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既有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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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乡既有住宅房屋构造安全排查技术导则 (试行)1 总则1.0.1 为了指引和规范城乡既有住宅房屋构造安全排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危险房屋,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合用于浙江省城乡国有土地上既有住宅房屋构造安全排查工作。其她民用建筑构造安全排查可参照执行。1.0.3 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列为排查重点:1. 浅基本房屋(涉及天然地基和经地基解决后天然地基基本);2. 场地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房屋;3. 砖混构造房屋;4. 采用预制多孔板楼(屋)盖房屋;5. 大跨构造房屋;6. 上世纪 80 年代、 90 年代建设房屋;7. 已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房屋;
2、8. 临街破墙开店等构造或使用功能有较大变动房屋;9. 勘察、设计、施工资料等不齐全房屋;10. 群众反映有构造安全问题其她房屋。1.0.4 房屋构造安全排查除应符合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原则规定。2 排查分类2.0.1 房屋构造安全排查中应当依照房屋存在问题严重性限度分 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个类别。其中,检查中未发现构造安全问 题、可以正常使用房屋,划为甲类;检查中发现质量问题不严重、不影响安全使用房屋,划为乙类;检查中发现存在比较严重构造 安全问题、影响安全使用房屋,划为丙类。2.0.2 对丙类房屋,应委托专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原则对房屋危 险性进行评估或鉴定。2.0
3、.3 排查阶段房屋分类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本、构造构件危险 限度为基本,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2.0.4 分析判断时,应重点考虑下列因素:1. 各构件破损限度;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地位;3. 破损构件数量以及在整幢房屋所占比例;4. 周边环境影响;5. 有损构造人为因素(特别是承重墙拆改状况)和危险状况;6. 构造破损后可修复性。3 安全排查3.0.1 房屋构造安全排查宜按照下图图示程序进行:图 3.0.1 房屋构造安全排查程序3.0.2 排查前应进行资料收集工作,需要收集重要资料涉及: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 设计资料;3.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4.
4、 房屋使用资料 ,涉及使用状况、检查检测、监测、维修、加固、改造、用途变更、使用条件及灾害损坏和修复等状况;5. 群众反映房屋质量问题。3.0.3 现场检查内容重要涉及: 1构造体系及材料:重要检查构造体系及材料与否与设计一致,构造变动(如破墙开洞、变化构造类型、变化构造构件位置、增设地下室等)与否已通过设计确认。2. 使用功能:重要检查建筑各部位使用功能与否满足设计规定,变化功能(如在非上人屋顶设立屋顶花园、办公区改为密集 柜书库等)与否已通过设计确认。3. 场地及环境:重要检查地面排水状况,地面与否因地势低 洼、排水不畅而长期积水; 建筑周边有无影响建筑安全危险边坡;与否受铁路、地铁等振动
5、源长期影响;邻近工程建设和深基坑施工状况。4. 地基基本:应着重调查上部构造不均匀沉降、裂缝、倾斜 及发展趋势,基本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对架空地板代 替室内填土砖混构造,应检查与否与设计规定相符、0.000 如 下墙体使用环境及维护状况。5. 砌体构造:重点检查承重墙体改动、构造柱设立及圈梁闭合状况、砌体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斜向或竖向裂缝、砌体承重墙体变形和裂缝状况、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等。6. 混凝土构造:检查承重构造与设计符合性、梁板柱墙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墙根部及顶部横向裂缝、屋架倾斜和整体稳定性及也许引起构件承载力问题耐久性损伤(锈胀裂缝、预 应力锈蚀、混凝土构造表面
6、可见耐久性损伤)等。7. 钢构造: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焊缝、螺栓、铆钉等状况,应注意钢柱与梁连接形式、 支撑杆件、柱脚与基本连接损坏状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等。8. 木构造: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构造构件变形及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平面外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等。3.0.4 资料齐全且现场检查无危险点发现时, 可判断为甲类房屋。3.0.5 检查时发现存在下列状况时,应评估为丙类房屋:1. 房屋构造或使用功能变动较大,且未经设计确认;材料明显不满足设计规定。2. 场地存在影响建筑安全危险因素。3. 地基
7、基本存在下列现象之一:(1) 明显沉降和不均匀沉降,并且短期内无收敛趋向;(2) 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不不大于10mm ,且房屋倾斜率不不大于 1%;(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不不大于10mm , 并对上部构造有明显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4) 基本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构造明显倾斜、 位移、裂缝、扭曲等;或基本与承重构件连接处产生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且最大裂缝宽度不不大于10mm 。4. 预制板搁置长度短,较易掉落。 5.砌体构造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1)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不不大于2mm 、缝长 超过层高 1/2 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
8、层高1/3 多条竖向裂缝;(2)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等,有效截面 削弱达 1/4 以上;(3)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4)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裂缝宽度不不大于0.5mm ;(5) 单个墙、柱构件产生相对于房屋整体明显局部倾斜, 或相邻构造连接处断裂成通缝;(6) 墙、柱因刚度局限性浮现明显挠曲鼓闪等侧弯变形现 象,且在挠曲部位浮现水平或交叉裂缝;(7)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斜裂缝,或支承过梁墙体产生水平受力裂缝,或产生明显弯曲、下沉变形;(8)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产生
9、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或拉 杆体系失效;(9) 底层框架房屋底层砖砌抗震墙浮现贯穿墙身裂缝,且裂缝宽度不不大于 2mm ;或者过渡层墙体裂缝严重,且最大裂缝宽度已不不大于1mm 。6.混凝土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1)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 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不不大于1mm ,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2) 柱、墙构件产生相对于构造整体明显倾斜、位移;(3) 柱、墙因主筋锈蚀已导致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或受压区混凝土浮现压坏迹象;(4)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不不大于0.4mm ;(5) 屋架产生较大挠度,且
10、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不不大于 1.0mm ;(6) 屋架支撑系统失效导致明显倾斜。7.钢构造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1)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2)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不不大于h/150 ,平面外不不大于 h/500 ,或不不大于 40mm ;(3) 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明显倾斜。8.木构造构件存在下列现象之一:(1)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2) 屋架产生明显倾斜,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3) 木柱产生较大侧向变形
11、或明显倾斜。9.存在严重影响房屋构造安全其她因素。3.0.6 除甲类和丙类房屋外,均为乙类房屋。4 危险性鉴定4.0.1 房屋危险性评估应依照现行国标建筑构造检测技术原则GB/T 50344 、工程构造可靠性设计统一原则GB50153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原则 GB50292 、危险房屋鉴定原则 JGJ125 及钢构造检测评估及加固技术规程YB9257 等规定,并依照房屋属性、检查检测目选取合用原则。4.0.2 既有房屋鉴定,应依照下列状况区别对待:1. 构造类型不同构造,其检查重点、项目内容和规定不同, 应采用不同鉴定办法 ;2. 对重点部位与普通部位,应按不同规定进行检查和鉴定;3. 对有
12、整体影响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构件,在综合承载能力 分析时应分别对待。4.0.3 危险房屋为构造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也许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房屋。房屋危险性综合评估按三层次进行:第一层次为构件危险性鉴定;第二层次为房屋构成某些(地基基本、上部承重构造、围 护构造)危险性鉴定;第三层次为房屋危险性鉴定。4.0.4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规定构造构件,其级别评估分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4.0.5 单个构件按如下规则进行划分: 1.基本独立基本:以一根柱单个基本为一构件;条形基本:以一种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板式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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