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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文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文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集团下属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强化各分子公司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级分子公司。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二章银行开户设立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第三条银行账户审批所有分子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的开立须流程上报集团总部审批后方可办理。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第四条银行账户类型根据集团资金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子公司银行账户须按用途分別开立大额账户、支出账户。第五条大额账户第五条大额账户分子公司的大额账户包括。收入
2、账户、贷款专户。分子公司原则上只开立一个收入账户。第六条收入账户第六条收入账户分子公司开立_个或_个以上收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收入归集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收入归集账户用于归集一般收入户的资金,一般收入账户只用于经营收款。分子公司只能设立一个收入归集账户第七条支出账户第1页共7页分子公司的支出账户须按用途分别开立基本运营账户及专用支出账户。分子公司因税务需要需开立二个或二个以上基本运营账户的,须按功能明确区分为基本支出账户、纳税专用户。基本运营账户开立原则上最多不超过_个,即基本支出账户、国税纳税专户、地税纳税专户。第八条结算卡管理第八条结算卡管理_分子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开通银行结算卡功能
3、,经集团总部申批同意后,可开通一个银行支出账户的结算卡功能。收入账户禁止开通结算卡功能。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三章银行账户印鉴管理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第九条银行账户印鉴设立分子公司银行账户至少预留两枚印章,即财务专用章加私人印章(或手签)。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第十条大额账户印鉴管理大额账户的银行预留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指定。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第十一条支出账户印鉴管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的预留私人印章为顶目公司负责人(或集团指定)。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第十二条银行账户印鉴保管银行账户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不得由同一人保管。(一一)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分子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使
4、用时须登记印章使用台账。(二二)私人印章私人印章 1.1.大额账户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私人印章由集团总部保管。_分分子公司支出账户,其预留私人印章由顶目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保管。第2页共7页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印鉴代管第十三条银行账户印鉴代管印章保管人外出时间超一周时。印章保管人视业务需求情况。可将印鉴委托他人代管。代管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代管原则为:(一)财务专用章转本部门下一级别员工。如财务经理或付经理或会计主管代管,代管人严格按规定登记印章使用台账。(二)私章和专用章代管时必须执行分开管理原则,禁止一人同时代管。第四章银行账户网银管理第四章银行账户网银管理第十四条银行账户网银授权第十
5、四条银行账户网银授权分子公司开立网上银行须设置分级授权。网银业务人员包括:录入员、授权审批人等。操作员岗位须为分子公司出纳(可兼职)。(一一)大额账户大额账户分子公司大额账户至少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2 大额账户的授权审批人由集团总裁指定集团财务中心财务人员担任。(二二)支出账户支出账户分子公司支出账户需设置操作员、授权审批人。最高授权人须为分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如分子公司无财务负责人的,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指定)。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网银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网银 u u 盾保管盾保管(一)分子公司录入员、各级授权人的 u 盾和密码须由各级用户本人使用保管。禁止一人同时保管。(二)一般情况下,银行网银录
6、入员、各级授权人的u 盾和密码不允许交予他人保管使用。(三)录入员及授权人员岗位变动、或 u 盾和密码交予他人代管时。需将网银 u盾和密码等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人必须在办妥移交手续后。立即更改用户密码。第五章银行账户使用管理第五章银行账户使用管理第3页共7页第十六条收入账户资金管理第十六条收入账户资金管理(一一)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分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只能存入收入账户。(二二)一般收入户只能向收入归集账户划转资金。一般收入户只能向收入归集账户划转资金。(三三)收入归集账户只能向支出账户转款资金。收入归集账户只能向支出账户转款资金。(四)收入账户不允许提取现金。不允许直接对内部员工或
7、对外单位转账支付。第十七条支出账户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支出账户资金管理(一)基本运营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各项费用支出。如工资、差旅费、税款、对外结算款等。(二)支出一般户资金来源只能从收入归集账户划转(或集团划拨)。(三三)基本运营账户与专用支出账户间的资金禁止相互调拨。基本运营账户与专用支出账户间的资金禁止相互调拨。第十八条禁止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使用。第十八条禁止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给其他单位使用。第六章银行账户交更、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交更、撤销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变更第十九条银行账户变更(一)对于收购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化时,分子公司交接后须立即办理银行账户名称、预留印鉴、网银
8、等的变更。(二)分子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出纳调离岗位,分子公司须通过交接后立即办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的变更。第七章附则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制度由集团总部财务中心负责解释。3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文(二)公司资金收支及账户管理制度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4页共7页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现金管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条财务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现金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第二章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9、第二章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第三条第三条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第四条现金支出范围。第四条现金支出范围。1.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_个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_支支付给个人的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4.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如转业、复员、退伍、退职、退休费和其他按规定发给个人的费用。5.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_支支付各单位间在转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第三章库存现金管理第五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
10、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第五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公司按国家规定保留一定数额的库存现金。库存现金限额一般为_天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第六条第六条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超过部分必须于当日存入银行,每日下班前结余现金必须放入保险箱。库存限额不足时从银行存款账户提取。第四章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第四章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第七条第七条公司现金收付由出纳人员负责。现金收付必须根据合法的凭证由出纳人员认真核对后办理。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八条对于违反规定的收支,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第5页共7页第九条第九条对于内容不详、手续不全、数字有误的凭证,应当予以退回,要求补办手续,更正错
11、误;遇有伪造、涂改凭证等虚报冒领的,应及时向领导反映。第十条第十条收付完毕,出纳人员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送存。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公司支付现金,只可以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公司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公司提取现金,应注明用途,经有效审批后,出纳人员方可提取。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公司派人到外地采购,应通过银行签发汇票或将款项汇往采购地开立采购专户。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不准挪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套取库存现金,不准保
12、留账外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第十六条出纳人员进行现金收付时根据会计人员填制的,经稽核人员审核的有效记账凭证收付款,并按记账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业务终了,应盘点现金并与现金日记账当日余额进行核对,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第十七条出纳人员与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总账的现金账户余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第十八条为了及时发现和防止现金收付差额,财务部经理或指定的其他财务人员每月终了必须会同出纳人员盘点库存现金一次,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第十九条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
13、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第6页共7页第二十条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第二十一条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稽核员按预算审核。第二十二条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第二十三条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_天内报账,对过期未报_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第二十五条业务人员出差借款_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例外)。第五章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的注意事项第五章企业与其他单位在使用现金时的注意事项第二十七条现金支出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借款必须持有效的借据,不能以“白条”代借据。第二十八条单位之间不得互相借用现金。第六章附则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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