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2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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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 监督与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与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 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和验收活动。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第二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划分 第
2、四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地 下 铁 道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规 范(GB502991999)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按工程项目、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等层次进行逐层划分,按层次开展质量监督和验收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为竣工后能独立发挥运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全线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包括车站、区间(包括隧道、高架桥梁等)、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供冷 2 站等工程.第六条 南宁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每个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同时综合考虑设计、施工及发包的合理性等
3、因素划分成土建结构、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全线系统等单位工程,一般划分如下,详见附表。(一)每个车站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车站单位工程划分为主体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附属土建工程四个子单位工程,每个子单位工程包括若干个分部工程。(二)每个区间段划分为一个独立单位工程,当一个区间由不同的工法施工时,每种工法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三)每个主变电站划分为一个单位工程,包括土建工程、外电安装及供电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土建子单位工程按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四)车辆段、停车场及综合基地划分为基
4、地综合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等单位工程。基地综合工程原则上划分为路基工程、道路、桥梁、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环境等若干子单位工程。房屋建筑单位工程原则上划分为土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等子单位工程.规模较小的独立房屋建筑可作为子单位工程考虑合并为一个单位工程。(五)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按专业情况划分为以下单位工程:专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民用通信系统安装工程、公安通信系统安装工程、信号系统安装工程、PIDS(乘客信息系统)安装工程、自动售检票系统安装工程、屏蔽门/安全门系统安装工程、防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电(扶)梯安装工程、接 3 触网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第七条 按专业
5、性质、工程部位将单位工程划分为分部工程,一般划分如下:(一)明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围护结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二)暗挖的车站、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竖井及连通道、防水、主体结构、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三)盾构区间隧道结构工程划分为管片制作、盾构隧道、防水、附属结构等分部工程;(四)建筑设备安装(含设备房装饰装修)工程划分为给排水及消防(含气体灭火)、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智能建筑(含门禁系统、防灾报警、设备监控等)、建筑节能、设备房装饰与装修等分部工程。第八条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将分部
6、工程划分成分项工程或检验批,并将分项工程划分成检验批。第三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 第九条 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和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安全质量监督登记档案资料(含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复印件)后,进行现场查勘,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先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违规施工部分进行质量确认检测,检测方案经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检测完毕后检测报告送质量监督机构存档。第十条 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员应在接到监督任务后十五个 4 工作日内,根据受监工程特点、建设单位提供的信息、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编制城市轨道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7、,并召开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将监督工作方案告知建设各方,明确安全质量监督的程序、内容、重点和方式。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安全质量监督交底会。第十一条 桩基工程施工之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编制质量检测专项方案,经各方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机构备案。工程检测机构应按已备案的检测方案实施检测,未经备案的方案不得作为实施检测的依据。第十二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南宁市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同时将工程项目涉及的重大危险源信息上传至南宁市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8、施工单位应按关于建立南宁市建筑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之前 10 天,填写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告知单,书面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完毕后,应填写重大危险源工程实施完毕注销报告单,书面报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予以注销.第十三条 工程中出现以下安全质量问题的,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相应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员:(一)地基基础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状况与地质勘察报告存 5 在着严重不相符的;(二)地基基础检测过程中发现桩身质量、地基基础承载力或持力层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三)原材料进场见证检验或混凝土强度发现不
9、合格的;(四)结构实体抽检中发现构件质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五)其它严重影响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第十四条 对关键部位(重要工序)质量实行节点验收制度。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建设或监理单位应制定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工程验收制度、计划、标准,确保验收工作协调统一。对以下关键部位(重要工序)工程进行节点验收或条件验收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通知监督员到场:(一)第一批桩终孔节点验收;(二)基坑开挖条件验收;(三)盾构始发及到达条件验收;(四)盾构首推 100 环及到达前 100 环节点验收;(五)盾构隧道旁通道开挖条件验收;(六)盾构穿越江河、高架、已建居民小区、重要建(构)筑物及已建
10、成地铁隧道的条件验收(七)联络通道结构开挖条件验收;(八)其他重要部位或环节分项工程。第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明确质量评定标准,办理“三新”核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月应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6 工程质量监理月报,每周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报送施工安全监理周报,不得无故不报或延迟报送。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监控量测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实体及周边构建筑实施抽检和量测观测。(一)对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子分部工程进行抽检;(二)对区间隧道结构工程进行
11、贯通测量;(三)对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就其厚度、空鼓等施工质量情况采用地质雷达扫描;(四)对钢筋混凝土管片,按规范做检漏测试和螺栓抗拔力试验;采用回弹法或钻芯法等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抽样频次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批次管片按每 100 环抽取 1 块管片。第十八条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抽查方式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发出执法检查责令停工改正通知书,相关责任单位应按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相关各方应进行复查复检,对整改情况报告(附影像资料)予以签认、盖章后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制定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
12、急预案,发生工程突发事故时,相关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在事发 3 小时内电话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第二十条 鼓励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争创南宁市“安全文 7 明工地”、“优质结构奖和“邕城杯”。施工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申报、参评。第四章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验收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项目等层次进行,前一层次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一层次的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监理单位对检验批及分项工程的施工质
13、量是否达到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填写验收记录表。第二十二条 对以下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各建设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一)桩基础、天然地基、处理地基等分部工程;(二)主体结构(含钢结构)分部工程;(三)暗挖区间隧道衬砌分部工程;(四)盾构区间隧道掘进与管片安装分部工程;(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第二十三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和有关专家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一)完成工程设
14、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监理单位组织的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的验收合格,验收质量文件完整,系统安装工程还需通 8 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第三方检测和监测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施工单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全面检查工程质量,填写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认定单位工程质量合格,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申请表、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应由项目经理、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经理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
15、,保证监理资料完整,并提出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还需加盖执业印章),提交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对单位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建设单位.(四)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五)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第二十四条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遵守以下程序:(一)建设单位应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前至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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