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中国铁路总公司管理系统《铁路技术管理系统规程》(含新增高速铁路部分)315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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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文档 中国铁路总公司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2014 年 7 月北 京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实用文档 目 录 总 则.1 第一编 技术设备.2 第一章 基本要求.2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2 限界、安全保护区.3 养护维修及检查.5 救援设备.6 灾害防护.6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7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8 一般要求.8 铁路线路.8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9 路 基.9 桥隧建(构)筑物.10 轨 道.11 线路交叉及接轨.12 防护栅栏.12 声 屏 障.13 第三章 信号、通信.14 一般要求.14 信 号.14 联 锁.16 闭 塞.17 调度集中系统.17
2、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轨道车运行控制设备.18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18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22 通 信.22 承 载 网.23 业 务 网.23 支 撑 网.24 信号、通信线路及其他.24 第四章 铁路信息系统.26 第五章 车站及枢纽.28 站场设备.28 客运设备.28 实用文档 第六章 机车车辆.30 机车设备.30 机 车.30 车辆设备.32 车 辆.32 动车组设备.33 动 车 组.34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34 第七章 供电、给水.36 牵引供电.36 电力、给水.38 第八章 房屋建筑.40 第九章 铁路用地.41 第二编 行车组织.42 第十章 基本要求.42 行车组
3、织原则.42 列车乘务.44 车站值守.47 车站技术管理.48 对行车有关人员的要求.48 第十一章 编组列车.50 列车编组.50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50 列尾装置的摘挂及运用.52 列车中车辆的检查.52 列车制动.54 第十二章 调度指挥.60 调度日计划.60 日常运输组织.61 调度命令.61 第十三章 列车运行.65 行车闭塞.65 接发列车.71 列车运行.74 跨线运行.74 车底回送.75 第十四章 限速管理.76 临时限速管理.76 列控限速管理.76 第十五章 调车工作.78 调车工作.78 机车车辆的停留.82 第十六章 施工维修.84 实用文档 施工维修基
4、本要求.84 施工维修防护.84 施工路用列车开行.93 确认列车开行.94 设备故障及抢修.95 第十七章 灾害天气行车.97 大风天气行车.97 雨天行车.98 冰雪天气行车.99 异物侵限报警.100 地震监测报警.102 天气恶劣难以辨认信号行车.102 第十八章 设备故障行车.104 列控车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104 LKJ、GYK、机车信号故障.104 CTC 故障.105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故障或车站(线路所)道岔失去表示、轨道电路非列车占用红光带.106 区间通过信号机故障或闭塞分区轨道电路非列车 占用红光带(异物侵限报警红光带除外).109 站内轨道电路
5、分路不良.110 列车占用丢失.110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故障.111 接触网停电.112 接触网上挂有异物.113 受电弓挂有异物.114 运行途中自动降弓.115 自动过分相地面设备故障.115 动车组列车空调失效.116 列车运行途中车辆故障.116 第十九章 非正常行车组织.119 双线区间反方向行车.119 列车被迫停车后的处理.119 列车在区间退行、返回.120 列车分部运行.121 列车冒进信号机.121 列车运行晃车.122 列车停在接触网分相无电区.122 列车碰撞异物.123 列车发生火灾、爆炸.124 第二十章 救 援.125 使用机车、救援列车救援.125 动车组救
6、援动车组.126 启用热备动车组.127 实用文档 第三编 信号显示.128 第二十一章 基本要求.128 第二十二章 固定信号.131 色灯信号机.131 车载信号.138 第二十三章 移动信号及手信号.143 移动信号.143 无线调车灯显信号.144 手信号.145 第二十四章 信号表示器及标志.154 信号表示器.154 线路标志及信号标志.158 线路安全保护标志.163 动车组列车标志.164 第二十五章 听觉信号.166 附图 1 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169 附图 2 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172 附件 1 调度命令.173 附件 2 调度命令登记簿.174 附件 3 CT
7、C 控制模式转换登记簿.175 缩写词对照表.176 计量单位符号.177 实用文档 总 则 铁路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国家重要基础设施和大众化交通工具,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骨干、重要的民生工程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至关重要。铁路运输具有高度集中的特点,各工作环节须紧密联系、协同配合。为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简称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高速铁路部分,适用于 200 km/h及以上的铁路和 200 km/h 以
8、下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200km/h 客货共线铁路有关货运技术设备的要求参照本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执行。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给予教育、处分。实用文档 第一编 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 1 条 铁
9、路的基本建设、产品制造应综合配套,保证质量,采用系统集成技术,实现各子系统顶层协调统一,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不断提高运输能力。第 2 条 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并充分听取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意见。设计文件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第 3 条 工程施工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安全
10、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完毕应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安全。涉及营业线施工时,须按铁路总公司规定程序审批,且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减少对运输的影响。第 4 条 新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安全评估。改建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进行验收。在确认工程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的要求,并检查竣工文件和技术设备使用说明书等资料齐全后,方可交接。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如运输生产急需,可按上述原则分段验收交接。第 5 条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节能、水土保持、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安全防护、公共安全等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1、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 6 条 铁路重要产品须按有关规定,执行行政许可、产品认证等铁路产品准入制度。实用文档 第 7 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建立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和质量问题追究制度。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实行准入管理但未获得相关资质的产品,不得在铁路使用。制造、检修的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配件须经铁路总公司指派的监造机构监造,符合要求后,方准交付使用。第 8 条 新设备(包括改造后的设备)投入使用前须有操作规程、竣工图纸等技术文件和保证安全生产的办法与管理细则,经过技术测验合格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后,方可使用。第 9 条 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
12、力、信息、安全、给水、房建等技术设备,均须有完整和正确反映其技术状态的文件及技术履历等有关资料。上述技术资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妥善保管,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记载修订。第 10 条 机车车辆等技术设备须有铁路总公司统一规定的标记。隐蔽的建(构)筑物及设备须在地面上设有标志。第 11 条 机车、客车、动车组等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及其重大改变须经铁路总公司批准。第 12 条 200 km/h 及以上铁路应建立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维护“三网合一”的精密测量控制网。第 13 条 对现有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标准的技术设备,应有计划地逐步改造或更换。限界、安全保护区 第 14 条 一切建(构)筑物、设备,均不得
13、侵入铁路建筑限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在使用中不得超过规定的侵入范围。客运专线铁路建筑限界见附图 1。在设计建(构)筑物或设备时,距钢轨顶面的距离应附加钢轨顶面标高可能的变动量(路基沉降、加厚道床、更换重轨等)。机车车辆无论空、重状态,均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客运专线铁路机车车辆限界见附图 2。第 15 条 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最小距离规定如下:1直线部分 直线部分铁路线间距见第 1 表。实用文档 第 1 表 铁路线间距 序号 名 称 线间最小距离(mm)1 区间双线 v=160 km/h 4 200 160 km/hv200 km/h 4 400 200 km/hv25
14、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2 三线及四线区间的第二线与第三线 5 300 3 站内正线 v250 km/h 4 600 250 km/hv300 km/h 4 800 300 km/hv350 km/h 5 000 4 站内正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5 到发线与相邻到发线 5 000 6 安全线与其他线路 5 000 注:线间有建(构)筑物或有影响限界的设施,最小线间距按建筑限界计算确定。进出枢纽或大型车站两端的加减速地段的线间距根据列车运行速度确定;区间正线与站内正线线间距不同时,宜利用邻近曲
15、线完成过渡。2曲线部分 曲线地段线路中心线间水平距离可不加宽。第 16 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设置围墙、栅栏、防护桩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按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置标桩。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修建各种建(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影响范围内进行影响铁路线路安全稳定的作业时,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第 17 条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道路和铁路线路路堑上的道路、跨越铁路线路的道路桥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防止车辆以及其他物体
16、进入、坠入铁路线路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下穿铁路桥梁、涵洞的道路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车辆通过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实用文档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 18 条 铁路技术设备的养护维修工作,应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专业化、信息化,落实责任制和检验制,坚持以预防为主、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检修项目和检修周期,组织定期检查,加强日常维修,提高设备质量。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优先采用综合维修模式,并应坚持“严检慎修”的原则,实现设备状态修与预防性计划修相结合的维修方式。第 19 条
17、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第 20 条 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相应的检修、保养范围及安全操作规程。有关人员应做到正确使用,精心保养,细心检修,保持其良好状态。第 21 条 铁路技术设备,除由直接负责维修及管理的部门经常检查、周期维修外,铁路局还应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全面检
18、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固定行车设备定期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检查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对危及行车安全的,须立即采取措施;当时不能解决的,要安排计划,限期完成,并进行复查;需要上级解决的,要按程序上报。第 22 条 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1对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每十年不少于一次。2登乘机车、动车组列车或其他旅客列车尾部对线路全面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3对线路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应答器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
19、度检查一次。登乘动车组列车检查车载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4对接触网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对接触网设备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供电设备定期检查。5对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包括限界)和生产、办公房屋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实用文档 铁路局根据需要可加密检查或随时检查。铁路总公司专业技术机构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和钢轨探伤。救援设备 第 23 条 在铁路总公司指定地点设事故救援列车、电线路修复车、接触网抢修车,配备应急通信设备,并处于整备待发
20、状态,其工具备品应保持齐全整洁,作用良好。根据运输生产需要,铁路局应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成立事故救援队,配备简易起复设备和工具。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建设应急平台,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设施和通信等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机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均应备有复轨器和铁鞋(止轮器)。动车组应配备止轮器(铁鞋)、紧急用渡板、应急梯、过渡车钩和专用风管。灾害防护 第 24 条 铁路应根据沿线的风速、降雨量、降雪量、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地质条件以及线路环境、设计速度等情况,建立相应的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对风雨雪、地震灾害和异物侵限等实
21、时监测报警或预警。对于常年大风区段,根据需要设置防风设施。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现场监测设备、基站、区间中继站、无人值守变配电所和紧急疏散通道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第 25 条 铁路局应根据历年降雨、洪水规律和当年的气候趋势预测,发布防洪命令,制定防洪预案,汛期前进行防洪检查处理,完成防洪工程和预抢工程,储备足够的抢险材料及机具,组织抢修队伍并进行演练,发动沿线群众建立路地联防机制。加强雨中和雨后的设备检查,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强化降雨量和洪水位警戒制度、防洪重点处所监护制度。对于防洪重点处所,有条件的应安装自动报警装置。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装置,建立观测制度
22、,掌握桥梁水文及河床变化情况,及时采取预防和整治措施。汛前,须将防洪重点处所抄送相邻相关铁路局。一旦发生灾害,积极组织抢修,尽快修复,争取不中断行车或减少中断行车时间。设备修复后,须达到规定标准。加强对电子电气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减少实用文档 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应采用综合接地系统。贯通地线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1。第 26 条 对防寒工作,应提前做好准备。铁路局要抓好以下工作: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2对铁路技术设备进行防寒过冬检查、整修,并根据需要做好包扎管路等工作;3做好易冻设备、物资的防冻
23、解冻工作;4储备足够的防寒过冬材料、燃料和工具,检修好除冰雪机具和防雪设备,组织好除冰雪队伍。第 27 条 在需要进行防暑工作的调度室、行车人员值班室、较大车站的生产车间、作业人员间休室等重要生产房屋,应设有降温设备。露天作业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凉棚。在炎热季节应有足够的防暑用品和药物,并应有供职工饮用的清凉饮料。在暑季前,应对防暑降温设备进行检查、整修。第 28 条 有火灾危险的机车车辆内均须备有灭火器。客车内的茶炉,餐车低压锅炉、炉灶须有防火措施。餐车低压锅炉还须有防爆措施。机车车辆停车及检修库、油脂库、洗罐所、通信信号机械室、计算机机房、牵引变电所控制室及为客运服务的建(构)筑物等主要处所,
24、均须备有完好的消防专用器具。有关单位应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检查。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第 29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重要技术设备,应具备监测、记录、报警、存取功能,保持其作用良好、准确可靠,并定期进行计量校准。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主要包括:1机车车辆的车载监测设备;2机车车辆的地面监测设备;3轨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移动检测设备;4线路、桥梁、隧道、通信、信号、牵引供电、电力等固定设备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5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6列车安全防护预警系统及施工防护设备。第 30 条 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应实现信息共享,为运输组织、行车指挥、设备
25、检修、救援及事故分析等提供信息。实用文档 第二章 线路、桥梁及隧道 一般要求 第 31 条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路基等设备质量,应设工务段等工务维修机构。工务段管辖正线长度,应根据单线或双线、平原或山区等条件确定。在工务段管辖范围内有动车段、枢纽或编组站时,应适当减少正线管辖长度。铁路局根据需要和条件,设供铁路专用的采石场和林场。第 32 条 工务维修机构应有机具检修、配件修理、辅助加工等设施,动力、机修、起重、试验等设备,以及轨道车和汽车等运输工具;根据养护维修需要还应有大型养路机械、工务专用机械设备、移动检测设备,以及检修、焊轨基地等。铁路线路 第 33 条 铁路线路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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