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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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20.01.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一、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宜教规20191 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实行食堂托管服务的市直属学校。实行食堂托管服务的县市区学校和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二、基础工作第三条部署基础平台。学校要按照市教育局、原市智慧办关于印发
2、宜昌市学生市民卡建设方案的通知(宜教办发201686 号)要求,统一规划,在校内部署宜昌市学生市民卡管理应用系统,实现校内无现金消费。学校要按照市学校后勤办统一规划,部署并使用“云食堂”管理系统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和基本的财务工作。第四条 开设专用账户。市学校后勤办设立宜昌市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学生市民卡专户(校园消费服务平台),学校和托管经营方要具有符合学生市民卡校内应用所需的食堂财务专用账户。为便于资金结算和在线业务办理,以上账户需与学生市民卡专户在相同的银行开设。学校和托管经营方已有专用账户但不符合要求的, 进行变更或开设新的账户。第五条 提供便民服务。学校保障财务管理需要的校内网络通畅,
3、要设立学生市民卡服务窗口,组织学生家长开设与学校食堂专用账户同一银行的银行卡,指导家长与银行签约,实现与学生市民卡系统的对接、在线充值。第六条 配齐工作人员。市后勤办、学校、托管经营方要配齐食堂专(兼)职财务人员,承担食堂财务日常管理、月报表审核、资金结转、学期核算、年度审计等工作。三、财务管理第七条 遵循相关规定。财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明确各方职责。学校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堂专用账户往来账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每月对托管企业的营业款项进行结算,每学期对托管企业考核
4、后的资金进行清算,收集并整理好食堂专用账户核算的原始凭证、往来账目、流水明细以及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五表一册”等用于审计所需的必要依据和资料;托管企业财务部门主要职责是按学校分别设立总账、分类账和明细账及固定资产登记薄等,按财务核算要求进行日常核算,保管好原始凭证、合法票据和相关数据资料,以便学校和上级部门进行考核和财务审计。第九条规范财务管理。各种款项的收支应有合法凭证并严格按财务审核审批要求执行。食堂财务实行月报制度,托管企业每月十日前向学校上报上月财务报 表,用于资金监管和核算,包含“五表一册”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本占比表、月盘存表、食材(物料)进销存
5、汇总表、人员工资名册等。第十条 对外供餐管理。学校食堂对非本校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都要纳入对外供餐管理范围。因教研活动、文体赛事等由外来人员或其组办方承担的餐饮费用, 由其直接与食堂托管经营企业进行财务结算;因校方公务活动由学校承担的餐饮费用,学校应建立内部审批流程,由学校按照“三公”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与食堂托管经营企业进行财务结算,不得采取抵扣、转嫁等方式免结相应费用。学校食堂不得对社会开展盈利性的餐饮经营活动。四、成本核算第十一条调整成本比例。宜昌市直属学校托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试行)中成本比例调整为:水电燃气占比由不高于 4%调整为不高于 5%,小型维修及耗材成本占比由不高于 2%调整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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