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合同范本(小额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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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合同范本(小额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了)下面是我整理的小额贷款合同范本(小额贷款合同签了不想贷了),以供借鉴。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1甲方: 乙方:第一章贷款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第二条贷款用途:第三条贷款金额:圆整。第四条贷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浮%执行。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月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罚息计算期间自
2、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70 / 70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
3、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 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 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
4、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第十条贷款偿还: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还款方式:利随本清、 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二章保证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
5、付款项。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
6、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证人已仔细阅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 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7、,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
8、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项下的权利。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
9、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行保管。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 ; 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第二十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在
10、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
11、四章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12、;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增加抵押物;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
13、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 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第五章其他条款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 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
14、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 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
15、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第二十八条补充条款:借款人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贷款人有关贷款告知信息送达联系人时即视同借款人。其他约定:。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第三十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贷款人:借款人年月日: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2借款人: 贷款人: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商
16、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1. 币种:1.2 金额:1.3 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第二条利率及利息的计付2. 利率执行:该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相应期限档次贷款的基准利率上浮%。2.2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个月为一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 2;日利率=年利率 360。2.3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贷款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 2.条约定执行。2.4 本合同项下贷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
17、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 2.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贷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贷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2.5 利息的计算2.5. 借款人每月还息额=当月贷款余额贷款天数日利率。2.5.2 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罚息依逾期或挪用的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 %;浮动利率贷款逾期或挪用后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贷款人有权相应调整本合同罚息利率,自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日起适用新的罚息利率。2.6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下列第种方
18、式结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结息日为付息日:每季末月的年月日;年月日;年月 日;年月日;3.3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贷款人有权拒绝放款:(1)借款人已办妥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等法定手续及贷款人要求办理的其他手续,且前述许可、批准或登记等手续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并持续有效;借款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借款人没有违反本合同的约定。3.4 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3.5 借款人应按第.3 条约定的到期日和下列计划按时还款,借款凭证记载的到期日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到期日还款金额年月日;年月 日;年月日;年月日;3.6
19、 提前归还贷款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利息。3.7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应由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已借款项的还款义务,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公司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 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
20、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6.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6.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
21、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6.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合资、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
22、让、减资等。6.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7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23、,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6.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 ;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 ;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 ;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第七条其他约定事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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