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人事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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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之管理,除法令或者公司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之。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员工是指经本公司正式任用之男女员工而言,对试用中之员工,亦准用本规则。第二章 服务规则 第三条 员工应服从命令,敬业负责,尽忠职守,互相敬重,共同致力于善良风俗及公共秩序之维持。主管人员应尊重所属员工之人格,致力于统御与指导,以增进其技能与工作效率,并应率先执行职务。第四条 本公司各级员工应遵守本公司一切法令规章,并忠实执行职务。第五条 各员工应与衷共济,友爱合作,不得有滋生事端,扰乱秩序,妨害生产或者损毁公物等行为。第六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如遇涉及本身或者家族
2、利害关系时并应回避。第七条 员工除办理本公司业务外,不得对外使用本公司名义亦不得藉职务上之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图利。第八条 为预防发生危害及保持公司内部秩序,必要时公司得对员工施以周身检查,员工除有正当之理由外,不得拒绝。第九条 各级员工不得有营私舞弊怠情失职及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如发现有此行为者,应互相纠举之。第十条 公司由于业务上之需要,得随时令各单位员工实习、出差、支援及迁调职务或者服务单位。第十一条 员工未得公司之许可,不得擅自集会、结社,并不得印发揭示文书或者其他 印刷物及为宣传或者广播之行为。第十二条 员工应随时佩带公司所制定之员工识别证,并应随时携带证明身份之员 工服务证。员工服务
3、证及员工识别证等,均不得彼此借用。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员工除前述各条外,并应遵守下列之事项:1、准时于规定出勤时间到达服务单位。2、不得擅自中止职务或者作业之执行,与离开工作岗位。3、于执行业务时,除必要之交谈外,不得擅自闲谈、阅读与业务无关之书籍或者处理私事。4、员工不得在工厂内饮酒、赌博或者其他类似行为,并不得在禁烟场所内吸烟。5、应爱惜公司财务、文具用品,不得任意浪费。6、未经许可,不得任意将公司所有之器具、书籍携离公司。7、不得违反有关安全及卫生规则。8、对公司提出之报告或者其他请求公司加以承认、许可等事项,应先经其直属主管之批准。9、员工识别证、员工服务证或者其他向公司借贷之物品,应于
4、离职时即予缴还。10、员工应重视公司之信用利益,并不得损害公司名誉及泄漏公司机密或者其他致公司发生不利益之事项。第十四条 员工于下列各事项发生时,应即经其直属主管向公司提出书面报告:1、姓名、住所有变更时。2、结婚、离婚时。3、家属、二亲等内之血亲、家长或者保证人有异动时。4、员工非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外兼任何职务。5、其他类似上述各项情形时。第三章 工作时间 第十五条 成年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七小时为原则,如因季节关系或者因换班、准备或者 补充性工作确有延长工作时间之必要者,得经工会或者员工同意井呈报主管官署核准后延 长为十小时。第十六条 员工于休息时间内可自由活动,惟如须外出,应先经其直属主管
5、之核准。第十七条 员工因出差、支援、实习等在外执行职务之时间内,除有特别之规定外,仍 依通常出勤时间内出勤。第十八条 休假日依下列之规定:1、定休日:原则上以每星期日为定休日。2、例假日:新年一月一日二日两天 感恩节一天 狂欢节一天 妇女节(限女性)三月八日 劳动节五月一日 其他政府临时指定之假日。3、如因业务之需要或者其他必要之情形,得取消所订之假日,另行补假之。4、假日照发薪津。第十九条 前条所订之星期假日、例假日在同一日时,不另补假。第四章 加班 第二十条 员工因第十五条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因天灾突发事件务必于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者虽非上班时间仍应照常处理业务。第二十一条 使员工在非上班时间处
6、理业务即为加班,其加班时间之与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第二十二条 员工于假日加班时,其工作时间,除有特别指示外,依第十六条之规定。第二十三条 员工于接到本节所定加班之指示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十四条 员工加班时依第五十三条第三、四项之规定支付。第五章 值勤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一切事务,除由主管人员在其职守范围内各负全责外,休假日及每日夜间,另行指派员工值勤,处理下列事项:1、各单位主管交办事项。2、保护生财器具之安全事项。3、预防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4、物品及重要文件等之签收处理或者电话联络事项。5、有关清洁卫生事项。6、其他临时发生事项。但遇有紧急事故,非其职权所能及者应即通报并请
7、示有关主管处理。第二十六条 值勤分值日及值夜,由总公司总务部或者工厂业务处,视实际需要编排轮番值勤表,通知轮值员工分别值勤。第二十七条 值日限于星期日及例假日,自上午办公时间起至下午下班时间止。值夜每日自下午下班起至翌日开始办公时间为止。值勤时间内,不得任意外出,夜间 并须于值勤处所内留宿。第二十八条 值勤员工不得推诿免值或者擅离职守,如因病或者其他事故不能承值时,应先行请假,并请其他员工代值,但职员之值勤,不得由工友代值。第二十九条 违反前两条之规定者,除扣发值勤津贴外,并以旷职论,如因而发生事故时并按情节轻重另予以惩处。第三十条 员工除各处处长以上人员外,均须轮值。第三十一条 值勤员工应确
8、实填写值勤日志,于翌日上班后连同锁钥、值勤收文章、值勤收文簿与所收文件交主管单位。第三十二条 值勤津贴另定之。第六章 出退勤、迟到、早退、会客及外出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进入公司服勤:1、身带酒味者。2、扰乱秩序,妨害卫生者。3、携带非业务上所必要之易燃、凶器等危险物者。4、未佩带公司所定之员工服务证或者员工识别证者。5、拒绝第八条所定之检查者。6、其他类似之情形者。第三十四条 员工除因公差或者因故请假者外,均应遵照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亲自签到打卡,如委托他人代签、代打经查属实者,除该日以旷职论外,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予惩处。第三十五条 员工于上班时间内,因故需暂时离开岗位者,应先
9、经直属单位主管之许可。第三十六条 员工除休息时间外,不得会客,但有特别情事经所属主管许可者不在此限。第三十七条 员工因病或者其他不得已之原因而需请假、迟到、早退时,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遇紧急情形无法事先办理者,得于事后补办之。第三十八条 员工迟到、早退、旷职及无故擅离工作岗位之情形者,依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扣除其薪津。第七章 请假 第三十九条 员工请假分为病假、公假、事假、婚假、丧假、公伤假及特别休假七种,员工应提出必要之证件并经核准,始得请假。第四十条 病假:因病非经治疗或者休养无法康复者,得请病假,病假三日以上者或者同一月中请假七日以上,须附医师诊断书,全年积计不得超过三十日。第四十一条 公
10、假:员工应征服役、奉调受训,其期限在四个月内者,及因公务必请假者,得请公假,工资 照给其期间按实核定之。第四十二条 事假:员工遇重大事故务必本身前往处理者得请事假。员工事假一次不得超过二天,全年合计不得超过十四天,日薪者假期内不给工资事假逾前述限制或者未准假起假者以旷职(工)论。请假理由不充分,足以妨碍业务者主管不得准假。第四十三条 婚丧假:结婚者得请假八日。本人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者得请丧假八日,岳父母死亡者六日,其他直系血亲或者兄弟姊妹死亡者三日,但特殊情形经董事长特准者不在此限。第四十四条 公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或者因公致病不能工作时,经公立或者劳保医院及其主管证明属实者,得申请公伤假,
11、但以一年为限,超过一年尚未痊愈者,得令其退休。公伤假在三日以内不能上班者,其医疗费用全部由公司负担,其在四日以上者,依劳保条例向劳保局申请伤害补助或者补偿,其不足工资由公司补足之,非劳保对象职员之医疗费及薪资津贴由公司全额负担,但以一年为限。第四十五条 1、员工继续服务达一定年限时,依下列规定给予特别休假:满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每年七日。满三年以上未满五年者,每年十日。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年十四日。满十年以上者,每增加一年给一日,但不得超过卅日。2、员工之特别休假,应先经所属主管之核准。3、特别休假以一日为单位,不得分割。第八章 薪津之发给与扣除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支付之薪津得区分为本薪及各
12、类津贴。第四十七条 本薪除依另定之标准决定外,原则上每年依员工之考绩而予调整一次。考绩办法另定之。第四十八条 员工依其经历、资格及所担任职务之性质而区分为支领月薪者及支领日薪者。第四十九条 员工之薪津每月分五日及廿日两次以现金发给之,但发给日为休假日时,则提早一日发给。第五十条 新任用及辞职之员工当月之薪津均以事实上际服务之日数,按比例付给之。第五十一条 员工之津贴、扣薪等之计算标准依下列规定:1、日薪:支领月薪者之日薪=基本月薪30 支领日薪者之日薪=基本日薪 2、时资:时资=日薪8 3、平均薪津:过去三个月之薪津合计额之 第五十二条 支领日薪者之津贴依下列规定:1、全勤奖金:每月全勤时给予
13、基本日薪之 200%奖金。公假、公伤假及特别休假视为出勤。2、生产奖金之办法另定之。3、超时加班津贴:时资时间数135%未满一小时者不算。4、假日上班津贴:本规则第十九条所规定之休假日服勤时,发给日薪135%之加班津。5、夜班津贴:三班制之大夜班(深夜零时八时)每班发给津贴 10 元。小夜班(下午四时深夜零时)每班发给津贴 6 元。6、其他津贴:特别作业津贴、临时津贴等因业务上必要之津贴,得经总经理之核准后给付之。支领月薪者之津贴另定之。第五十三条 支领日薪者,其扣薪依下列之规定:1、迟到、早退之扣薪:迟到、早退时扣“时资时间数135%”之工资。迟到、早退之时间计算以十五分钟为单位,未满十五分
14、钟者以十五分钟论。迟到每月达三次时,折算旷职一日。2、旷职之扣薪:除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至四十六条等之规定而休假、请假外,其他未事先向公司请假而缺勤者视为旷职。旷职者加扣“日薪旷职日数100”之工资。支领月薪者,其扣薪办法比照日薪者办理之。第九章 出差 第五十四条 员工出差本市以外,其旅费支给办法如下,但当日往返者不支给宿费。1、出差分职等照下表规定标准支给之。(宿费按夜数支给,但在火车上过夜者不 得报支)(1)国内:董事长及总经理之出差费不予限制,以实报实销处理之。注:欧美各国系照亚洲地区标准加三成。实习员、研究员等之海外差遣旅费标准另定之。第五十五条 员工每次出差如在同一地点驻留一
15、个月以上时,自第卅一日起照原定膳宿费八折支给。第五十六条 员工出差购运物料或者携带公物如务必另支运费或者因公支出邮电费、交际费等杂费应检附单据及证明报支。第五十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按实际需要预借旅费,出差完毕应于五日内呈报核销,如五日后仍未报支者,财务部应将该员工预借旅费在薪津项下先予扣回,俟报支时再行核付。第五十八条 员工出差日期应由派遣出差之主管视实际需要予以限制,在出差期间,除患病及因特殊事故阻滞外,不得任意逗留,如因私事逗留或者请假者,不得报支旅费,由派 遣出差主管负责审核之。第五十九条 员工如有违反规定虚报旅费,一经查明视情节轻重严予惩处。第六十条 交通费之报支按下规定办理:1、交通
16、机关订有公开价目者,按定价开支外,其他均按实检据报支。2、国内因急要公务务必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请总经理核准。3、由本公司供给交通工具者,不得报支交通费。第十章 任用 第六十一条 任用员工应先经审核,并经考试合格后始得录用。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任用员工得先予试用,试用期满经考核成绩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试用不合格者,不予任用。第六十三条 任用之员工以具备下列各款资格者为限:1、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未满四十岁者。2、具备中学以上学校毕业之学历者。3、体力强健,思想纯正,品性优良,无不良嗜好者。4、未曾受刑事处分者。5、具有殷实保证者。第六十四条 凡经本公司通知任用之新进员工,应于限期内办理报到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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