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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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传染病疫情自查制度1.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的督查由医院传染病疫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2.责任报告人发现传染病时,在抢救处置患者的同时应及时、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4.公卫科疫情管理人员每日 2 次到门诊部及住院部等科室收取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登记本上签字。5.疫情管理人员须将传染病报告卡和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登记,汇总定期报院领导小组。6.院领导小组组织院内自查传染病漏报外,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配合县疾控中心进行漏报抽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主管院长,必要时通报全院。7.疫情管理人员应每周、月、季、年定期开展传染病漏报、迟报检查。8.院领导小组根据各科的漏报和传染病报告卡,以及网络直报中存在的问
2、题,按传染病疫情管理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置。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传染病的疫情报告管理,特制定本制度。1.按照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制度。2.全年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先进科室给予奖励。3.根据传染病检查上报情况对工作突出的先进个人给予奖励。4.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根据情节依据医院制定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1)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情节严重者,造成疫情播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2)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
3、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及责任人给予 100 元罚款处理。(3)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 3 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奖金,全院通报,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4)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 5 例者,扣除分管院长及公卫科责任人年终奖金,并给予警告处分。(5)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门诊日志管理制度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是医院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门诊日志登记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和控制。为规范医务人员的门诊日志登记,特制定本制度。1.对前来就诊的病人逐一登记在门诊日志上,不得漏登。2.登记项目齐全,至少包括
4、就诊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发病日期、家庭住址、病名(诊断)、初诊或复诊等九个基本项目。3.填写内容规范、准确、字迹清楚。不能有缺项、填写大地址、症状代替病名等现象。5.首诊医生在诊治过程中发现确诊、疑似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填写要求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并按规定时间向公卫科报告,不得漏报、迟报和瞒报。6.门诊日志上已上报的传染病应有“疫情已报”标记。7.传染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医院的门诊日志登记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门诊日志登记工作按传染病管理奖惩制度进行奖惩。对迟报、漏报、瞒报传染病及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者,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病历
5、管理制度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 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 年。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窃取病历。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通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应严格签收制度。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6、七、病历借阅: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含有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 2 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 天。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5本院医师调离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3)保险
7、机构。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提供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
8、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质控办人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化验登记管理制度2.设立以下登记本:血常规、大小便、输血、淋病、结核、免疫、生化等检验结果登记本。各种贵重仪器每日运行情况记录本。化验单发送登记本及特殊标本收集登记本。3.科室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及时登记,结果准确、清楚、完整。4.违反上述规定者,从重处罚。放射登记管理制度各项线检查,须由临床医师详细填写申请单。急诊病人随到随检。各种特殊造影像检查,应事先预约。重要摄片由医师和技术员共同确定投照技术。特检摄片和重要摄片,等观察湿片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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