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法院职能整合与_省略_设置_以法院权力的三元划分为基础_胡雅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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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服务审判为重心的法院职能整合与机构设置 以法院权力的三元划分为基础 胡雅妮程立武 * * 王薇 如果形式不是内容的形式,那么它就没有任何价值了。 卡尔 .海因里希 .马克思 _、以服务审判为重心:法院内设机构 改革的目标设定 从我国法院组织体制的历史沿革来看,法院长期以来均按照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 模式予以构建,法官按照与其他公务员同质化的方式进行管理,法院人、财、物的保障 也依赖于地方行政,从而使法院的审判业务带有了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这被称为司法 的 行政化 或者 类行政化 。 在这样的管理体制下,法院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也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构建,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到法官实
2、际上构成了一 套权力递减、上命下从的架构。 行政化的机构设置模式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对审判独立的干预。在传统的法 院权力架构之下,普通法官处于权力链条的底端,院、庭长可以通过听取案件汇报、审 核签发判决等方式对法官的审判工作施加影响。且审判部门在人事管理、业绩考核、办 公资源供给等方面也受制于其他综合管理部门,难以抵御相关部门的直接或间接干预 , 审判活动的独立性难以保障 。二 是对审判资源的占用。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催生了庞杂 的法院行政与后勤系统,很多法官长期在办公室、政治处、服务中心等非审判部门任 职,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加之审判部门的庭长、副庭长往往也因负责庭室管理、队伍 建设等行政
3、事务,不能把主要精力放在承办具体案件上,导致人力资源分配不合理,加 剧了 案多人少 的矛盾 。三 是对工作效率的制约。由于行政权具有扩张性,法院内设 机构也存在不断扩张的内在动力,因人因事设岗、机构人员臃肿等问题突出,造成职能 交叉重合、管理层次叠加。在主管院长牵头、纵向 管理、层层负责的传统管理方式下, 法院内部 格、职、级 分明, 各部门各自为政,整体合力不强,管理效能不高,必 然制约审判工作效率的提升。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作者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本文讨论的法院内设机构,系指经过同级政府编制委员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的法院 内部组织。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组织法
4、规定的集体领导机构,院长、副院长作为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或其常委会任免的领导编制,均不属于本文所讨论的法院内设机构范围。本文的图示中,内设 机构均以方框圈注标明,其他领导机构或职位以 椭圆形圈注标明。 参见肖宏:中国司法转型期的法院管理转型,载法律适用 2 6年第 8期,第 68觅。 刘忠:格、职、级与竞争上岗,载清华法学 2014年第 2期,第 147页。 基于以上原因, 行政化 问题一直被视为我国现行法院体制的重症顽疾。 自 80 年代中期司法改革启动以来 ,一 个重要目标就是按照司法权本身的运作规律重新配置司 法权,希望通过相关制度的调整和构建,逐渐淡化法院管理体制中的行政化色彩,建立 起
5、相对独立于行政的现代司法管理体制。 新一轮司法改革设定了新的目标,提出了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优化人民法院内部职权配置、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 新的要求 在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方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 2014- 2018)明确提出 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按照科学、精简、高效的工作要求, 推进扁平化管理,逐步建立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的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模式。 可见, 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是去行政化的必然结果,去行政化是实现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 的前提条件。在新的时代背景和改革要求下 ,法院各部门的工作职能也应当与时俱进, 围绕审判这一中心进行梳理、剥离和整合,不断突破审判权
6、运行机制中行政化问题的束 缚,突出服务审判工作的重心地位,完善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模式。 二、样本分析:六个样本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考察 按照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一些法院充分发挥首创精神,积极酝酿改革举措。鉴于 当前司法改革所处的阶段,在内设机构改革方面进探索的法院数量很少,客观上难以根 据所在地域、法院级别等因素以概括分类或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样本研究。故笔者选取 了在内设机构改革方面相对较为成熟,且创造出可复制推广的改 革经验的六家典型法 院,对其内设机构改革情况进行了考察和研究 这六家典型法院分别是北京市第四中级 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珠海横琴 新
7、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一)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主要模式 经过对样本法院改革举措的分析、比较和归纳,各法院关于内设机构的改革主要有 以下三种模式: 1. 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为代表的 综合办公室 模式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 民法院的部署,在北京市建立的跨行政区划的中 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自组建之初,即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精简机构设置,实行审判组织的专业 化、扁平化管理。该院改变了办公室、政治处等司法行政机构和信息技术办公室、物业 办公室等服务保障机构林立的建构模式,将法院内设机构划分为审判执行部门
8、、审判辅 助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法院内设机构中业务相近、职能相似的机 构进行整合,设立了两个综合性办公室,将若干传统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别纳入这两个综 合办公室的职责之内,使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数量远远少于北京市其他 中级人民法 院。 具体来说,该院设立司法服务办公室,并以此为依托构建起内外司法 谢佑平、万毅:司法行政化与司法独立:悖论的司法改革 兼评法官等级制与院长辞 职制,载江苏社会科学 2003年第 1期,第 140页。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2014 - 2018)。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内设机构
9、31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内设机构 32 个,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内设机构 21个,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仅有 10 个 服务综合管理平台;设立综合行政办公室,并以此为依托构建起队伍综合管理保障平 台,共同保障审判执行部门高效运转。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如表 一所示: 表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也属于这种模式,该院是我国首家知识产权专门法 院,其内设机构按照精简的原则进行压缩,设立立案庭、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审判第 三庭、审判监督庭共 5个业务庭,技术调查官室和司法警察支队 2个司法辅助机构。除此之 外,仅设立一个 综合办公室 作为全院
10、统一的综合行政机构,初步建立了扁平化的职能管 理体系。 2. 以福田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 审判团队 模式 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借鉴现代企业项目团队的管理模式,并参考港澳、新加坡等法 治发达地区给法官配备工作团队开展工作的机制,对原有以庭、科、室为单元的工作机 制进行了改造,公开选任了 35名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每名审判长与 2名普通法官、 3 名法官助理和 4名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工作团队,从而构建起以审判长为核心、团队 协作开展工作的审判工作机制。改造后,庭长、副庭长的管理层级取消,原由庭长、副 庭长行使的案件审批和人员管理权下放至审判长,审判长直接在分管副院长、院长和审 判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
11、工作,以减少管理层级,淡化审判工作运行的行政化色彩。 改革后的福田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设置情况如 表二所示: 参见梁展欣:深圳福田法院审判长制度改革,载法制资讯 2013年第 9期,第 56 57页。 no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 江苏泗洪县人民法院的改革也采用了这种模式,该院自 2015年 5月启动内设机构 去行政化 改革,新组建司法政务保障中心、审判监督管理中心和警务保障中心,并 在原有业务庭室的基础上设立 25个审判团队,使审判组织实现从金字塔形向扁平化的 转变。 3. 以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 不设审判庭 模式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是率先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
12、行机 制改革等综合改革的法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曾充分肯定了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改 革的指导示范意义。 在内设机构上,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取消了审判庭设置, 仅设 三办一局一队 ,其中 三办 为审判管理办公室、人事监察办公室和司法政务办公 室, 一局 为执行局, 一队 为司法警察大队。 横琴新区人民法院希望通过精简 的组织机构模式,解决审判权运行中的行政化问题,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并提高司 法行政管理效能。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情 况如表三所示: 参见张立婷:洒洪法院启动内设机构 去行政化 改革,载宿迁晚报 2015年 1月 5 曰 2013年 11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长周强在调研时表示
13、: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的综合改革构 想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制的重要措施。这一改革探索 坚持党的领导,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遵循司法运行客观规律,不仅对广东、珠海,而且对 全国法院改革都具有示范意义。 参见陈邦明、沈文金、向松阳、吴为:探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两院 多项创新举措全 国率先 珠海横琴法院将不设审判 庭,载南方日报 2013年 12月 30日。 表二: 表三: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也采用了不设审判庭的模式,但其机构设置更为精简,只 设立司法政务处和审判事务处两个综合管理部门,其中司法政务处负责人事党务监察、 行政事务和司法警务等工作;审判事务处负责
14、诉讼服务、审判管理和司法辅助事务等 工作。 (二) 改革试点取得的阶段性成效 比较来看,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为代表的 综合办公室 模式更加侧重于司 法行政部门的改革,以福田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 审判团队 模式更加侧重于审判部门 的改革,以横琴新区人民法院为代表的 不设审判庭 模式则对法院内设机构进行了较 为综合、全面的革新。三种模式作为构建职能清晰、精简高效的法院内设机构体系的有 益探索 ,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第一,通过整合管理职能、撤并内设机构、缩减管理层级使法院管理模式趋向扁平 化,法院组织架构趋向合理,工作效能得到一定程度的释放;第二,实现了法院审判权 和行政权的相对分离,
15、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确立审判部门在法院组织 体系中的中心地位;第三,通过组建审判团队、取消审判庭建制等方式使合议庭直接在 审判委员会或者法官会议的指导下开展审判活动,有效避免了听取汇报、层层审批等行 政化问题出现。 (三) 改革试点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 在取得阶段性成就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还面临着多重阻 力。第一,多年来,行政化的根基以历史的惯性在法院内设机构体系中不断沿袭和巩 固,通过自我革新的方式打破现存的坚硬权力壁垒存在着极大的难度,因此各地法院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关于内设机构的改革举措并不多见,改革的内动力显著不足。笔者在 进行样本选择时发现
16、,在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多数为近两年新成立的 法院其改革过程是循司法改革的精神进行新的设计与构建,不存在历史的包揪,也 不存在打破既有权力体系的障碍和阻力。而对法院既有的内设 机构做出根本性、全面性 参见前海法院将给我们带来哪些改变,载南方日报 2015年 01月 29曰。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 2014年 12月 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于 2014年 11 月 6日,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成立于 2013年 12月 26日,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成立于 2015 年 1月 28日。 改革必然会随之带来领导职务的重新配置和法院人员的大量分流,不少法院对此存在畏 难情绪
17、,故鲜有成功的案例。第二,现行法律关于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规定主要见于 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对人民法院审判庭、派出法庭等机构设置做出了原则性的规 定。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其逐渐显现出时代的局限性,但很多法院顾虑到现行法律的规 定,在开展突破法律规定的改革探索方面表现得较为审慎。第三,法院内 设机构改革是 一项基础性、系统性的改革,既涉及本院工作的方方面面,也涉及与上下级法院的业务 关系。由于现行试点多为 孤立 的试点,其所处法院系统内的其他法院并未对内设机 构作出相应的改革,改革后法院与其上、下级法院的职能对接会出现不对 、不顺畅的 情况。 此外,仔细考察样本法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方案,也可以发现一些
18、不足之处。第一, 内设机构职能整合与重构的依据不明晰。虽然各院的改革都以精简、高效为原则,但在 内设机构的设置依据和具体构建方式上,基本处于分别摸索、各行其是的状态,缺乏明 确的指导原则和构建标准。第 二,服务审判工作的重心地位尚未完全彰显。在区分审判 权与司法行政权的样本法院,两种权力呈现平行运行的状态,缺乏审判权对行政权的监 督、制约或评价机制,未能明确体现行政权从属和服务于审判权的属性。第三,法官的 中心地位没有没有充分突出。在法院权力运行机制中,审判权处于中心位置,而审判的 主体是法官,故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围绕法官,服务于法官,并突出法官在审判管 理中的地位。但样本法院中只有横琴新
19、区人民法院设置了 法官会议 ,在法官民主决 策、自我管理方面进行了探索,其他法院的改革中法官对审判管理的参与度普遍 不高 u 三、逻辑起点:法院权力的三元划分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服务于内容。从根本上说,权力和职能的内容决定了内设机构 的设置形式。法院内设机构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以保障审判权 的公正、高效运行,因此,法院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以法院权力划分和运行规律为基 础,其关键在于调整和完善权力配置关系。本文认为,法院权力具有三元属性,在此基 础上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是法院内设机构设置的逻辑起点。 (1)法院权力的二元划分存在的主要问题 早在 2003年,时任最髙人民法院长肖扬就
20、指出: 法院的工作有两项 ,一 是审判工 作,二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 , 学界也普遍认为法院的权力结构包括审判权与司法行 政权两类权力,新一轮司法改革也将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分离作为法院管理和运行机 制改革的主要思路。 但是,审判权与司法行政权的二元划分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审判权属于裁决 权,其内涵较为明确和具体,仅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案件的权力。而法院有着复杂的 权力体系,将审判权以外的权力统归于司法行政权,导致闻法行政权概念的外延过于宽 泛。现在的司法行政权既包括对人的管理,如法院人员的培训、考评、晋升及福利等 ; 也包括对财、物的管 理,如经费预算与执行、案卷管理、图书资料、安全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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