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陕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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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西安“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011 年 11 月 14 日 7 时 37 分,位于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雁塔科技产业园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楼 一层的个体餐饮商铺,因钢瓶液化气发生泄漏引发爆炸事故,造成 11 人死亡、31 人受伤,12 间商铺(约1500 平方米)及53 台车辆 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90 万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和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遵照国务院及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对事故调查处理的要求,陕西省人民政府 成立了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孙安会任组长省,安全监管局局长杨
2、达才、西安市副市长朱智生、省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国强任副组长,省公安 厅、省监察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和西安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西安市“1114”液化石 油气泄漏爆炸重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检察机关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分析、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和当事人, 查清了事故原因,界定了事故性质,区分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 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安全防范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 调查报告。一、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9欢。迎下载(一)事故经过事发前一天(2011 年 11 月 13 日)中午11 时许,液
3、化气非法经营者郑娟娟指派聘用人员王红仓、张飞驾驶金杯面包车向位于西 安市嘉天国际大厦 1#楼一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个体餐饮商铺配送2 个容量为50 公斤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分别为2#、3#)。运达后,王红仓将钢瓶放置于该店库房内并将3#钢瓶的气相阀与连接燃气软管的调压器进行了安装。安装完成后,王红仓以在3#钢瓶阀口连接处未闻到液化气味为判断依据,向店长刘彦成表示可以安全使用, 刘彦成随即签字验收开始使用。22 时 30 分,该店员工关闭营业厅大门,结束当天营业。2011 年 11 月 14 日 7 时 02 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员工王欢打开店门,随手打开电灯进入厨房操作间并接通加热电炉开关。
4、7 时 20 分,王欢打开大厅南侧防盗门(营业厅后门,)发现门外公共通道及库房门口有大量雾状气体聚集并伴有浓烈、刺鼻的液化气味便立即返回,慌乱中没有关闭防盗门,致使泄漏的液化气向店内急剧扩散。当王欢返回至店内大厅中央时,遇见同店员工张晓霞(已在事故中死亡),告知其液化气发生泄漏并让其尽快撤离。随后,王 欢走出店外,向路边行人询问液化气泄漏处置方法并用手机拨打110、119 报警,同时向嘉天物业公司保安人员报告液化气泄漏情况。7 时 37 分发生爆炸。由于事故发生地段处于城市人员密集区,发生时间又正值上班高峰期,爆炸冲击波造成过往行人及在附近公交车 站候车人员重大伤亡。(二)救援情况事故发生后,
5、陕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赵乐际作 出指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抓紧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查明发生 爆炸原因,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前往医院看望受伤人员省;委副书记、省长赵正永,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娄勤俭,省委常委、西安市委 书记孙清云,西安市市长陈宝根,省政府秘书长秦正、副秘书长孙 安会及省、市公安、住建、卫生、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第一时间 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救援及善后工作。西安市委副书记董军、副市长朱智生带领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迅速出动,全力组织救援。事发5 分钟后,第一辆消防车辆赶到现场,消防部门调集周边7 个消防中队160 名官兵,携带破拆、扩张、生命探测仪等设备仪器,派出6 条搜救犬
6、,出动20 辆消防车, 一架无人搜救飞机参与抢险救援;公安部门出动警力维持秩序、疏 导交通;卫生部门出动12 辆救护车、45 名医护人员及时赶赴现场, 安排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附院、高新医院等6 所医院参与伤员救治工作。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骆琳局长、付建华副局长的指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罗音宇副司长一行二人于15 日晨赶到西安指导工作。截止到12 月 12 日,已有20 名伤员治愈出院,11 名伤员仍在医院治疗,暂无生命危险,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已经结束,伤亡 人员家属情绪稳定,当地社会平稳有序。二、事故有关单位及现场勘查情况(一)事故有关单位情况1、樊家腊汁肉夹馍科创路店樊家腊汁肉夹
7、馍科创路店(以下简称: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 位于太白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 室。2009 年 12 月 16 日,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10101 室商铺业主谈金 录委托其妹谈玄与孙连武(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者)签订房屋 租赁协议,约定孙连武承租经营用房150 平米。12 月 17 日,孙连武与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品牌加盟经营合同,有效期为10 年,加盟费为5 万元,并每年交纳商标管理费1 万元,加盟后在内部管理体系中称为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2。010 年2 月 1 日,孙连武取得由西安市工商局雁塔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连武,
8、批准字号名称为西安市雁塔区彩婷小吃店,注册经营场所为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 号嘉天国际一楼商铺,主要经营范围为餐饮。2010 年 3 月 9 日,该店以“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对外营业,共有员工14 名,日常管理者(店长)为刘彦成,实际营业地点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相同(事故发生时, 其店面悬挂的樊家腊汁肉夹馍名称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不符。)2、非法液化气经营、配送点2009 年 11 月,自然人郑卫卫与其姐郑娟娟(二人未经燃气专业培训、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在无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安 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使用大量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的液化气钢瓶,聘用6
9、名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的人员,在西安市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顺达胶鞋厂内租赁房屋(2011 年 10 月,搬至该路段原西安水泥制管厂内,)先后盗用西安陇海液化气站、西安华ft液化气储灌站及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非法从事钢瓶液化气的储存、经营活动。经查,“1114”事故中,发生泄漏的液化气钢瓶(检验编号为3#),正是由该站点以 北方液化气公司名义于2011年11 月13 日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非法销售、配送的。事故发生后,公安雁塔分局对该非法液化气经营点设在新城区八府庄北路西安水泥制管厂内的库房进行了搜查,共查获液化气钢 瓶 326 个,其中超过检验期限的钢瓶171 个、已报废钢瓶131 个。3、西安
10、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天物业公司) 成立于2006 年 3 月 21 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科创路与太白南路十字西北角新科大厦MINI 国 度地下一层,法定代表人斯肖聪,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及相关配套 服务等。2010 年 11 月 8 日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换发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 年)。2008 年, 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 合同,按约定对该大厦1#、2#、3#楼进行物业管理(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物业由该公司负责管理。)4、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
11、司西安樊家腊汁肉夹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家餐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 年 5 月,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为西安市莲湖区未央路9 号宏林名座21703 室,法定代表人张小江,经营范围为餐饮、食品等,目前共有加盟经营店42 家。(二)现场勘查情况1、爆炸现场位于太白南路与科创路十字西南角的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嘉天国际大厦由3 栋框架剪力墙结构高层建筑构成,由东向西依次为1#、2#、3#楼,呈“L”形分布,建筑总面积5.5 万平方米。其中,1#楼为商用写字楼,2#、3#楼为住宅楼。该大厦由西安嘉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建设,2006 年 3 月,经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立
12、项,2008 年 3 月 12 日,大厦整体通过高新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验收, 2009 年 12 月 10 日,通过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大厦的竣工验收,2010 年 5 月 28 日,取得由高新区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事故发生地点位于嘉天国际大 厦 1#楼,该楼为地下一层、地上25 层的商用写字楼,建筑面积2.7 万平方米,其中一、二层为临街商铺。爆炸发生后,楼内共有12 间经营商铺受到不同程度损坏。2、爆炸中心位于嘉天国际大厦1#楼一层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操作间。该店呈南北走向,建筑面积为150 平方米,分为营业厅和操作间两部分,店内操作间南侧有宽为1.6 米、长为
13、20.7 米的公共通道。其中,5 间店铺(含樊家腊汁肉夹馍店)与通道相邻,除一饰品店外,其他店铺均有后门可进入通道。通道最东侧有主体砖墙封 堵,向西20.7 米处有木质大门并装有门锁,通道内南侧有公用卫生间和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使用的库房,库房设有木门(详见事故现 场平面图)。3、爆炸发生后,在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内可见大量被炸毁物品 及脱落的混凝土砖块,在距离店面正门约15 米处的地面上,分别提取到2 根与减压阀连接的黑色橡胶皮管长,度分别为17 米和19 米。经查,现场提取的3 个液化气钢瓶存放在该店库房内,其中两个钢瓶(检验编号为:1#、3#)分别用黑色橡胶软管穿过公用通道与店内操作间燃气炊
14、具连接。4、爆炸现场共提取液化气钢瓶3 个,型号均为YPS-50,公称容积118L,鉴定编号分别为:1# 、2#、3#,其中,1#钢瓶出厂编号为 00251,只设有气相阀,生产日期为2009 年 5 月,在使用和检验期限内,爆炸后护圈上部变形;2# 钢瓶只设有气相阀,标识不清,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不详,按有关规定应以报废判定,爆炸后瓶肩及 瓶体中部处有磕碰伤; 3# 钢瓶出厂编号 00196,生产日期为 2006 年 2 月,检验日期不详,为有气相阀和液相阀的双阀结构钢瓶(打开气相阀后排出气态液化气,液相阀下端接有液相管并插入瓶体底部,开启后可排出液态液化气,)爆炸后,瓶肩处液相阀根部有三角形烟
15、熏痕迹。三、事故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违法使用的3#钢瓶液相阀未完全关闭,致使钢瓶内液化气发生泄漏,且泄漏地点处于封闭状态,泄漏液化气 与空气混合后,大量聚集于库房及通道内,员工王欢打开防盗门后, 泄漏气体迅速从库房及通道向店内操作间扩散,达到爆炸极限,遇 电灯、加热电炉等电器火源,引发爆炸,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 因。(二)事故间接原因1、有关企业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非法经营、 违法使用液化气。2、有关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致,使液化气经营 和使用环节监管缺失。四、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有关经营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不落实、 安全意识淡薄,非法
16、经营和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安全监管缺失、职责履行不到位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1、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经营及管理者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 任不落实,自 2010 年 3 月开始营业后,即在高层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内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所使用的钢瓶检验检测标识不清,存在 重大安全隐患;在液化气使用过程中未建立液化气安全使用制度, 未指定专人进行管理,没有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及安全常识培训,导致液化气泄漏及应急处置不当而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 接原因。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该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非法液化气经营站点
17、。郑卫卫、郑娟娟及相关聘用人员,在不具备燃气从业资格,无燃气安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 照的情况下,盗用其他经营单位名称,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及报废 的液化气钢瓶,非法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在有关监管部门两次向 其下达燃气管理整改通知单后,上述2 人拒不执行整改指令, 为逃避打击采取变更经营名称、变换经营地点等方式,继续非法销 售钢瓶液化气。特别是违法向禁止使用钢瓶液化气的樊家肉夹馍科 创路店配送、安装检验标识不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3#液化气钢 瓶,致使发生泄漏,引发爆炸,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建议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西安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该非法经营点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
18、得并给予 相应的经济处罚。3、西安嘉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与嘉天国际大厦建设单位嘉天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公司负责嘉天国际大厦1#、2#、3#楼所有商铺及写字间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嘉天物业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的职责,201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副总经理段永兴在签收公安雁塔分局电子城派出所民警高鹏向樊家肉夹馍科创路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后, 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该店进行整改致,使安全隐患未能消除,精品文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嘉天物业公司 的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从业资质。4、樊家餐饮有限公司。该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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