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普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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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宣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普宣高速公路第九合同段重大危险源辨识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对危险源进行的排查情况,现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重大危险源辨识、管理和监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施工重大人身伤害及设备、财
2、产损失的各种危险因素。第二章第二章重大危险源辨识重大危险源辨识第四条以下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应当确定为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工程:一、爆破工程二、高边坡工程三、基础开挖工程四、桥梁工程,特别是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脚手架工程七、起重吊装工程八、与公路交叉工程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地质地貌、当地气候、周边环境等具体情况以及所承担的施工范围和进展,在开工前辨识并列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上述 8 类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存在的主要重大危险源可以参照附件 1。第三章第三章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1-第六条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
3、应当编制详细的名录,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做为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生产的措施材料一并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方案因施工图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影响发生变动的,施工单位应将施工方案变动后增加的重大危险源及时补充和完善,并经自审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可能导致发生的事故类别、注意事项及保障措施。在每一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处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
4、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第九条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
5、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台帐,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和制度报工程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备案。-2-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对第四条所列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工程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
6、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第十二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意见进行完善,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通过相关部门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一、爆破工程。1隧道开挖。2.路基石方。3。挖孔桩。二、土方开挖高度 20m 的高边坡.三、基坑工程。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
7、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四、墩高大于50 米、单跨跨径大于100 米或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3-和特殊结构的桥梁工程。五、隧道工程。六、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其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评估,加强对施工
8、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及时整改到位,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查验。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定期对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检查,作出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整改.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坚持每天对其责任范围内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个人检查、评估台帐,并将隐患整改、排除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责任管理范围内统一编制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的演
9、练.施工单位责任管理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应当各自编制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教育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安全防护方案和保证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施工单位设在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应当在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活动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当明确工程作业特点和重大危险源,针对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相应的安全标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当形成书-4-面交底签字记录。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工
10、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按规定认真编制包括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在内的工程项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以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理.对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情况负责跟踪监督,直至整改到位;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及时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第四章第四章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各级交通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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