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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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 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150 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第 150150 号)号)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 2009 年 12 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4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规范机动车
2、停车场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3、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第四条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价格、财政、税务、房地产、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推广在停车场管理中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第二章第二章规划与建设规划与建设第六条第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
4、况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财政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七条第七条根据交通流量状况,在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第八条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属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公共停车
5、场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者;没有投标人且确需建设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第十条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建设竣工后,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
6、准,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其中,利用待建土地的,还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申领临时停车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场地证明;(二)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三)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章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出让经营权的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
7、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 15 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补充备案。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性收
8、费许可证;(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公共停车场标志、价格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三)执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公共停车场管理规范;(四)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六)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七)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安全保卫等工作;(八)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九)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管理纳入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系统,使用规定的 pos 机等收费方式。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公
9、共停车场,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妥善保管,爱护和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公共停车场:(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工业原料的;(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三)装载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运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第四章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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