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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管理规程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质量管理,稳定和提高半成品、成品质量,根据国家经贸委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全公司员工要强化质量管理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quot;和";为用户服务quot;的思想,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不利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第三条 总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技术质量部部长在经理或管理者代表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公司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公司对车间、车间对班组层层落实质
2、量责任制,设立质量基金,工资奖金分配和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第四条 各生产单位在组织生产时,坚持";质量第一quot;的原则,按公司下达的质量控制指标进行生产。生产中如出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发生质量事故,严格按照质量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质量管理制度第五条 公司设立以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委员会,下设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面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技术质量部.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和监督
3、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目标;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第七条 技术质量部具体负责日常生产中的质量检验;质量控制;出厂水泥(熟料)的确认、验证;质量统计;试验研究等工作。监督检查生产工序的产品质量,制止各种违章行为,评价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对水泥及原燃材料品质的各种试验、检测方法,严格执行有关标准.第八条 依据质量控制需要设立质量控制点,并制订"
4、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内控质量指标quot;,按有关规定取样、检验、分析、控制,做到事先控制层层把关,确保出厂水泥合格率百分之百,富裕强度合格率百分之百,袋重合格率百分之百。第九条 取样要有代表性,试验结果要准确可靠,并及时报出,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分析、整理。对生料、熟料及出厂水泥的质量状况,每月公布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年终进行专题总结。第十条技术质量部应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技术质量部人员应相对稳定,素质符合要求,应建立健全抽查对比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制度;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管理制度;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质量文件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检验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检验原始记录、台帐
5、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操作规程和质量责任制;水泥用标准砂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第三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建立并保存合格供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分管经理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销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第十二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技术质量部指定的地点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坚持quot;先检验,予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第十三条 不同批或不同产地的无烟煤应按技术质量部指定的地点分别堆放、晾晒、入棚、入库,按质搭配取用,以稳定入
6、窑生料配热。第十四条 石灰石堆场、铁粉堆场、矿渣堆场、立窑窑灰堆场的物料要按技术质量部规定取用,对已混杂的物料要经技术质量部鉴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使用.第十五条 供销部选定石灰石矿山或石灰石供应点的石灰石开采应符合 水泥原料矿山管理规程要求,进厂石灰石质量指标要满足配料要求.第十六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质原料总量为 15天;硅质原料、混合材 10 天;燃料、铁粉、石膏 20 天。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总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第四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各入磨(库)原燃材料的水份,及时晾晒贮存,各种晾晒物料入
7、库前必须经技术质量部检测水份合格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为保证生料质量,原料配料岗位应根据技术质量部配料方案精心配料、监控,力求配料、配热稳定.A、B 线生料库生料要进行空气均化后下料,满足均化效果的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第十九条 入窑生料配热相对稳定,严格按公司内控指标要求执行。启窑或出现不正常窑况时,可采用单库特殊配料。第二十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看火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机立窑看火操作规程,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塌窑、架窑的出现。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第二十一
8、条 出窑熟料按技术质量部指定库号入库,不得边入边出,必须按质搭配使用。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库存放,使用时严格执行技术质量部下达的配比通知。第二十二条 水泥磨入磨物料按技术质量部书面通知的比例入磨,并按公司质量控制指标生产.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三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 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 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第二十四条 出磨水泥按技术质量部指定的库号入库,改库时必须在库顶确认水泥不漏入其它库方可实施改库.第二十五条
9、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有关性能检验,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第二十六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验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技术质量部应及时签发质量事故分析整改报告,车间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第二十七条 生产车间每日要及时准确反馈各库料位至技术质量部,质量调度根据各库存动态及时调节各工序生产质量.第二十八条 各种库仓要定期清理维修,卸料设备要保持完好,确保卸料正常。第五章 出厂水泥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技术质量部,技术质量部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
10、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出厂水泥合格率、富裕强度合格率、袋重合格率三个百分之百。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第三十条 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应看到入库水泥的一天或三天强度,确认各项指标合格,确保 28 天抗压富裕强度满足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要求方可出库.第三十一条 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多库搭配等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技术质量部每季度要进行一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第三十二条 水泥库严
11、禁边入边出,要严格按技术质量部指定的库号和比例出库,不允许随意改变出库号和比例.每一个编号水泥出库,以技术质量部开具的出库通知单为依据,同一编号改变库号或比例时必须另开出库通知单。第三十三条 水泥包装袋质量必须符合国标要求,标志必须正确、齐全、清晰,出厂散装水泥应提供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标要求.第三十四条 栈台存放一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技术质量部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第三十五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
12、。出厂水泥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三个月,不应提前倒掉.第三十六条出厂水泥 质量的 验收交 货必须严 格执行 相关标 准与 GB175-1999、GB13441999 标准.第三十七条 技术质量部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编号不少于 2 次,其包装质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第三十八条 水泥装车前要检查、清扫车箱,发现潮湿时,要采取防潮措施,装车后要检查雨布、车门是否严密,以免途中受潮.司机要对装车时天气状况在发货签收单上进行确认。第三十九条 加强水泥栈台管理,不同品种水泥不得混堆、混装,破包、小包不得装车。第四十条 所有
13、计量秤、料位计要定期检查、校正。第四十一条 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有关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经复检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要查明原因,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个人的责任.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属于未遂质量事故,公司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两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随着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公司对本规程可随时修改、补充.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程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质量管理办公室。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修订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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