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40-202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8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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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e P GB 50340-2016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2016-10-25 发布2017-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 50340-201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2、 7 年7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 50340-201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州版、发行(北京悔淀三里河路9号)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9倍开*:850X1168毫米1/32 印张2)1字数64千字2017年4月第一版2017年4月第一次印刷定价13.00元统一书号:15112.28968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杜网址:http:
3、/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40-2016,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1、5.3.1、5.4.1、6.1.1、6.4.3、7.2.1、8.6.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j T 50340一2003和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 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
4、10月25日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J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基地与规划设计;5.公共空间;6.套内空间;7.物理环境;8.建筑设备。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明确了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定义及适用范围;增加了术语;扩展了节能、室内环境、建筑设备的内容;加强了老年人日常居住安全方面条文的强制力。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
5、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家住宅工程中心(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社会福利协会中国中建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哈尔滨工业大学同济大学青岛理工大学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北京北控老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王贺王
6、羽赵冠谦林建平李耀培薛J辈蒋朝晖焦舰吴秋风郭平黄献明王连顺李桂文姚栋李承来殷志刚黄建设曹沛濒万宁李向阳莫飞韩亚非争11开健魏维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医E冯晓丽窦以德何珊珊周燕珉路红张大玉潘忠诚王小荣曾捷戎向阳用爱农5 目次1 总则-2 术语.2 3 基本规定.3 4 基地与规划设计.4 4.1 选址及布局.4 4.2 道路交通44.3 场地设施51.11 绿化景观.54.5 室外坡道、台阶5 5 公共空间.7 5.1 建筑物的州人口7 5.2 公用走廊75.3 楼梯85.4 电梯85.5 扶手.8 5.6 安全疏散.9 6 套内空间.10 6.1 老年人住宅套型106.2 老年人公寓套型106.
7、:3 卧室、起居室(厅).10 6.4 厨房.116.5 卫生间11 6.6 过道、储藏空间116.7 阳台、露台.12 6.8 门窗126 7 物理环境.14 7.1 声环境7.2 光环境7.3 热环境7.4 风环境14 15 16 16 7.5 空气质量.17 8 建筑设备.19 8.1 给水排水.19 8.2 采暖.四8.3 通风.20 8.4 防烟、排烟.208.5 空调208.6 电气m 本规范用词说明.22 引用标准名录.23 附:条文说明.25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3 4 S
8、ite and Planning4 4.1 Site Selection and Planning Layout4 4.2 Road Traffic4 4.3 Site Facility5 4.4 Greening ancl Landscape5 4.5 Ramp and Steps.5 5 Public Space.7 5.1 Entrance7 5.2 Corridor7 5.3 Stairs 8 5.,1 Elevator8 5.5 Handrail8 5.6 Safety and Evacuat ion9 6 Spaces within the Dwelling Unit.10 6.1
9、 Dwelling Unit of House10 6.2 Dwelling Unit of Apartment10 6.3 Bedroom and Living Room(Hall)10 6.4 Kitchen11 6.5 athroom11 6.6 Passage and Store Space11 6.7 alcony and Gazebo 12 6.8 Doors and Windows12 8 7 Physical Environment 14 7.1 Acoustical Environment 14 7.2 Light Environment 15 7.3 Heat Enviro
10、nment 16 7.4 Wind Environment四7.5 Interior Air Quality 17 8 Building Equipments四8.I Water Supply and Sewerage 19 8.2 Heating 19 8.3 Ventilation 20 8.4 Smoke Man鸣ement208.5 Air Conditioning20 8.6 Electric 20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22 List oJ Quoted Standards 23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
11、ovisions.25 9 1总则1.0.1 为适应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改善老年人的居住条件.使新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安全、适M、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方面的特殊需求,制定本规范。1.O.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政建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1.O.3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应保证老年人居住安全和使用方便,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护理需求的适应性,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1.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罔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老年
12、人居住建筑residential building 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及服务要求的居住建筑,特指按套设计的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其配套建筑、环境、设施等。2.0.2 老年人住宅housing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2.0.3 老年人公寓apartment for thc aged 供老年夫妇或单身老年人居家养老使用的专用建筑,配套相对完整的生活服务设施及用品,一般集中建设在老年人社区中,也可在普通住宅区中配建。2.0.4走道净宽net width of corr叫or走廊或过道两侧墙面
13、凸出物内缘之间的水平宽度。当墙面设置扶于时,为双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2.0.5 门口及出入口净宽net width of doorway 门扇开启后,门框内缘与开启门扇内侧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2.0.6非机动车停车场口on-motorvehicle parking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电动助力车、自行车、代步车等停放的场所。2.0.7 电炊操作台electric kitchen operation desk 老年人公寓套型中采用电灶具、电炊具的炊事台面。2.0.8 螺旋楼梯spiral stairs 以扇形踏步构成,梯段平面呈弧形、半圆形、圆形的楼梯,适用于人流较少,使用不频繁的场所。2
14、3基本规定3.0.1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和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3.0.2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根据老年人口规模配套相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宜与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建设。3.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相关防火、防灾标准。在紧急、疏散方面,应符合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并进行优化设计。3.0.4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应与所在杜区的养老服务、运营模式相适应,为居住者、服务者、管理者提供良好的使用条件。3.0.5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合理选择信息化和智能化养老服务系统,井为其预留安装条件。应选择
15、操作简单、性能可靠、安装维护方便的系统、并充分考虑其发展需要。3.0.6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采用全装修设计,应通过室内装修完善和加强老年人居住建筑的特殊功能,并应保证老年人使用安全、便利。3 4 基地与规划设计4.1 选址及布局4.1.1 老年人居住建筑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增民趋势,住房及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的需要.科学、经济、合理地选择基地,并充分地加以利用。*.1.2 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宜位于交通方便、基1:1:设施完善、11伍近医疗等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的地段。4.1.3 基地应选址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干扰和污染源的地段。4.1.4 老
16、年人居住建筑的问距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4.1.5 老年人居住建筑单体布局应届离噪声源,建筑总体布局应对场地周边噪声源采取缓冲或隔离措施。4.2道路交通4.2.1 道路系统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在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处。4.2.2 道路系统设讨宜人车分流。机动车道路宜采用低噪或降|噪路面,并设置限速行驶标识和路面减速设施。.2.3 步行道路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净宽不应小于1.20m,局部宽度宜大于1.80m。步行道路坡度不宜大于2.5%,路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4.2.4停车库(场)应与老年人居住单元、主要配套设施实现元障碍连通。4.2.5集中建设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宜按不少于总机动车停车位
17、的5%设置元障碍机动车位。无障碍机动车位宜预留机动车充电桩安装条件,宜设置在临近建筑出人口处。4.2.6建筑周边应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其位置应与机动车停车场出人口保持适当距离。4.2.7 非机动车停车场宜满足遮雨、遮阳要求,宜设置电动助力车的充电装置。4.3场地设施4.3.1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场地设计应符合现行同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相关规定。4.3.2 应为老年人提供健身矛n娱乐的活动场地.场地位置应采光、通风良好,并应防止烈日暴附和寒风侵袭。场地内应设置健身器材、座椅、阅报栏等设施,布局宜动静分区。4.3.3 活动场地不宜有坡度.有坡度时坡度不应大于2.5%。场地之间的坡
18、度大于2.5%时,应局部设置台阶,同时应设置轮椅坡道及扶手。4.3.4 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公共元障碍厕所。4.3.5 场地内应设置光整、连贯、清晰、简明的标识系统。4.3.6 步行道路、活动场地、台阶等设施应设置照明设施。4.-绿化景观4.4.1 新建老年人居住建筑用地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4.4.2 绿化种植宜选用地方树种,以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应低于2.20mo绿化种植不应对老年人的健康造成危害。4.4.3 观赏水体深度大干O.50m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4.5 室外坡道、台阶4.5.1 室外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轮椅坡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直径不小于1
19、.50m的轮椅回转空间;2 室外轮椅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每上升0.75m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3 室外轮椅坡道的11自空侧应设置栏杆和扶手,并应设置安5 全阻挡措施。4.5.2 室外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2 台阶踏步不宜小于2步,踏步宽度不宜小于O.32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O.13m;台阶的净宽不应小于O.90m;3 在台阶起止位置宜设置明显标识。6 5公共空间5.1 建筑物的出入口5.1.1 出人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宜采用平坡出人口。5.1.2 出人口的门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2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宽度不应小于O.40m。出人口内外应有
20、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5.1.3 tH人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雨篷的出挑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O.50m以上。5.1.4 出人口不应采用旋转门,宜设置推拉门或平开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出人口宜设置感应开门或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当 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5.1.5 老年人公寓出入口应设门厅及管理用房。门厅内应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施的标识指示牌,门厅内宜设置供老年人交往的休息空间。5.1.6 出人口的地面、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妥善组织排水,防止表面积水。设置排水沟时,水?勾盖不应妨碍轮椅的通行和拐杖等其他代步工具的使用。5.2
21、公用走廊5.2.1 公用走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当走廊净宽小于1.50m时,应在走廊中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轮椅回转空间设置间距不宜超过20m,且直设置在户门处。5.2.2 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走廊地面应选择耐腊、防滑、防反射的材料。5.2.3 当公用走廊内部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高差无法避免时,应设置无障碍坡道并同时设置警示 标识,坡道坡度不宜大7 于1:12。5.2.4 墙面应设置明确的标识,说明楼层、房间号及疏散方向等信息,不同楼层的墙面宜通过颜色或字体、字形变化迸行区别以增强识别性。5.2.5 墙面1.8001以下不应有影响
22、通行及疏散的突出物。5.2.6 当户门外开时,户门前宜设置净宽大于1.4001,净深大于0.9001的凹空间。5.3楼梯5.3.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严禁采用螺旋楼梯或弧线楼梯。5.3.2 楼梯踏步踏面宽度不应小于0.2801,踏步踢面高度不应大于0.16010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向区设置踏步。5.3.3楼梯踏步前缘不宜突出。楼梯踏步应采用防滑材料。当踏步面层设置防滑、示警条时,1坊滑、7I警条不宜突 出踏田。5.3.4楼梯起、终点处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材料区别楼梯踏步和走廊地面。5.电梯5.4.1 二层及以上老年人居住建筑应配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5.4.2
23、 十二层及1-二层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建筑,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5.4.3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1.801,候梯厅应设置扶手。5.5扶手5.5.J 扶手高度应为O.85m0.9001,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O.65m0.7001。扶手直径宜为400101,到墙面净距宜为40mm。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音15宜水平延伸不小于0.3001,末端宜向内扔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于O.10010扶手宜保持连8 贯,扶手的材质宜选用防滑、热惰性指标好的材料。5.5.2 轮椅坡道应设置连续扶手;轮椅坡道的平台、轮椅坡道至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
24、宜设置连续的扶手。5.5.3:坦人口台阶两侧应设置连续的扶手。5.5.4 公用走廊应设置扶手,扶于宜连续。5.5.5 老年人公寓楼梯梯段两侧均应设置连续扶手,老年人住宅楼梯梯段两侧宜设置连续扶手。5.6安全疏散5.6.1 老年人居住建筑层数不宜超过十八层。5.6.2 公用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均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装置.宜设置音频呼叫装置;辅助逃生装置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5.6.3 公共空间中的疏散门宜在两侧安装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应配置应急照明和n于叫装置。9 6套内空间6.1 老年人住宅套型6.1.1 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
25、等基本功能空间。6.J.2 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m206.1.3 套型内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卧室与起居室(厅)不宜有高差,厨房、JJ.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o6.2 老年人公寓套型6.2.1 老年人公寓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卫生间、厨房或电炊操作台等基本功能空间。6.2.2 由兼起居的卧室、电炊操作台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公寓套型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3m2。6.3 卧室、起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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