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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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关于印发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水 利部水建管2003271 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省政府粤府200330 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了本实施细则。现将本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已开展安全鉴定工作的大型和重点中型水库、大型水闸,鉴定承担单位资质、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成等不符合本实施
2、细则要求的,可按原规定上报,由省水利安全管理中心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由省水利厅审定,其余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为加快我省水利“三大会战”前期工作进度,按水利部水规计2003344 号关于印发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七条的规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立项工作,在流域机构或省(自治区、自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三类坝鉴定意见和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复核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总投资 2 亿元(含 2 亿元)以上或总库容大于 10 亿立方米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必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总投资2 亿元以下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水闸除险加固参照执行)。省
3、水利厅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库、水闸安全管理,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规安全鉴定工作,根据 水利部水建管2003271 号关于发布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通知和水闸安全鉴定规定SL21498,结合省政府粤府200330 号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库容大于 100 万立方米、或坝高高于 15 米的水库,和最大过闸流量大于 100 立方米每秒的水闸。小于上列规模的水库、水闸可参照实行。.专业.专注.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和对其实施行业管理的水库、水闸。其它部门管辖的工程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负责制的原则对不同规模的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省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工作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审定大型水库、重点中型 水库(指影响县级以上城市、城镇安全或坝高高于 50 米的中型水库、下同)和大型水闸(最大 过闸流量大于 1000 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重要”、“特别重要”。“重要”、“特别重要”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 201、表 3O1)安全鉴定意见。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中心受委托对全省一般中型水库和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负责审定辖区一般中型水库及影响县城安全的小
5、(1)型水库、小型水闸(最大过闸流量U01000 立方米每秒及防护对象的重要性为“中等”。“中等”的含义比照防洪标准(GB5020l94)中表 201、表 301)的安全鉴定意见,并制定其他小型水库和小型水闸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规定。第四条水库、水闸管理单位(以下称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是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以下称组织单位)。其它部门管理的水库、水闸可以委托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安全鉴定的组织单位。管理单位应协助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除险加固后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 年进行,以后应每隔610 年进行一次。水库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重大工程
6、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水闸投入运用后每隔 1520 年,应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 应适时进行安全鉴定;对影响水闸安全运行的单项工程,必须及时进行安全鉴定。第六条水库大坝安全状况分类标准:一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达到防洪标准(GB50201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正常;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二类坝: 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不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但达不到防洪标准(GB5020l-94)规定,大坝工作状态基本正常;在一定控制运用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大坝。三类坝:实际抵御洪水标准低于部颁水利枢纽工程
7、除险加固近期非常运用洪水标准,或者工程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不能按设计正常运行的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分类标准: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三类闸:运用指标达不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损坏,经除险加固后,才能达到正常运行。四类闸:运用指标无法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需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重建。第七条水库、水闸安全鉴定包括安全评价、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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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 水利工程 安全 鉴定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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