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简单范文(6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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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简单范文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因公司经营需要,以自有车辆作为抵押向乙方借款,经与乙方协商一致, 特订立本抵押合同。第一条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名称:,车号为发动机号为:。上述抵押的车辆为甲方所有。第二条 抵押期限、抵押款。抵押期限为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抵押款为元整第三条 抵押情况声明、暂管和保险1、清点:本合同生效后一天内,甲、乙双方共同清点检查抵押物的数量、质量,并列出抵押情况声明,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在抵押情况声明上签名,加盖手印,以示认可。2、暂管:抵押物由乙方负责暂管,一切仓储及其保险管理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四条 双方的义务及违约责
2、任1、甲方应保证是该抵押的合法所有权人,今后如因该抵押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发生纠纷,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损失时,甲方应负责赔偿。2、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甲方应将与抵押物有关的一切原始单证、票据交给乙方。3、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遗失、毁损。第五条 抵押物的处分、处分方式本合同期满,甲方尚不能还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权向武汉市人民法院申请处分抵押物,亦有权将抵押物转让、出售、再抵押、直接过户至乙方名下(甲方无条件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或其它方式处分。第六条 其它1、当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实际困难无法如期偿清贷款本息、要求延长抵押期限者,经甲方提出书面申请,乙方审查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和作为本
3、合同书的附件,可以延长抵押期限。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简单范文(二)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地址: 电话:甲方因本人及家庭生活需要,向乙方申请借款,并以自有汽车作为抵押物, 经当事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出借并签定本合同内容。第一项借款事项第一条 借
4、款内容及利息1. 借款金额:人民币元,大写:。2. 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 利息:按照月利率%,每月结算利息。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及偿还1. 借款的支付:借款及抵押手续办妥后,乙方将借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转入甲方账户,甲方同时开据借款收到条。2. 借款的偿还:本借款在到期日一次性还清。3. 甲方可以提前还款,在原利率不变的前提下,按甲方实际使用的借款金额及时间计算利息。第三条 违约责任1.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对未偿还部分加收/天的违约金。第二项抵押事项第四条 甲方确认抵押资产为其本人所有,一切手续合法、有效,该资产在抵押前无任何经济纠纷和违法责任,否
5、则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五条 抵押物事项1. 汽车型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见清单第六条 抵押物的保管1.抵押物由乙方保管2. 甲方必须连同与抵押车辆相关的钥匙、合格证、发票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3. 在抵押期间,乙方保证该车辆无任何交通事故及违章,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置1. 抵押期间,甲方对抵押车辆做出的任何处置均无效。2. 甲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逾期天后,乙方则可以变卖抵押物以挽回损失。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签署同意逾期变卖的委托书。届时甲方违约,甲方同意乙方凭此委托书处置抵押车辆。第三项其它规定第八条 费用的承担1. 如果甲方不能按期还款,在争取乙方同意的情况下
6、可以展期。2. 有关抵押、借款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本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其余在有关部门备案。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汽车抵押借款合同简单范文(三)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抵押人: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帐号: 电子信箱: 为确保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
7、)的履行,抵押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抵押人的财产抵押。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本抵押担保合同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抵押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抵押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二条 抵押物概况1. 抵押物名称:。抵押物数量:。抵押物质量:。抵押物所在地:。2. 评估价值: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人民币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3. 抵
8、押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4.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物权属):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5.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6.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
9、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 学校、幼儿、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三条 抵押物登记1.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本合同签订后执本合同、及全套有关该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的登记备案手续。2. 抵押人授权抵押权人在获得该抵押物的正式产权证明后,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有关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存于抵押权人。3.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
10、门如下:(1)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4.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二条 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5. 抵押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6.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
11、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7.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2)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第四条 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1.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因抵押人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任何增加物,自动转为本合同的抵押物。2.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由此引起抵押权人的任何损失,由抵押人承担责任。3. 抵押人对该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 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该抵
12、押物造成的任何损坏,由抵押人承担责任。第五条 抵押物的保险1. 抵押人须在取得该抵押物日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种类为该抵押物购买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包括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损毁;投保金额不得少于重新购买该抵押物的全部金额;保险期限至主合同到期之日,如抵押人不履行到期还款的义务,抵押人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完毕为止。2. 抵押人需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十日内,将保险单正本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须为抵押权人,保险单不得附有任何损害或影响抵押权人权益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的条款(除非抵押权人
13、书面同意)。3. 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抵押人须无条件赔偿抵押权人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4. 抵押人如违反上述保险条款,抵押权人可依照本合同之保险条款的规定, 代为购买保险,所有费用由抵押人支付。5.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抵押人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并办理相应手续。6. 抵押人负责缴付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抵押人因不履行该项义务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抵押人应负责赔偿。第六条 抵押权的实现1. 发生以下情况的,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 (1)根据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提前到期的;(2)当有任何纠纷、诉讼、仲裁发生,可
14、能对抵押物有不利影响的。2. 在抵押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条款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就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处分本抵押合同项下之款项,依下列次序处理:(1) 用于缴付因处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2) 用于扣缴所欠的一切税款及抵押人应付的一切费用;(3) 扣还根据本合同抵押人应偿还抵押权人的债务及其他一切款项。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抵押权人应退还抵押人。4. 如果抵押权人不适当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5. 如果债权未受清偿是因抵押权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得行使抵押权。第七
15、条 权利义务(一)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 在抵押人到期还清债务后,抵押物权消失。2. 抵押权人有权检查、监督抵押财物的保管情况,了解抵押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抵押人对上述情况应完整如实地提供。对抵押人违反主合同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按有关规定给予信用制裁。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权人有权中止主合同的履行: (1)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2) 抵押人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抵押权人履行债务。(3) 抵押人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4) 抵押人的保证人违反或失去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3.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
16、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4. 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二)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 应严格按照住合同规定时间主动履行债务。2. 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抵押权人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抵押权人发现抵押人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当即改正或可终止主合同。3. 抵押人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4. 抵押人
17、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 天内向抵押权人提供新的抵押物,若抵押人无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4.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5. 抵押物由抵押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以抵押权人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抵押权人保管,保险费由抵押人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抵押权人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当偿还的债 务。6. 当抵押人为主抵押人时,主抵押人采取欺骗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蒙蔽抵押权人相信其已经提供抵押担保而实质上是重复抵押的,如果抵押权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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