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签常见错误)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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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 1新标准完善的主要内容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修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的标识标识 按照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修改了要求,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和和“生产日期生产日期”的定义,增加了的定义,增加了“规格规格”定义和定义和“规格规格”标示方式标示方式 按照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要求,标准增加了要求
2、,标准增加了“不应标注或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的内容的内容 按照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规定,标准细化了食品添加剂标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示要求,明确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用标准(GB2760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标准增加了食品致敏物质推荐性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荐性
3、标示要求,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情况科学选择食品。食品。2 2GB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特殊规定的,应同时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和特殊规定。3 32.2 食品标签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注:防止歧义、误导4 42.6 规格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注:组合食品,礼品盒5 52.7
4、 主要展示版面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注:勿隐蔽,偏角6 6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注:喷墨打印(生产日期)7 7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注:字号大小(小字容易忽略)色差(无法辨识)当使用的图形或文字可能使消费者误解时,应用清晰醒目的文字加以说明。8 8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注:健脾胃、降血压、防高血压、增强免疫力9 9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5、注:粘贴不严 打印标签1010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注:“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包括篆书、隶书、草书、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使用这些艺术字时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不易混淆。11113.9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 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注:杯装食品 文字、符号、数字 1212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
6、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注:销售单元包含若干可独立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时,直接向消费者交付的外包装(或大包装)标签标示要求:u 外包装(或大包装)上同时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如果该销售单元内的多件食品为不同品种时,应在外包装上标示每个品种食品的所有强制标示内容,可将共有信息统一标示。u 若外包装(或大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或大包装)能清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3134.1.1 一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
7、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产品标准)1414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注:蓝莓果(李子)、鸡翅(豆制品)、蜂蜜(蜂产品)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当使用的商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如果因字号或
8、字体颜色不同而易使人误解时,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1515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代替“配料”、“配料表”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亦可 不可缺引导词 必选(含单一配料,如:大米、纯净水、糖、淀粉)16164.1.3.1.1 按本标准相应条款的要求标示各种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注:添加未标 超范围使用(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素、磷酸盐类、蒸煮类糕点、油炸类糕点)1717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
9、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注:100 递减顺序1818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注:果绿 吉士粉 面包乳化剂 巧克力(附录B)19194.1.3.1.3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注:GB 255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复合膨松剂 HG 2616-2005 食品添加剂 复合疏松剂 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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