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最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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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奖罚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长效管理, 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确保我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1.2 安全生产奖惩贯彻奖惩结合和以责论处的原则,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坚持分级负责、分级控制的原则,做到权责对应,奖惩适度。1.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逐
2、级组织调查、分析、定性,并根据本细则对事故责任者认定原则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1.4 公司内部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4.1 一般安全事故:指轻伤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 万以下的事故(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下同);1.4.2 较大安全事故:指轻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重伤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5 万以上 30 万以下的事故;- 12 -1.4.3 重大安全事故:指 1 人死亡,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 20 人以下,
3、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30 万以上 100 万以下的事故;1.4.4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指 2 人或 2 人以上死亡,或者轻伤 20 人以上, 或者重伤 10 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 万以上的事故。1.5 事故责任者认定1.5.1 主要责任者: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如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保护、自动装置和设施,违反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违反劳动纪律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扩大,在事故过程中起主导作用者。1.5.2 次要责任者:是指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布置不严密,未能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在事故过
4、程中起次要作用者的。1.5.3 领导责任者:事故所在单位(项目部)领导。1.6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分承包的施工队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 处罚2.1 安全生产制度项目部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加大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勒令限期整改;情况较严重的或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处违规项目部 1000-5000 元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部相关责任人责任,加处全司通报处理:2.1.1 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2.1.2 未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2
5、.1.3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的;2.1.4 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2.1.5 未按时上报上级及公司要求的反馈报告、工作总结等文件。2.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项目部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逐渐建立并落实责任制,并于每月 25 日前将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6、情况统计表上报公司质安办;2.2.1 项目部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况较严重的或限期未整改完成的,处违规项目部 1000-5000 元处罚;情况严重的,追究项目部相关责任人,加处给予全司通报:2.2.1.1 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检查、巡查等各项制度的;2.2.1.2 未按规定上报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表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2.2.1.3 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2.2.1.4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施工生产的;2.2.1.5 未建立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值班制度;2.2.1.6 未编制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2.2.1.7 安全施工
7、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2.2.1.8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2.2.1.9 易燃易爆物品未建立管理制度。2.2.2 有下列情形规定之一,对个人处 50-200 元罚款,造成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或者现场管理混乱、隐患和违章现象严重的,对项目部并处 10002000 元罚款;(一) 施工临时用电2.2.2.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 1 未采用三级配电系统;2 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3 未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2.2.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 5
8、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者,未编制用电组织设计,或有编制但未履行“编制、审核、批准” 程序。2.2.2.3 电工未持证上岗;其他用电人员未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或有培训但未经考核合格就上岗工作的。2.2.2.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2.2.5 未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度。2.2.2.6 配电室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现场存在灰尘、潮气现象,存储腐蚀介质、易燃易爆物,通道不畅通。配电室和控制室无防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措施。2.2.2.7 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存放贮油桶,未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2.2.2.8 选购的电动机械、手
9、持式电动工具及其用电安全装置不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无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二) 防火安全2.2.2.9 未制定本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2.2.10 未定期召开安全消防会议,无参加会议人员签字,无会议记录。2.2.2.11 对办公室、宿舍、料库等重点部位,无定期组织防火检查记录;2.2.2.12 未制定工程项目附近野外林区防火措施。2.2.2.13 在消防重点场所(如木工场、配电室等),未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设备。(三) 民爆物品管理2.2.2.14 未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无会议记录。2.2.2.15 未建立出入库
10、检查制度,领用退库手续不全,登记不完整。2.2.2.16 储存库未实行 24h 专人值守,值守人员未履行交接班制度。2.2.2.17 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民用爆炸物品行为。2.2.2.18 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时,未设专人管理、看护, 或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四) 爆破安全2.2.2.19 未制定警戒方案、应急预案、安全防护等措施,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2.2.2.20 未按照爆破设计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现场采用无填塞爆破或采用石块、易燃物填塞炮孔的。2.2.2.21 装药时,采用铁棍、钢管等违规材料装药的。2.2.2.22 作业现场吸烟、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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