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工程监理安全技术交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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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塔吊分项工程监理交底记录2018 年 10 月 16 日工程名称新建学校项目分项工程塔吊一、事故案例通报:2018 年 10 月 10 日下午,成都市温江区珠江国际新城 D 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件。事故造成 3 辆汽车被砸中、9 人受伤, 其中 7 人轻伤 2 人中度受伤, 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塔机租赁单位、塔机安装单位务必引以为戒、聚焦安全生产,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切不可心存侥幸, 彻底消除机械设备安全隐患。二、监理监督管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3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 号) 。5、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市2006248 号)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7、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质200876 号) 。8、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5144-2006 ) 。9、塔式起重机( 5031-2008 ) 。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196-2010) 。1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59 2011 ) 。12 、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川建发
3、200888 号) 。13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建委2016135 号) 。14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属地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2018147 号) 。15 、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三、监理工作程序:1、该分项工程开工前, 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塔吊基础布置及塔吊安装专项方案, 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 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报业主单位审批;2、涉及到塔吊基础使用的钢筋原材料, 必须经过监理部外观、重量检查并见证取样送检, 待检测合
4、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3、塔吊砼基础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将安排人员进行旁站监理, 如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 如不予处理的, 将采取相关措施要求处理;4、塔吊基础钢筋、预埋螺栓或预埋标准节在施工完成后, 应填写 分项工程报验表( 008 ) , 后附隐蔽验收记录, 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重新申报;5、塔吊进场后, 安装之前应将整套安装告知资料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经总监审批合格后方可上报主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待主管部门同意安装后现场方可实施安装;6、塔吊安装或顶升之前, 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监理部, 监理部
5、将安排人员对塔吊安装和顶升作业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如发现问题,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7、塔吊安装完成之后, 塔吊使用单位、产权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进行联合验收, 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及时委托检测单位对塔吊进行检测;8、塔吊经检测单位检测合格之日起 30 天内,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资料,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 经总监审批合格后, 方可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办理完成后方可投入使用;1 / 79、监理部在日常工作中, 对塔吊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如存在违章操作的, 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处理;10 、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每月应对塔吊进行联合月检,对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
6、整改落实, 同时, 每月对塔吊沉降观测检测不得少于一次;11 、塔吊拆除之前,应将整套拆除告知手续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经总监审批合格后,方可办理拆除告知手续, 办理完成后方可进行拆除。12 、塔吊安装、顶升和拆除的人员配备必须严格按照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安装( 拆卸) 作业的作业人员配置, 每台塔机每班不少于 9 人( 9 人/班) ,其中工种配置必须为 1 名司机、1 名司索信号工、1 名电工、4 名安装拆卸工及 1 名安全员、1 名技术人员;确需更换的,安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交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 拆卸)人员变更申请表。四、监理控制重点:1、一般规定:1)
7、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2) 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3) 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 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4)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5) 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 1 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留存影像资料。6) 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 应编制专项方案, 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7) 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 发现有下列
8、情况之一的, 不得安装和使用: 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8) 出厂年限超过 8 年的塔式起重机, 应进行安全评估, 未经评估合格不得使用。9) 塔式起重机工作 1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 8000h 后, 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10 )对塔吊安装、拆除的程序要求,严格按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通知( 成建委2016135 号) 执行。2、安全装置:1)
9、塔式起重机上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高度限位器、行走限位器、回转限位器等各种安全装置应齐全灵敏可靠。2) 塔式起重机上应使用至少能够显示力矩、起重量、幅度的记录装置。对采用显示记录装置的, 应保留原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的使用功能。3) 卷扬机卷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出的防护保险装置。4) 动臂变幅机构应设置低速端制动器。5) 多台塔机交叉作业, 应使用工作空间限制器。3、信息标识:1) 塔式起重机应有耐用金属标牌, 永久清淅地标识产品名称、型号、产品制造编号、出厂日期、制造商名称、制造许可证号, 额定起重力矩等信息。2) 司机的操纵装置和指示装置应标有文字和符号以指示其功能。3)
10、塔式起重机的标准节、臂架、拉杆、塔顶等主要结构件应设有可追溯制造日期的永2 / 7久性标志。4) 在合适的位置应以文字、图形或符号标牌的形式标志出可能影响在塔式起重机上或塔式起重机周围工作人员安全的危险警告信息。4、塔吊基础:1) 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所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施工单位应根据地质勘察报告确认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能力。2) 当施工现场无法滿足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基础的要求时, 应进行专项设计, 应有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3) 塔吊基础应有有效的排水措施。5、附着装置与夹轨器:1) 当塔式起重机需安装附着使用时, 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
11、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超过使用说明书规定的距离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和制作,并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2) 附着装置的杆件与建筑物及塔身之间的连接, 应采用铰接, 不得焊接。附着杆应可调节杆长( 短) 。3) 附着装置应由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制造能力的企业制作, 严禁擅自使用土制附着装置。4) 行走式塔机必须安装夹轨器, 保证塔机在非工作状态风荷载和外力作用下能保持静止。6、安装、拆卸及验收:1)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应办理告知手续。2) 塔式起重机安装或拆卸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书面记录; 安全技术交底宜在安装或拆卸日进行, 并履行签字手续。3) 进入现场的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12、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 穿防滑鞋。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4) 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应保证处于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 2m 的距离; 处于高位塔式起重机的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位, 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m 。5) 塔式起重机选址, 起重臂回转区域应避开学校、幼儿 、商场、居民区、道路等上空。确因场地小,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限止起重臂回转角度,禁止吊重物出工地围墙外等措施。6) 安装、拆卸作业应统一指挥, 分工明确。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使用说明书的的要求、顺序作业。危险部位安装或拆卸时应采取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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