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完整版课件汇总全书电子教案整套教学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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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经济法的理念和原则经济法的主体和责任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他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税法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目录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第五章竞争法第六章中央银行法其他宏观调控法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总总 论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向垄断阶段过渡过程中产生的,是解决现代市场经济问题的现代法。(一)问题定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对市场进行规制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从宏观的角度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结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则
2、会造成总量失衡,因而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从微观的层面看,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并影响整体的市场秩序,因此需要对主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以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二)所进行的调控和规制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一)经济法是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三)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性(四)经济法不是一部法典,而是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五)经济法不是调整市场经济唯一的法律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定义一、经济法的产生01020304u(一)经济因素:市场经济的缺陷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0
3、5u(二)社会因素:工业革命所导致的工业化、城市化,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形成了许多新的社会群体和社会关系。u(三)政治因素:国家从放任走向对市场的适度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重要的政治因素,向来处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核心地位。资产阶级以“自由、平等、博爱”旗号,推翻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封建专制统治,致力于实现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加强了宪法治理和法制建设。u(四)法律因素:资本主义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两大法系都已形成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德国和法国,制定了完备的民法典和商法典,完成了法典化,对私人财产实行了绝对保
4、护,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基础,具有历史和现实正当性。u(五)法学因素:1920世纪法学思想的发展,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20世纪30年代以后,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阶段。1929年爆发的经济危机重创了整个世界,需要从法律上全面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立法规制范围不断向新的市场领域扩展。20世纪90年代之后,世界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经济全球化程度愈来愈高,中国、苏联和东欧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全面转向市场经济体制,并根据本国市场经济特点建立了相应的经济法制度,经济法开始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普及和发展,尤其是在中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二、经济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至2
5、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进入一个快速和稳定的发展阶段,德国、美国、日本、英国等国的经济法日趋成熟,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和执法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历史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第二章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总总 论论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二)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关系(一)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部分构成u根据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即宏观层面的宏观调控关系与微观层面的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将经济法体系的构成划分为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同时这也是根据政府在市场经济中作用的方式所进行的分类。u1.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u2.宏观调控法必须以市场规制法为依归一、经济法体
6、系的构成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ABCu税法u中央银行法u其他宏观调控法(1)预算法。(2)政府采购法。(3)产业政策法。(一)宏观调控法的渊源二、经济法的渊源第一节经济法的体系ABCu竞争法u消费者权益保护法u其他市场规制法(1)产品质量法。(2)食品安全法。(3)广告监管法。(4)价格监管法。(5)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6)金融市场监管法。(二)市场规制法的渊源二、经济法的渊源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2.调控宏观经济和监管市场的工具3.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4.市场弱势主体的维权手段(一)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1.应对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的影响2.应对经济
7、现代化发展趋势对经济法的影响3.应对虚拟经济对经济法的影响(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前景展望一、经济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ABCu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u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u3.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二、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3)调整的关系不同(2)规范对象不同(4)调整方法不同(5)责任形式不同(6)规范类型不同(1)目的不同(7)实施主体和程序不同第二节经济法的地位(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导致了行政法的快速发展和体系扩张。(4)行政法规范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经济法在规制经营者的同时也规制行
8、政垄断、政府定价、政府采购、财政预算、土地出让、国有资产转让等具有行政性质的政府行为。2.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2)经济法在实施中与行政法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3)基于上述联系,为便于监管机构执法,经济法经常规定了一些行政程序法的内容。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第二节经济法的原则第三章 经济法的理念和原则总总 论论第一,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应。第四,实质正义并不排除形式正义,并以形式正义为基础。实质正义,是指国家通过实体和程序,积极对弱势群体进行倾斜式资源配置,以矫正、扭转基于自然禀赋、自然原因、社会原因等因素形成的不公平的社会经
9、济关系,并调整全局性利益关系的一种正义观念。实质正义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二,实质正义是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一种方式。第三,实质正义既包括实体正义,也包括程序正义。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一、实质正义(一)实质正义的含义和特征ABCu第一,主体身份具体化u第二,权利义务的倾斜式分配u第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力量的参与使得纸面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社会行动(二)经济法如何实现实质正义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一、实质正义第一,社会本位主张唯实论,把社会视为独立于个人的真实的实体。第四,社会本位是权利义务分配的一项理念。社会本位是指社会在与个人、国家以及其他组织的关系中居于根本性、基础性和主导性的地位,个
10、人、国家和其他组织必须以社会为中心和重心,任何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本位的特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二,社会本位是对极端个人本位的否定。第三,社会本位从逻辑上要求承认社会公共利益。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二、社会本位(一)社会本位的含义和特征ABCu第一,经济法以社会本位的利益形式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立法宗旨。u第二,经济法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作出规定并进行处罚。u第三,通过公益诉讼的诉讼机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经济法如何体现社会本位第一节经济法的理念二、社会本位第二节经济法的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干预的依据、方式方法、程序、标准都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国
11、家权力干预经济要有一定的限度,既不能滥用又不能不用,在运用的过程中寻找权力的平衡点,最终达到稳定市场秩序和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含义第一,依法干预。第二,干预成本的考量。第三,有效干预原则。(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在经济法中的贯彻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第二节经济法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指国家应当给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营造并维护公平、平等、统一、有序的外部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公开、公正地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随着经济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保护公平竞争不再是完全消除垄断,而是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2、对于公平竞争的保护一方面表现为对非法垄断行为的抵制,另一方面也表现为利用规模经济等合法的垄断行为来克服过度竞争的无效性和低效率。(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在经济法中的贯彻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第二节经济法的原则第一,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仍然是满足人的需要,以人为中心。第二,代际发展,代际公平。第三,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在于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第四,可持续发展是一种综合性的发展。(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含义该原则的提出是从追求经济法目标的基础上谈及的,在经济法追求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的价值基础上形成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该原则要求经济法需要树立以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为目标,以追求人、社
13、会与自然的整体和谐为方向,以实现社会公平为宗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推动着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使得经济法不断进行创新和与时俱进,同时又推动着经济社会的良性和循环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互动必将推动经济法的创新不断走向体系化。(二)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经济法中的贯彻三、可持续发展原则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第四章 经济法的主体和责任总总 论论ABCu第一,经济性。u第二,广泛性。u第三,身份性。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力或者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经济法主体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节经济法的
14、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概念Du第四,社会连带性。一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理论的演变,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良性互动是经济法的分析框架和分析视角,市民社会的内在缺陷是国家借助政府经济行为进行干预的内在机理和依据,因此,经济法是“政府干预社会经济之法”,而市民社会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又限定了政府干预的限度和范围,在此意义上,经济法又可称为“干预政府之法”。二是团体社会的兴起。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类型(一)经济法主体体系建构的理论依据国家干预主体是指具有国家经济干预职权的组织,在经济法中国家干预主体主要包括市场监管机构和宏观调控机构。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商品生产、服务提供以及交易活动的组织和
15、个人,在经济法中,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特殊的市场主体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又被称为“第三部门”“非政府组织”等,是指独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以外的,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望,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国家干预主体2.市场主体3.社会团体主体第一节经济法的主体(二)经济法主体的具体类型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一、经济法责任的界定(三)在责任对象上是向社会承担责任,不是救济个体权利(二)责任内容上,经济法责任具有惩罚性(四)在责任目的上,经济法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五)经济法责任具有预防性(六)经济法责任具有法定性(一)经济法责任具有经济性财产责任形式包括罚款、
16、惩罚性赔偿、赔偿损失、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为责任,有如下几类: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责令停产停业、产品召回、其他行为类责任。人身责任具体包括:警告、通报批评、暂扣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1.财产责任2.行为责任3.人身责任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一)市场主体的责任形式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具体包括公开道歉、政府先行赔付。政府宏观调控机构的责任,既有违法机关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的个人责任。单位责任,有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补征应征未征收的税款、退还不应当征收而征收的税款等责任,个人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具体包括:违法出让国家财产的责任、违法采购的责任、违法处分国有资源的责任。
17、1.市场监管的责任形式2.宏观调控的责任形式3.参与市场活动的责任形式二、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二)政府的责任形式第二节经济法的责任第一节市场规制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第五章 市场规制法的一般原理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广义的市场规制则认为,立法规制、司法控制和行政规制都是市场规制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狭义的市场规制就是指市场监管,是指依法具有市场规制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按照法定的程序,对一定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与规范的活动;广义的市场规制则认为,立法规制、司法控制和行政规制都是市场规制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广义狭义一、市场规制的概念第一节市场规制二、市场规制
18、的特征1.市场规制主体是拥有市场规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2.市场规制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行为3.市场规制具有主动性、及时性4.法律是市场规制的前提和基础01020304第一节市场规制01三、市场规制的必要性02四、市场规制的局限性市场规制必要性的现实基础是市场失灵的存在,即市场孕育出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导致市场无法再高效率地配置资源,最终导致垄断、消费者权益受损、贫富差距拉大、社会不同阶级对抗加剧等不良后果。市场失灵的典型表现有负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垄断。如同市场会失灵一样,规制同样也会面临失灵的问题。规制失灵主要表现为无效规制和过度规制两个方面,规制失灵的原因主要是监管能力不足、
19、政府监管的动力缺乏。第一节市场规制ABCu(1)市场规制法调整的对象是市场规制法律关系u(2)市场规制法的对象是市场主体及其行为u(3)规制主体自身也应该遵循市场规制法所谓市场规制法,就是对市场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市场规制权规制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市场规制法的定义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核心要点: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一、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二、市场规制法的特征1.市场规制法的主体具有多样性2.市场规制法实施的“刚柔并济”性3.市场规制法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4.市场规制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01020304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01(一)一般市场规制法02(二
20、)特定市场规制法所谓一般市场规制法是指普遍适用于所有市场领域的法,包括竞争法、消费者法、产品质量法、价格监管法等。特定市场规制法是指对某一特定市场或者特定行业领域进行规制的市场规制法律。在对这些特定的行业市场进行规制的时候,既适用一般市场规制法,也适用特定市场规制法。包括食品安全法、广告监管法、电子商务市场监管法、金融市场监管法、房地产法。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三、市场规制法的价值1.公平2.安全3.秩序和自由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四、市场规制法的原则1.社会公益原则2.合法规制原则3.适度规制原则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ABCu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是由市场规制法的任务和它调整
21、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u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是微观的、局部的,它通过规范市场中每一个主体行为的方式实现规制目的。u市场规制法主要是通过对市场中某类违法行为进行调整的方式达到净化市场和维护社会经济运行秩序的目的。第二节市场规制法概述五、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第一节反垄断法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章 竞争法市场规制法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是规制垄断行为的法,而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既可能包括经营者,也可能包括公权力机关,具体而言是指行政机关。因此,我国反垄断法中既规定了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类型,也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的垄断行为类型。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 第一节反
22、垄断法一、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011.垄断协议的类型022.垄断协议的豁免垄断协议具有多种类型,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垄断协议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根据协议的签订主体或签订者之间的关系不同,垄断协议可以被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非横向垄断协议。(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
23、的其他情形。第一节反垄断法(一)垄断协议01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022.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
24、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具体而言:(1)市场支配地位表现为某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当中独家经营或没有竞争者,使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该特定市场;(2)某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上具有极大的影响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该市场等。第一节反垄断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包括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时间市场和技术与创新市场等。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属性、用途等因素,从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相关地域市场是需求者获取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相关时间市场是指考虑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流行性、季节性等商品的重要
25、特征。相关技术与创新市场是指在界定相关市场时考量知识产权、创新、技术等因素的影响。3.相关市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4.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依据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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