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版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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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 施 工 合 同 条 件(1999 年第一版)用于业主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通用条件 引 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现于 1999 年出版下列四份新的合同标准格式的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推荐用于由雇主设计的、或由其代表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或工程(building or engineering works)。在这种合同形式下,承包商一般都按照雇主提供的设计施工。但工程中的某些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也可能由承包商设计。永 久 设 备 和 设 计 建 造 合 同 条 件(Conditions
2、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Build)推荐用于电力和/或机械设备的提供,以及房屋建筑或工程的设计和实施。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的要求设计和提供设备和/或其它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任何组合形式)。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厂或其它类似设施的加工或能源设备的提供、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类型的开发项目的实施,这种合同条件所适用的项目(i)对最终价格和施工时间的确定性要求较高,(ii)承包商
3、完全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雇主基本不参与工作。在交钥匙项目中,一般情况下由承包商实施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即在“交钥匙”时,提供一个配备完整、可以运行的设施。合同的简短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推荐用于价值相对较低的建筑或工程。根据工程的类型和具体条件的不同,此格式也适用于价值较高的工程,特别是较简单的、或重复性的、或工期短的工程。在这种合同形式下,一般都是由承包商按照雇主或其代表工程师提供的设计实施工程,但对于部分或完全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力、和/或建造工程的合同也同样适用。建议在国际范围内招标时使用上述格式作为合同基础。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当合同
4、条件用于其国内合同时,可能需要对这些格式进行一些改动。FIDIC 是按照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情况编写的。在编写本施工合同条件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也有一些条款必须根据特定合同的具体情况予以变动。因此,我们将那些对大多数(并非全部)合同都适用的条款编入了通用条件中,以方便使用者将其纳入合同文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共同构成了制约合同各方权力和义务的条件。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合同,都必须编制专用条件,并且必须考虑到通用条件中提到的专用条件中的条款。目 录 1 一般规定.2 雇主.3 工程师.4 承包商.5 指定分包商.6 职员和劳工.7 永久设备、材料和工艺.8 开工、延误和暂停.
5、28 9 竣工检验.10 雇主的接收.11 缺陷责任.12 测量和估价.13 变更和调整.14 合同价格和支付.15 雇主提出终止.16 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17 风险和责任.18 保险.19 不可抗力.20 索赔、争端和仲裁.1 一般规定 1.1 定义 在包括专用条件和本通用条件的合同条件(“本合同条件”)中,以下措辞和用语的含义如下所述。除非上下文中另有要求,指当事人和当事各方的词包括公司和其它法律实体。1.1.1 合同 1.1.1.1“合同(Contract)”指合同协议书、中标函、投标函、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或中标函中列明的其它进一步的文件(如有时)。1.
6、1.1.2“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指第 1.6 款【合同协议】中所说明的合同协议(如有时)。1.1.1.3“中标函(Letter of Acceptance)”指雇主对投标文件签署的正式接受函,包括其后所附的备忘录(由合同各方达成并签定的协议构成)。在没有此中标函的情况下,“中标函”一词就指合同协议书,颁发或接收中标函的日期就指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日期。1.1.1.4“投标函(Letter of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包括已签字的对雇主的工程报价。1.1.1.5“规范(Specification)”指合同中名称为规范的文件,及根据合同
7、规定对规范的增加和修改。此文件具体描述了工程。1.1.1.6“图纸(Drawings)”指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图纸,及由雇主(或代表)根据合同颁发的对图纸的增加和修改。1.1.1.7“资料表(Schedules)”指合同中名称为资料表的文件,由承包商填写并随投标函提交。此文件可能包括工程量表、数据、列表、及费率和/或单价表。1.1.1.8“投标文件(Tender)”指投标函和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应随投标函提交的其它所有文件。1.1.1.9“投标函附录(Appendix to Tender)”指名称为投标函附录并已填写完毕的文件,附于投标函之后并构成投标函的一部分。1.1.1.10“工程量表(Bill
8、 of Quantities)”和“计日工计划(Daywork Schedule)”指资料表中如此命名的文件(如有时)。1.1.2 当事各方和当事人 1.1.2.1“一方(Party)”指雇主或承包商(根据上下文而定)。1.1.2.2“雇主(Employer)”指在投标函附录中指定为雇主的当事人或此当事人的合法继承人。1.1.2.3“承包商(Contractor)”指在雇主收到的投标函中指明为承包商的当事人(一个或多个)及其合法继承人。1.1.2.4“工程师(Engineer)”指雇主为合同之目的指定作为工程师工作并在投标函附录中指明的人员,或由雇主按照第 3.4 款【工程师的撤换】随时指定并
9、通知承包商的其他人员。1.1.2.5“承包商的代表(Contractors Representitive)”指承包商在合同中指定的或由承包商按照第 4.3 款【承包商的代表】随时指定的代表承包商的人员。1.1.2.6“雇主的人员”指工程师,第 3.2 款【工程师的授权】中所指的工程师助理以及所有其他职员、劳工和工程师或雇主的其他雇员;以及所有其他由雇主或工程师作为雇主的人员通知给承包商的人员。1.1.2.7“承包商的人员”指承包商的代表和所有承包商在现场使用的人员,包括职员、劳工和承包商及各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及其他所有帮助承包商实施工程的人员。1.1.2.8“分包商”指合同中指明为分包商的所
10、有人员,或为部分工程指定为分包商的人员;及所有上述人员的合法继承人。1.1.2.9“争端裁决委员会”指合同中如此命名的一个或三个当事人,或按照第 20.2款【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或按照第 20.3 款【未能同意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委任】指定的其他人员(一个或多个)。1.1.2.10“FIDIC”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1.1.3 日期、检验、期限和完成 1.1.3.1“基准日期”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 28 天的当日。1.1.3.2“开工日期”指按照第 8.1 款【工程的开工】通知的日期。1.1.3.3“竣工时间”指在投标函附录中说明的,按照第 8.2 款【竣工时间】的规定,由开工日期算起到工程
11、或某一区段(视情况而定)完工的日期(包括按照第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4“竣工检验”指在雇主接收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前按照第 9 款【竣工检验】进行的检验,此检验可在合同中说明、或由双方协商决定、或以变更的形式被指示进行。1.1.3.5“接收证书”指按照第10 条【雇主的接收】颁发的证书。1.1.3.6“竣工后的检验”指合同中规定的,在雇主接收了工程或某区段(视情况而定)后,按照特殊应用条款的规定进行的检验(如有时)。1.1.3.7“缺陷通知期”指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规定,从工程或区段按照第 10.1 款【工程或区段的接收】被证明完工的日期算起,到按照第
12、11.1 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通知工程或该区段(视情况而定)中的缺陷的期限(包括按照第 11.3 款【缺陷通知期的延长】决定的任何延期)。1.1.3.8“履约证书”指按照第 11.9 款【履约证书】颁发的证书。1.1.3.9“日”指一个公历日,而“年”指 365 天。1.1.4 款项与支付 1.1.4.1“接受的合同款额”指雇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补工程所接受的金额。1.1.4.2“合同价格”指第 14.1 款【合同价格】中定义的价格,包括根据合同所做的调整。1.1.4.3“费用”指承包商在现场内或现场外正当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类似支出,但不包括利润。1.1
13、.4.4“最终支付证书”指按照第 14.13 款【最终支付证书的颁发】颁发的支付证书。1.1.4.5“最终报表”指第 14.11 款【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中定义的报表。1.1.4.6“外币”指可用来支付部分(或全部)合同价格的某种货币,但不指当地货币。1.1.4.7“期中支付证书”指根据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付款证书,但不包括最终支付证书。1.1.4.8“当地币”指工程所在国的货币。1.1.4.9“支付证书”指按照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支付】颁发的支付证书。1.1.4.10“暂定金额”指合同中指明为暂定金额的一笔金额(如有时),用于按照第13.5 款【暂定金额】实施工程的任何部
14、分或提供永久设备、材料和服务的一笔金额(如有时)。1.1.4.11“保留金”指雇主按照第 14.3 款【期中支付证书的申请】扣留并按第 14.9款【保留金的支付】支付的累计的保留金。1.1.4.12“报表”指承包商按照第 14 条【合同价格和支付】申请支付证书时作为申请一部分而提交的报表。1.1.5 工程和货物 1.1.5.1“承包商的设备”指用于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缺陷所需要的全部机械、仪器、车辆和其它设备。其中不包括临时工程、雇主的设备(如有时)、永久设备、材料和所有其它将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任何物品。1.1.5.2“货物”指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永久设备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
15、一。1.1.5.3“材料”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各类物品(永久设备除外),包括由承包商按照合同仅负责供应的材料(如有时)。1.1.5.4“永久工程”指将由承包商按照合同实施的永久工程。1.1.5.5“永久设备”指将构成或构成部分永久工程的机械、仪器和车辆。1.1.5.6“区段”指投标函附录中指明为区段的部分工程(如有时)。1.1.5.7“临时工程”指为了实施和完成永久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在现场上所需的各种类型的临时工程(承包商的设备除外)。1.1.5.8“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情况指其中之一。1.1.6 其它定义 1.1.6.1“承包商的文件”指由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提交的计算书
16、、计算机程序及其它软件、图纸、手册、模型、和其它技术性文件(如有时)。1.1.6.2“工程所在国”指现场(或大部分现场)所在的国家,永久工程将在此实施。1.1.6.3“雇主的设备”指规范中说明的,在实施工程的过程中,雇主提供给承包商使用的机械、仪器和车辆(如有时);但不包括尚未被雇主接收的永久设备。1.1.6.4“不可抗力”如第 19 条【不可抗力】中所定义。1.1.6.5“法律”指所有国家(或州)的立法、法令、法规和其它法律、任何合法设立的政府机构的规章和章程。1.1.6.6“履约保证”指第 4.2 款【履约保证】中的保证(可能有多份)。1.1.6.7“现场”指永久工程将要实施且永久设备和材
17、料将运达的地点,及其它合同中规定为现场一部分的地点。1.1.6.8“不可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文件那天还不能合理预见的。1.1.6.9“变更”指按照第 13 条【变更和调整】被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的任何变动。1.2 解释 在合同中,除非文中另有规定,否则:(a)表示阳性、阴性或中性的词包括所有的性别;(b)单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复数含义,复数形式的词亦包括单数含义;(c)包括“同意”、“批准”或“协议”这些字眼的规定,要求将涉及的协议书面记录下来,且(d)“书面的”或“书面地”指手写、打字、印刷或运用电子技术制做,并形成了永久性的记录。解释本合同条件时,不应考虑旁注和其它标题。
18、1.3 通讯联络 在合同条件中,无论何处述及发出或颁发批准、证书、同意、决定、通知和要求,这些通讯联络均应:(a)为书面的,且应派人面交并取得收据,或者邮寄,或由信使送达,或按投标函附录中所列通过经同意的电子传输系统传输;且(b)递交、邮寄或传输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收件人地址。但是:(i)如果收件人发出了更改地址的通知,其后的信件应投送到相应的地址;且(ii)如果收件人在要求批准或同意时没有另做说明,此批准或同意可送达发出要求的地址。批准、证书、同意及决定不得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向一方颁发证书时,颁发者应向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当另一方或工程师向一方发出通知时,应向工程师或另一方送交一份复印件(
19、视情况而定)。1.4 法律和语言 合同应受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国家(或其它管辖区域)的法律的制约。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从而构成了不同的版本,则以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主导语言编写的版本优先。往来信函应使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语言。如果投标函附录中没有规定,则往来信函应使用编写合同(或大部分合同)的语言。1.5 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被视作互为说明的。为解释之目的,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如下:(a)合同协议书(如有时),(b)中标函,(c)投标函,(d)专用条件,(e)本通用条件(f)规范(g)图纸,和(h)资料表以及其它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如果在合同文件中发现任何含混或矛
20、盾之处,工程师应颁发任何必要的澄清或指示。1.6 合同协议书 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双方应在承包商收到中标函后的 28 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应以专用条件后所附的格式为基础。法律规定的与签订合同协议书有关的印花税和其它类似费用(如有时)应由雇主承担。1.7 转让 任一方都不得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或转让根据合同应得的利益或权益。但一方:(a)经另一方的事先同意可以转让整个或部分合同,决定权完全在于另一方,及(b)可将其按照合同对任何到期或将到期的金额所享有的权利,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作为抵押转让出去。1.8 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规范和图纸应由雇主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雇主
21、应向承包商提供合同及每份后续图纸的两份复印件,承包商可自行复制或要求雇主为其提供更多的复印件,但费用自理。在移交给雇主之前,每份承包商的文件都应由承包商来保护和保管。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供6 份承包商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承包商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的复印件、规范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商的文件(如有时)、图纸和变更以及其它按照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雇主的人员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看和使用所有上述文件。如果一方在用于施工的文件中发现了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向另一方通知此类错误或缺陷。1.9 拖延的图纸或指示 当因必要的图纸或指示不能在一合理的特定时间内颁发给承包商,从而可能引起工
22、程延误或中断时,承包商应通知工程师。通知中应包括所必需的图纸或指示的详细内容、应颁发的详细理由和时间,以及如果因图纸或指示迟发可能造成的延误或中断的具体性质和程度。如果因工程师未能在一合理的、且已在(附有详细证据的)通知中说明的时间内颁发承包商在通知中要求的图纸或指示,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和(/或)招致费用增加时,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进一步的通知,且按照第 20.1 款【承包商的索赔】有权获得:(a)根据第 8.4 款【竣工时间的延长】对任何此类延误的一段延期,如果竣工被拖延或将被拖延;及(b)对此费用加上合理利润的支付,此支付应包括在合同价中。收到上述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第 3.5 款【
23、决定】对这些事项表示批准或作出决定。但是,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或指示是由承包商的错误或延误(包括递交承包商的文件时的错误和延误)引起的,则承包商无权获得上述延期、费用或利润。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承包商应对承包商的文件和其它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应认为承包商通过签订合同给予了雇主复印、使用及传输(包括修改和使用对其的修改)承包商的文件的免费使用的许可证,此许可证是无限期的、可转让且非专用的。此许可证应:(a)在工程各有关部分的实际或预期工作期(取较长者)内有效,(b)使任何合法拥有工程有关部分的当事人为完成、操作、维
24、护、改变、调整、修理和拆除工程之目的,复印、使用、传输承包商的文件,且(c)在承包商的文件采用计算机程序和其它软件形式的情况下,允许其在置于现场及其它合同中许可的地点的计算机(包括由承包商提供的代用计算机)上使用。未经承包商同意,雇主不得因本款规定外的任何目的为第三方复印、使用或传输承包商的文件及其它任何由承包商(或承包商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的文件 在合同双方之间,雇主应对规范、图纸和其它由雇主(或雇主授权的人员)编制的设计文件保留版权和其它知识产权。承包商可为合同之目的,自费复印、使用、及传输上述文件。除非因履行合同而必需,否则不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为第三方
25、复印、使用、或传输上述文件。1.12 保密事项 为证实承包商是否遵守合同,他应按照工程师的合理要求透露其要求的保密事项和其它情况。1.13 遵守法律 除非在专用条件中另有说明,履行合同时,承包商应遵守适用的法律的规定:(a)雇主应已经(或将要)获得永久工程的规划、分区和其它类似许可,及规范中说明已经(或将要)由雇主取得的其它许可;雇主应保障承包商不受其未得到上述许可的后果的侵害;且(b)对于法律中要求的与实施、完成工程和修补缺陷有关的各项事宜,应由承包商发出通知、支付税款、关税和费用,并获得所有的许可、许可证和批准;承包商应保障雇主免遭其未做到上述要求的后果的损失。1.14 共同的与各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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