款合同、买方信贷合同和特种外汇借款合同。3. 按照借款用途可划分为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34页 共34页按具体贷款项目不同划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可分为基本建设借款合同、技术改造借款合同、专项资金借款合同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可分为周转资金借款合同、卖方借款合同、专用资金借款合同、土地开发借款合同等。4. 按照借款合同有无担保,可分为信用借款合同和担保借款合同信用贷款是指没有担保的,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提供担保的贷款,
4、具体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贷款是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关于借款合同 2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吗?一直以来,企业之间借贷合同都被认为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金融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虽然国家已经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扶持力度,但是由于足额担保的限制有很多小企业仍旧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因此,企业间的相互借款成为很多企业解决资金问题的一个重
5、要途径。那么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应当是大多数小微企业关心的问题,下面通过对当前我国法律规范的分析回答这个问题。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有效20 某某年 9 月 1 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 条为:“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可见,民间借贷不仅仅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还包括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即企业间的借贷也属于民间借贷。那么这种借贷关系究竟是否有效呢?该规定的第 11 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即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
6、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企业间的借贷合同是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是像之前一样一直被各项法律规范所否定。而且该规定的第 12 条也赋予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的自由,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主张这类民间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伪借贷合同无效但是并不是打着民间借贷旗号的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就会被认定是有效的。一如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时候,很多企业以联营、投资、融资租赁、委托理财、买卖赊欠等之名,行借贷之实一样,最终合同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借贷合同。企业间的借贷以及企业向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
7、其目的均应是为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如果企业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牟利,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另外,如果甲企业从金融机构借贷到资金后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乙企业,且乙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时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甲企业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乙企业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那么甲、乙之间的借贷合同也无效。 因此,企业在与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辨别,防止签订的合同最终无效。对于其中“知道”、“应当知道”的规定,企业不要认为这是我的主观判断法院无从认定而心存侥幸心理, 因为主观认识
8、向来是以客观事实进行判断的。当然,如果合同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那么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关于借款合同 3借款人姓名: 贷款发放银行: 借款人编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合同编号: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借款人、抵押人: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邮 编: 手 机: 电 话: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地 址: 邮 编: 电 话:表一: 住房公
9、积金贷款明细表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开户行:,账号:,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
10、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 1 月1 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
11、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还款额, 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
12、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
13、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 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 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
14、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1. 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2. 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3. 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4. 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一次有效调整金额。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1. 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2. 贷款逾期的
15、,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八、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 行。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
16、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 请。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第六条 房产抵押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 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
17、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
18、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 30 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 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支
19、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第七条违约责任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 0.4 的违约金。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
20、续;(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三、借款人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二)借款人挪用本贷
21、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条 费用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
22、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 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
23、、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 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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