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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奉化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2004 年 8 月 20 日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2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及管理.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取得法人资格证书并具有中介服务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房地产咨询、房地产经纪、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服务所收取的经营性收费.第四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中介机
2、构应严格按照业务规程,事先与委托人订立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具体内容,并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质量合格的服务.(二)质价相符的原则。中介机构应遵循服务深度、质量与收费标准相符合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搞不正当竞争或价格欺诈。(三)自愿有偿的原则.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1第五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是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的不同,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格
3、(费率),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项目包括房地产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服务,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过程中单项性服务.第七条房地产咨询服务是指中介机构应委托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服务,包括口头咨询服务和书面咨询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双方按照咨询服务的繁简程度协商议定。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委托方进行居间代理服务,包括房地产买卖代理(商品房销售代理、存量房买卖代理)和租赁代理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按照代理服务的项目、内容等情况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一)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实行
4、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并向委托方收取。2(二)存量房买卖代理服务是指中介机构遵循自愿原则,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信息登记、政策咨询、参与买卖双方洽谈、签订合同、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和房款交割手续等。存量住宅买卖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中介机构在规定基准率1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存量非住宅买卖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议定。收取存量房买卖代理服务费后,中介机构不得另外再收取陪看服务费、中介登记费和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等.存量住宅买卖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基础,实行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成交价在 25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1。5,
5、25 万元至55 万元部分为 1%,55 万元至 100 万元部分为 0。7,100 万元以上部分为 0。5。(三)房地产租赁代理服务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核实双方有关证件,公布房屋租赁信息,并为租赁双方介绍配对和带看房屋,促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住宅租赁代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不论房屋租赁期限长短,可在半个月成交租金基础上10幅度协商确定。租赁合同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约的,减半收费。非住宅租赁代理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中介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第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具有评估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评估标的价值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3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第
6、十条在存量房买卖代理服务过程中,如当事人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按揭贷款服务的,中介机构可向当事人另行收取按揭贷款服务费。按揭贷款服务是指中介机构受当事人委托,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包括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通过银行贷出的公积金购房贷款),并代办按揭贷款有关手续.按揭贷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 10幅度内协商确定。基准价标准分别为:贷款额在 25 万元及以下的,每起 500元;贷款额在 25 万元以上的,每起 600 元。第十一条当事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单项性的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的,中介机构可按规定收取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当事人委托,根据当
7、事人提供的契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相关资料代办立契过户及登记、领取并面交证件等有关服务.代办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价 200 元基础上10幅度内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由中介机构向委托方收取。如存量房买卖和房屋租赁双方同为委托人,中介服务费各半承担.中介机构接受委托时,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4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办法、收费标准、接受委托人监督.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减少服务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行政区域,切实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第十五条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奉化市物价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原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奉化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奉价费20028 号)同时废止。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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