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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考题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10 分,2009年(新制度)的分值为 6.5 分,2007 年的综合题来自本章。2009 年、2010 年教材对本章内容基本未进行调整。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懂得,复习难度不大。考生应熟练掌握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适当关注综合题。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单选题 3 题 3分 2 题 2分 多选题 1 题 1分 3 题 3分 3题4.5 分 推断题 1 题 1分 2 题 2分 综合题 1题14分 合计 3题16分 8 题 8
2、分 5题6.5 分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有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 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1、投资人(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含法人。(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含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3)国家公务员、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解释】投资人是否务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者“公司”字样。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1)投资人能够用货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2)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解释 1】(1)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
4、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务必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能够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假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解释 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例题 1单选题】自
5、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2009年原制度)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能够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者“有限责任”字样 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C、甲能够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答案】C【解析】(1)选项 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者“公司”字样;(2)选项 B: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3)选项 D: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例题 2多选
6、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2009年新制度)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答案】ABD【解析】选项 C: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例题 3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B、投资人能够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须有企业章程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答案】AB【解析】选项 CD:企业章程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在 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未明确规定。(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
7、务管理(P40)投资人能够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能够委托或者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1、内部限制(2000 年综合题、2001 年单选题、2004 年单选题)(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投资人委托或者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缺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链接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与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有关链接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
8、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明白或者者应当明白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例题单选题】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甲聘用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对乙的职权予以限制,凡是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 1 万元的合同,务必经甲同意。某日,乙未经甲同意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一份标的额为 2 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 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1 年)A、该合同为有效合同,但假如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B、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假如给甲造成损害,由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该合同为可撤销合同,甲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D、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经甲追认后有效【答案】A 2
9、、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者进行交易;(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与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者无效的有()。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 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
10、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答案】BD【解析】(1)选项 AC 涉及的行为有效: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 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者将企业商标转让。(四)解散与清算(P42)(2001 年多选题、2003 年多选题、2006 年单选题)1、清算人 投资人能够自行清算或者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解释 1】“投资人”能够自行清算,不包含受托人、投资人的继承人。【解释 2】债权人不能直接清算,只能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例题单选题】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
11、某管理该企业事务。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由陈某进行清算 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 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 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答案】D 2、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的清偿顺序(1)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解释 1】法律规定
12、没有涉及“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应作为第一顺位清偿。【解释 2】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作为第一顺位清偿,但在企业破产法中,社会保险费用与税款是同一顺位。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 1单选题】张某于 2003 年 3 月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2003 年 5 月,乙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 2003 年 8 月 15 日前支付给甲公司货款 15 万元,但乙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4 年 1 月乙企业解散。2006 年 5 月 1 日,甲公司要求张某偿还上
13、述 15万元债务,遭到张某的拒绝。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因乙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 B、甲公司能够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 15 万元的债务 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D、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 2006 年 1 月届满【答案】B【解析】(1)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3 年 8 月 15 日2005 年 8 月 15 日,由于乙企业于 2004 年 1 月解散,债权人甲公司只能找投资人张某;(2)债权人甲公司应当自乙企业解散之日起 5 年内找张某,否则其债权消灭;(3)只要债权
14、人甲公司在 2009 年 1 月前找张某,张某就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在本题中,甲公司在 2006年 5 月 1 日要求张某承担清偿责任,张某拒绝,则甲公司能够对张某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 2006 年 5 月 1 日2008年 5 月 1 日。【例题 2多选题】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有()。(2001 年)A、不再清偿 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假如债权人在 2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 D、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15、,仍不足清偿的,假如债权人在 5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则不再清偿【答案】ABC【解析】(1)选项 A: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2)选项B: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出资,则应当依法以其“个人财产”(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选项 C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例题 3多选题】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下列内容,其中正确的有()。(2003 年)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
16、够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能够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答案】BCD【解析】(1)选项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能够个人财产出资,也能够“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员的个人财产出资;(2)选项 D:个人独资企业在解散清算时,没有清算费用的规定。【例题 4单选题】某个人独资企业由王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的
17、是()。(2006 年)A、不再清偿 B、以王某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债权人在企业解散后 5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王某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答案】D【解析】(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 AB 错误;(2)个人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 C 错误。(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P43)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000 年单选题)【有关链接 1】合伙企业违
18、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链接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关链接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与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解释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的企业债务”(不论是通常的企业债务还
19、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1)某一个合伙人因有意或者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2)通常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解释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46)(1)合伙人【解释 1】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解释 2】合伙人能够
20、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或者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解释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与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能够成为有限合伙人。(2)合伙协议【解释】修改或者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出资 合伙人能够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能够用劳务出资。【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能够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能够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21、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解释】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合伙人能够分期缴付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资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P49)(1)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缺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2)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缺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