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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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标准LT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召开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 审查定稿。修订后的建设标准共分九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选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 工程与设备、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本建设标准对政府投资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自建设应严格执行。在施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 号,邮政编码:100029),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参编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北
2、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研究所 青岛市环境卫生科学研究所 北京高能垫衬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 宁波市鄞州区绿州能源有限公司主要参编人员:徐文龙 王敬民 陈海滨 杨宏毅刘涛 吴文伟 徐海云 林泉 邵军 翟力新 夏小洪 姚兆祥 甄胜利 康振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国家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投资和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 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建设水平的
3、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也是监督、 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和节能等有关规定。第五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以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为基础,并考虑区域经济建设与科学技术的发展,按不同区域、不同建设规模合理确定,做到技术成 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第六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原则,在
4、各 省、市(或地区)生活垃圾处理总体规划、环境 卫生专业规划、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等有关文件的指导下,统筹规划,并应近、远期结合,以 近期为主。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综合比选。新建项目应与现有的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系统相协调,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第七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在不断的总结设计与运行经验和汲取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充分论证,采用成熟的、适用的、经济合理的技术、工艺、材 料和设备,以提高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水平。第八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并考虑合理
5、的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降低运营成本。第九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经 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十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填埋场的建设应根据各地区的特点,结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合理确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并完善配套工程。中、小城市应进行区域性规划, 集中建设填埋场。第十一条 填埋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区域入口、生活垃圾产生量,考虑发展等因素综合确 定。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见表 1。表 1 填埋场建设规模分类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6、第十二条 填埋场的合理使用年限,应在 10 年以上,特殊情况下不应低于 8 年。填埋库区应一次性规划设计、分期建设,分期建设库容及相应的 使用年限应根据填埋量、场址条件综合确定。第十三条 填埋场建设项目由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和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包括:场区道路,场 地平整,防渗工程,坝体工程,洪雨水及地下水 导排,渗沥液收集处理和排放,填埋气体导出及收集处理或利用,水土保持,计量设施,绿化隔 离带,防飞散设施,封场工程,环境污染控制与 环境监测设施,填埋作业机械设备等。二、配套工程主要包括:进场道路(码头)、机械维修、供配
7、电、给排水、消防、通信、冲洗和 洒水、备料场、应急等设施。三、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地磅房及门房、锅炉房、仓库等;生活服务设施主 要包括职工宿舍、食堂、浴室等。第三章 选址第十四条 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及 相关规划,以及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 填埋场选址,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地质灾害等条件 对周围环境、工程建设投资、运行成本和运输费用的影响,经过多方案比选后确定。第十六条 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环境保护的要求;二、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以增大填埋库区容量, 使用年限应达到相关要求;三、
8、交通方便,运距合理;四、征地费用较低,施工较方便;五、人口密度较低、土地利用价值较低;六、位于夏季主导风下风向,具体环境保护距离 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确定;七、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八、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对场址所做出的要求。 选址应按下列步骤进行:一、场址初选。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区域地形和 工程与水文地质、实地踏勘确定 3 个或 3 个以上的候选场址。二、场址推荐。对候选场址进行初勘,并通过对 场地的地形、地貌、工程与水文地质、植被、水 文、气象、供电、给排水、交通运输、覆盖土源 和人口分布等对比分析,并征求当地政府和民众意见,推荐 2 个或 2 个以上的预选场址。三、
9、场址确定。对预选场址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比较,推荐拟定场址,对拟定场址进行地形图测量、详细勘察和初步工艺方案设计,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选址报告或可行性 研究报告,通过审查确定场址。第四章 填埋场主体工程与设备第一节 填埋场主体工程第十七条 填埋场场底基础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的要求, 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一定的纵横坡度。第十八条 填埋场场底必须进行防渗处理。场址的自然条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的要求,可采用天然黏土防渗方式;不具备天然防渗条件的,应采用人工防渗措施。防渗系统结构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
10、术规范CJJ113 的要求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九条 填埋场底部应铺设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并且宜设置长久有效的疏通设施。渗沥液收集和导排系统包括导流层、导流盲沟、渗沥液收集导排管道、集水井、泵房等,盲沟和管道应 以一定坡度坡向集水井。渗沥液收集导排系统必须能耐渗沥液的腐蚀。第二十条 填埋场应设渗沥液调节池,调节池应有足够容量,其容量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 设计,并应作封闭处理。渗沥液处理设施的建设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相关内容执行。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应设置独立的雨水及地下水导排系统。雨水导排系统应满足雨污分流、场外汇水和场内未作业区
11、域的汇水直接排放的要求, 尽量减少雨水侵入垃圾堆体,其排水能力应按照50 年一遇、100 年校核设计。地下水导排系统应做到及时排导,防止地下水对地基和防渗系统产生不良影响,其排水能力应与地下水产生量相匹配。第二十二条 填埋场的防洪标准应按照不小于 50年一遇洪水位考虑,遵循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 控制标准GB16889、防洪标准GB50201 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CJJ50 以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并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第二十三条 填埋场场内的运输道路根据其功 能、使用年限和交通运输量分为主要道路和辅助道路、临时性道路和永久性道路,均应满足填埋作业、维护、管理、生活和其他辅助工作的要求。道路
12、设计标准应满足交通量、车载负荷及使用年限要求。场内永久性道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的要求,其他道路应根据使用功能符合有关的国家现行的道路设计规范及标准。第二十四条 填埋气体的导排、处理和利用措施应根据填埋场库容、建设规模、生活垃圾成分、 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设计填埋量大于 2.5Mt 且垃圾填埋厚度超过 20m 的填埋场, 应建设甲烷利用设施或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小于上述规模的填埋场,应采用能够有效减少甲烷产生和排放的填埋工艺或采用火炬燃烧设施处理含甲烷填埋气体。第二十五条 填埋场填埋作业区周围宜设置防轻质垃圾飞散设施。第二十六条 填埋场应设置环境
13、监测井。监测井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 染控制标准GB16889 的要求。第二十七条 填埋场必须设置计量设施和车辆冲洗设施。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在作业过程中应进行临时覆盖,终场后应进行封场处理、土地再利用和生态环境恢复,具体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 的要求。第二节 卫生填埋作业第二十九条 卫生填埋应根据作业计划确定工程相关设备,采用单元作业法进行填埋作业,作业 工序为卸车、推铺、压实、覆盖。第三十条 填埋场作业区应设置和道路相连接的卸车平台。道路和卸车平台应满足运输量和车载 量的要求。第三十一条 填埋作业过程中,随着垃圾堆体高程的变化,应根据需要在相应
14、的高程上设置阶段 性的填埋气体和边坡渗沥液导排设施。填埋气体导排设施宜采用垂直导气和水平导气相结合的系统。渗沥液导排设施应与边坡导排系统相结合。第三节 卫生填埋工艺设备第三十二条 填埋场主要工艺设备应根据日处理垃圾量和作业区、卸车平台的分布情况配备,参 照表 2 选用。表 2 填埋场工艺设备选用表(台)第三十三条 填埋场覆盖应尽可能使用覆盖土的替代材料。运输车需按覆盖方式、覆盖材料种类、运输距离、垃圾填埋量等配备。第三十四条 垃圾进场后需要进行二次倒运时, 应配备足够的作业机械和运输车辆,并应设置倒 运场地。第五章 配套工程与设备第三十五条 填埋场的配套工程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其配置标准应以满
15、足填埋场安全作业和有 利于环境污染控制为原则。第三十六条 、类填埋场应设置环境监测室,配备垃圾、渗沥液、填埋气体、填埋场大 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常规指标的化验分析仪器和监测设备。类填埋场可不设置监测室。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内生产管理、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的距离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生产管理、 生活服务区与填埋区中间宜用绿化隔离带隔离, 绿化隔离带宽度一般不小于 8m。第三十八条 填埋场供电电源应由当地电网供给,负荷等级应采用二级,全场防雷应按照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等有关规定设置防雷与接地装置。第三十九条 填埋场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施。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
16、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3 的要求。第四十条 填埋场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场区消防要求,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50016 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填埋场机械设备维修宜实行社会化服务,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配备相应的设备 维修设施。第四十二条 填埋场的外部道路工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 的要求。第四十三条 填埋场通信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络和对外通信的需要;填埋场监控设施宜满足垃圾人口及重要作业区域 的需要。第四十四条 填埋场专用道路两侧应绿化,填埋场周围应设置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 10m。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劳动保护第
17、四十五条 填埋场的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的要求。第四十六条 填埋场污水的排放,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标准要求。应对填埋气体进行定期监测,填埋区严禁设置封闭式的建(构)筑物,建(构)筑物内的甲烷含量严禁超过 1.25(体积百分比),而且必须设有排风系统、灭火系统、自动安全报警系统和防爆措施。填埋场臭气的控制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的规定。第四十七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 定期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应配置相应测试设备。第四十八条 填埋场应有灭蝇、灭鼠、防尘
18、和除臭措施。第四十九条 填埋场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 部令第 3 号)、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21 和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 等文件和标准的要求。第五十条 填埋场区内应设立醒目的安全标牌或标记。第五十一条 填埋场内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规定时,应采取减震措施或隔声、防噪措施。第七章 建设用地与建筑标准第五十二条 填埋场建设的总平面应按照功能分区布置;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生活的需求。填埋场的总库容应满足其使用寿命 10 年以上的垃圾容量;填埋库
19、区每平方米应填埋 10m3 以上垃圾。第五十三条 填埋场建筑标准,应贯彻安全实用、经济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填埋场规模、服务年限、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的需要确定。第五十四条 填埋场构筑物与附属建筑物应按工艺要求与使用年限,结合当地条件选择相应的结 构形式。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的生产管理与辅助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各类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不宜超过表 3 所列指标。表 3 填埋场建筑面积指标表(m2)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八章 运营管理与劳动定员第五十六条 填埋场运营机构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
20、责分明。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员的原则,根据项目的工 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和经营管理的 要求,合理确定。第五十七条 填埋场工作制度,宜采用一班或二班制。第五十八条 填埋场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各类填埋场的劳动定员可参照表 4 选用。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表 4 填埋场劳动定员(人)注,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下限。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五十九条 填埋场的工程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评估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及价格 变化的情况,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调整后
21、使 用。第六十条 填埋场每立方米库容投资估算指标可按照 15-30 元m3 控制。建设规模大的可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可取上限;采用双层衬里防渗 结构的填埋场可取上限。第六十一条 各类填埋场建设工期可按表 5 规定选取。表 5 填埋场建设工期(月)注:1 表中所列工期以破土动工统计,不包括非正常停工。2 填埋场应分期建设,分期建设的工期宜参照本表确定。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进行经济评价。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
22、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 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采用“可”。2 本建设标准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 执行”。附件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条明确了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近 10 年来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
23、的建设有了较快的发展,同时相关的建设条件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关标准及规范的发布及修订以及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要求的进一步提高等,对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的建设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 2001 年发布施行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进行修订。本建设标准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在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法规、方针、政策指导下,总结 我国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经验,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而修订的。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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