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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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校内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根据苏政办发2013179 号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或在岗的教职工、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以及校内各部门外聘务工人员和校内商业用房经商务工人员。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
2、的原则;同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处统一管理,主管责任部门归口管理,自我管理单位自我管理。第四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做到底数清、身份明;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住宿场所安全检查;指导并督促主管责任部门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第五条 主管责任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与自我管理单位自行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治安保卫责任书应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要求、奖惩办法等),并将治安保卫责任书中的有关条 款列入主管责任部门与自我管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并督促自我管理单位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主管责任部门负责统计并汇总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并到保卫处办理登记
3、备案。主管责任部门是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各二级单位(部门)。第六条 自我管理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对务工人员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治安防范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河道安全教育;同时要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自我管理单位包括各商业网点、食堂承包商、物业管理单位、外来成建制单位等外来单位。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非南京户口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连续作业一周以上的,需按照南京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第八条 凡来校的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制度,在校内连续作业一周以上或因需要经常进出校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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