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专论完整版课件全套教学ppt教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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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专论海商法专论(第三版)(第三版)第一章 总则 基础知识一、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一)我国(一)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调整对象的演变过程第一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一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631963年年 海商法(草案)海商法(草案)(第九稿),(第九稿),“为了明确和处理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为了明确和处理航海贸易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贸易的发法律关系,维护海上船舶的航行安全和促进航海贸易的发展,特制定本法展,特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第二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二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821982年年 5 5月,海商法(草案)月,海商法(
2、草案)第十稿规定,第十稿规定,“为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中发生为了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运输中发生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的以及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利发展海运,促进贸易,特制定本法以利发展海运,促进贸易,特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第三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第三次调整对象的规定是19911991年年8 8月月8 8日,日,海商法海商法(草案)第十八稿规定,(草案)第十八稿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
3、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第(第1 1条)。条)。(二)我国(二)我国海商法海商法调整对象的内涵调整对象的内涵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 1条规定:条规定:“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对于这样一个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对于这样一个调整对象,学者们的理解也有所不同。通常认为:通常认为:(1 1)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关系。(2 2)船舶关系。船舶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也有
4、学者认为,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有三大方面,即:海上运输的当事人、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船舶可即:海上运输的当事人、海上运输的船舶和货物、船舶可航水域。航水域。二、海商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2.适用客体。3.适用水域。4.适用内容。(1)海上运输法:(2)海上保险法:(3)海上侵权法(4)船舶物权法 专题研讨一、关于海商法中的船舶1.1.海商法第海商法第3 3条的船舶概念条的船舶概念海商法第海商法第3 3条对该法所适用的条对该法所适用的“船舶船舶”进进行了三方面的限制。行了三方面的限制。2.2.除海商法第除海商法第3 3条外的条外的“船舶船舶”概念概念海商法中的海商法中的 “船舶船舶”,有包
5、括第,有包括第3 3条在内条在内的多个船舶的定义和概念,欲确定的多个船舶的定义和概念,欲确定“船舶船舶”在在海商法中的确切含义,应视其具体的法律关海商法中的确切含义,应视其具体的法律关系在相应的定义和概念中确定其法律含义;内河系在相应的定义和概念中确定其法律含义;内河船舶在与第船舶在与第3 3条定义的海船发生碰撞时,适用海条定义的海船发生碰撞时,适用海商法第商法第165165条中的条中的“船舶船舶”的定义。的定义。二、“海上运输”的含义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 2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
6、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三、沿海运输权我国海商法第4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四、船舶航行权海洋法公约海洋法公约第第9292条规定:条规定:“船舶航行应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该公约第该公约第9191条同时规定:条同时规定:“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土内
7、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船舶经依法登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国旗航行。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第二章 船舶基础知识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船舶所有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所有权。海商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海商法海商法第
8、第9 9条规定,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当签订书面合同”。这一条是有关物权变动的规。这一条是有关物权变动的规定,船舶所有权属物权范畴,物权变动的一般理定,船舶所有权属物权范畴,物权变动的一般理论,应适用于船舶所有权。论,应适用于船舶所有权。1.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取得2.2.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船舶所有权的转让3.3.船舶所有权的消灭船舶所有权的消灭4.4.船舶所有权变更登记船舶所有权
9、变更登记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一、船舶抵押权的定义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111条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条对船舶抵押权下的定义为:“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1.1.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船舶抵押权以担保债的履行为目的,亦即设定船舶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抵押权的目的是担保债务的履行。2.2.船舶抵押权以船舶为客体,亦即作为债务抵押物的船舶抵
10、押权以船舶为客体,亦即作为债务抵押物的是船舶,这里没有给出船舶的特别含义,因此,船舶的概是船舶,这里没有给出船舶的特别含义,因此,船舶的概念应适用念应适用海商法海商法总则第总则第3 3条的规定,并包括船舶属具。条的规定,并包括船舶属具。3.3.“提供提供”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船舶,不应理解为转移船舶的占有。4.4.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行使船舶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人不履行债务”。5.5.以以“依法拍卖船舶依法拍卖船舶”为其实现的方式,亦即在债务为其实现的方式,亦即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船舶抵押权人须用依法对船舶进行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船舶抵押权人须用依法对船
11、舶进行拍卖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拍卖的方式实现其抵押权。6.6.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亦即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亦即船舶抵押权人对船舶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人对船舶的拍卖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二、船舶抵押权的特点1.从属性 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4.优先性5.追及性6.公示性三、船舶抵押权的取得1.1.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船舶抵押权对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我国对船舶抵押权的原始取得,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的规定说的规定说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的主体明了三个层次的问题:第一,船舶抵押权原始取得的主体限制。第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抵
12、押合同的形式限制。第二,抵押权登记的效力。第三,抵押合同的形式要件。要件。2.2.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继受取得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所担保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的,抵押权随之转移转移”。这一规定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表明船舶抵押。这一规定包含着三层含义:第一,表明船舶抵押权可以随着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第二,被抵押船权可以随着所担保的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第二,被抵押船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当转让部舶所担保的债权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当转让部分债权时,抵押权也应部分地转移,抵押权人由原来的一分债权时,抵押权也应部分地转移,抵押权人由
13、原来的一个人分割成两个或多个,该等抵押权人均受原抵押合同的个人分割成两个或多个,该等抵押权人均受原抵押合同的约束,视为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比例受偿。第约束,视为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比例受偿。第三,本条没有规定债权转让是否要经抵押人的同意或履行三,本条没有规定债权转让是否要经抵押人的同意或履行通知义务,根据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四、船舶抵押权的转移船舶抵押权的转移,是指抵押权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抵押权权利主体对抵押权权利
14、的丧失,便是抵押权受让主体对抵押权的取得。五、船舶抵押权的行使对于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我国海商法未用专条或专款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其对船舶抵押权所下的定义(海商法第11条),船舶抵押权的行使方式似乎仅限于“依法拍卖”这一种方式。六、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不复存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是指船舶抵押权的不复存在。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我国海商法第在。船舶抵押权的消灭,我国海商法第2020条条规定,规定,“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被抵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然而,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然而,从理论上讲,能够导致船舶抵押权消灭的原因,至少还应当包括下列
15、情况:原因,至少还应当包括下列情况:1.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2.因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因船舶抵押权的行使而消灭。3.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4.4.因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而消灭因债权人放弃船舶抵押权而消灭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121条对船舶优先权做了如下的表述:条对船舶优先权做了如下的表述:“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
16、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舶优先权的含义可概括为以下几点:1.1.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人所享有的一种权利。2.2.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即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的权利。即是一种针对当事船舶的权利。3.3.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所有人,也可以是针对当事船舶的光船承租人
17、或者船舶经营人;换言之,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以当事船为营人;换言之,针对其他人的海事请求不产生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客体的船舶优先权。4.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当事船舶优先受偿的权利,亦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即船舶优先权以优先受偿权为其主要内容。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根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所下的定义及其他条款的规定,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征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几点:1.法定性。2.依附性。3.秘密性。4.优先性。三、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即它到底是实体权利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即它到底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
18、如果是实体权利,它是物权还是还是程序权利;如果是实体权利,它是物权还是债权。对此,不仅国际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债权。对此,不仅国际上存在很大的分歧,而且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国内学者的观点也不尽一致。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就国际而言,在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和日本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等,由于在民法中存在着优先权制度,而且它是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被当作一种担保物权与抵押权规定在一起。在美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国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特殊的财产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为权;而在英国,尽管也曾有法官认
19、为,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或“他物权他物权”。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在我国,有的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程序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有的认为它是一种实体权利。四、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是指船舶优先权权利主体的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海商法第21条规定“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仅为船舶,根据海商法第3条的规定,船舶包括属具。然而,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三个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尽一致。五、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船舶优先权的优先性决
20、定着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优先受偿位次。它通常遵循两个原则:债权求的优先受偿位次。它通常遵循两个原则:债权性质原则和时间倒序原则性质原则和时间倒序原则 。1.1.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2.2.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与其他船舶担保物权3.3.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类债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顺序4.4.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数个同类债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顺序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指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特殊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指海商法规定的、应当给予
21、特殊保护的,并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债权。英美学者将这保护的,并能导致船舶优先权产生的债权。英美学者将这类债权称为类债权称为“优先请求权优先请求权”(preferred claims)(preferred claims)。船舶优。船舶优先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先权与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就性质而言,如前述,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法性质而言,如前述,船舶优先权是一种以船舶为客体的法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定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属债权的范畴。如果没有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这些海事债属债权的范
22、畴。如果没有船舶优先权的担保,这些海事债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并不存在特殊或优先的问题。权与其他债权一样,并不存在特殊或优先的问题。七、船舶优先权的取得、转移及消灭1.船舶优先权的取得2.船舶优先权的转移3.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因所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2)因船舶优先权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3)因强制出售而消灭(4)因船舶灭失而消灭八、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指船舶优先权人为实现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船舶优先权的效力,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行为。我国我国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828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船舶
23、优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在英美法国家,船舶优先权须通过所谓在英美法国家,船舶优先权须通过所谓“对物诉对物诉讼讼”程序来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须程序来行使。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须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的程序来行使。通过法院扣押并拍卖船舶的程序来行使。第四节 船舶留置权一、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船舶留置权是以船舶为标的的留置权。关于船舶留置权,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
24、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及特点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的动产船舶留置权是以特殊的动产船舶为标的的船舶为标的的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法定担保物权的一种,属特别法留置权的范畴。因此,除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因此,除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等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等特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1.1.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留置权的权利主体为造船人和修船人2.2.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留置权的标的为造船人或修船人占有的船舶 3.3.债务人对留置的船舶不以享有所有权为条件债务人对留置的船舶不以享
25、有所有权为条件4.4.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留置权的二次效力一般须通过法院拍卖实现三、船舶留置权的取得与消灭1.船舶留置权的取得2.船舶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2)因权利人接受担保而消灭(3)因丧失对船舶的占有而消灭专题研讨一、关于“对抗第三人”的含义对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不能离开登记对抗主义(意思主义)立法模式所包含的理念和理论基础。第三人作为登记对抗主义立法模式的组成部分,理应在模式的整体上与其他部分协调一致。较为合理的解释是,“船舶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应当是与船舶有系争关系的善意第三人”。二、船舶登记是否具有“公信效力”从从海商法海商法规定本身以及规定本身以及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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